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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 用。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 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 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纳
2、税人地税计算机代码”:填报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3、“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 位)。4、”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5、“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和独立纳税”三个选项的填报方法: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 税办法的居民企业选择“汇总纳税一总机构”,其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 机构选择“汇总纳税一分支机构”。除上述以外的纳税人选择“独立纳税”。三、各列的填报2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一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歹U,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
3、日;填报“累计金额”歹U,数据 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 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 得税额”的数据。选择“汇总纳税一总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第2至9行,18至 20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汇总纳税一分支机构”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第21、22行的“累计金额”列。选择“独立纳税”选项的纳税人,只需填报第2至9行的“累计金额”列。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 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 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歹U,数据
4、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 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 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 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 税人填报第16行。3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 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
5、入填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3、第4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 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 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4、第5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 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 6行=第4行X第5行,且第6行20。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6、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 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 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4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 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二第6行-第7行-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9、第11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 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10、第12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 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按
7、季预缴企业:第12行二第11行X 1/4按月预缴企业:第12行二第11行X1/1211、第13行“税率(25%)”: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 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12、第1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14行二第12行X第13行13、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 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14、第1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 本表第一部分(第1 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 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8、第9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 企业总机构:第14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15、第1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 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 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 企业总机构:第14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
9、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 本表第一部分(第1 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 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X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 企业总机构:第14行X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16行X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
10、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6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国税函2008 44号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 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 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X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 不成立。20.1行“总机构缴纳其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符 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
11、8)28号)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的具 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所应分摊的所得税额。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 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 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X本表第21行“分 配比例”的数额。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 称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 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
12、计准 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 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 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 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 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 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 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 8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
13、之日的当月月 末。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 号码。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 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会计与税法的差 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 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 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 计算填报。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 照其利润表项目
14、进行分析填报。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 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 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 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 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9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应纳税额计算”中的项目,除 根据主表逻辑关系计算的外,通过附表相应栏次填报。3.“附列资料”填报用于税源统计分析的上一纳
15、税年度税款 在本纳税年度抵减或入库金额。(三)行次说明1.第1行“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 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 收入”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2.第2行“营业成本”项目: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 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总额。本行根据“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 业务成本”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
16、税人,通过附 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 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 填报。103.第3行“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发生的营 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 附加等相关税费。本行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数额计算 填报。4.第4行“销售费用”:填报纳税人在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 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本行根据“销售费用”科目的数 额计算填报。5.第5行“管理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组织和管理
17、企业生产经 营发生的管理费用。本行根据“管理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6.第6行“财务费用”:填报纳税人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 等发生的筹资费用。本行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7.第7行“资产减值损失”:填报纳税人计提各项资产准备发 生的减值损失。本行根据“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的数额计算填报。8.第8行“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报纳税人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以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衍生工具、套期保值业务等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应计入当期损益 的利得或损失。本行根据“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的数额计算 填报。9.第9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确认 所取
18、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本行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数额 计算填报。10.第10行“营业利润”:填报纳税人当期的营业利润。根据上述项目计算填列。1111.第11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 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本行根据“营业外收入”科目的数额计 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 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 业收入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计算填报。12.第12行“营业外支出”:填报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 无直接
19、关系的各项支出。本行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的数额计 算填报。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 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二(2)金 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关项目计算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计算填报。13.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14.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 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 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15.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
20、 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 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16.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 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 12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 行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 明细表计算填报。17.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 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 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 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 件的非营利组织的
21、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 行计算填报。18.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 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 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19.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 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20.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 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 出额一定比例,在计
22、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 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21.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 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 13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 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22.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 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23.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 算后的所得额。当本表第23行0时,即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如 本
23、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4.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 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 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25.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 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26.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27.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 x 26行。28.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 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
24、扶持的高 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 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 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1429.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 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30.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31.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 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
25、相关税收 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2.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 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 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 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 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 抵补。33.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 纳所得税额。34.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 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
26、预缴的所得税款。15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 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 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表。36.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 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表。37.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 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 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27、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 得税分配表。38.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 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39.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 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40.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 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641.第41行“以前年度多缴的所得税在本年抵减额”:填报纳 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并在本纳 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42.第42行”以前年度应缴未缴在本年入库所得额”:填报纳 税人以前纳税年度损益
28、调整税款、上一纳税年度第四季度预缴税 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纳税年度入库所得税额。四、表内及表间关系1.第1行=附表一(1)第2行或附表一(2)第1行或附表一(3)第2行至7行合计。2.第2行=附表二(1)第2+7行或附表二(2)第1行或附表 二(3)第2至9行合计。3.第0行=本表第_2_3_4_5_6_7+8+9 行。4.第11行=附表一(1)第17行或附表一(2)第42行或附表 一(3)第9行5.第12行=附表二(1)第16行或附表二(2)第45行或附表 二(3)第 10行。6.第13行=本表第10+11-12行。7.第14行=附表三第55行第3列合计。8.第15行=附表三第55行第4
29、列合计。9.第16行=附表一(3)10行或附表三第14行第4列。10.第17行=附表五第1行。11.第18行=附表五第6行。12.第19行=附表五第14行。1713.第20行=附表五第9行。14.第21行=附表五第39行。15.第22行=附表六第7列合计。(当本表第13+14-15行 0 时,本行=0)16.第23行=本表第13+14-15+22行。17.第24行=附表四第6行第10列。18.第25行=本表第23-24行(当本行0时,则先调整21行 的数据,使其本行0;当21行=0时,23-24行0)。19.第26行填报25%。20.第27行=本表第25 x 26行。21.第28行=附表五第3
30、3行。22.第29行=附表五第40行。23.第30行=本表第27-28-29行。24.第31行=附表六第10列合计。25.第32行=附表六第13列合计+第15列合计或附表六第17 列合计。26.第33行=本表第30+31-32行。27.第40行=本表第表-34行。18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 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 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
31、 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 收入”。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 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 除限额的计算基数。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 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本行数额填入主表第1行。3.第3行“主营业务收入”: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 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19(1)第4行“销售货物”: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
32、品销售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2)第5行“提供劳务”: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食服务、交 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税 人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3)第6行“让渡资产使用权”: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 得的使用费收入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 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4)第7行“建造合同”: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 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取得的主 营业务收入。4.第8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 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
33、务收入。(1)第9行“材料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销售材料、下脚 料、废料、废旧物资等取得的收入。(2)第10行“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代购 代销、受托代销商品取得的手续费收入。(3)第11行“包装物出租收入”:填报纳税人出租、出借包 装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4)第12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 算、上述未列举的其他业务收入。205.第13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 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1)第14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发 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 税收规定应视同销
34、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 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 交易收益的差额。(2)第15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 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 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 确认应税收入。(3)第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 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6.第17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 系的各项收入的金额。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1行。(1)第18行“固定资产盘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 生的固定资产盘
35、盈。(2)第19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 定资产而取得的净收益。(3)第20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 非货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的金额。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21无形资产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 账面价值的差额;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应的收益额。(4)第21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处置无形资 产而取得净收益的金额。(5)第22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中取得的罚款收入。(6)第23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
36、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 行为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7)第24行“政府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从政府无偿取得 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包括补贴收入。(8)第25行“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确认 的收入。(9)第26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 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四、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13行。2第2行=本表第3+8行。3.第3行=本表第4+5+6+7行。4.第8行=本表第9+10+11+12行。5.第13行=本表第14+15+16行。226.第17行=本表第
37、18至26行合计。(二)表间关系1.第1行=附表八第4行2.第2行=主表第1行3第13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4.第17行=主表第H行23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行 业的居民纳税人,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 司等金融企业。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 税收政策,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填报“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 同销售收入”。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营
38、业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 的收入。2.第2行“银行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银行业务取得的 收入。3.第3行“银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存贷款业务等取得的 各项利息收入,包括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发放贷款及垫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利息收入。4.第4行“存放同业”:填报纳税人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款项取得的利息收入。245.第5行“存放中央银行”:填报纳税人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 的各种款项利息收入。6.第6行“拆出资金”:填报纳税人拆借给境内、境外其他金 融机构款项的利息收入。7.第8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填报纳税人按照返售协议约 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票
39、据、证券、贷款等金融资产所融 出资金的利息收入。8.第9行“其他”:填报纳税人除本表第4行至第8行以外的其 他利息收入,包括债券投资利息等收入。9.第10行“银行业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提供 相关金融业务服务时向客户收取的收入,包括结算与清算手续费、代理业务手续费、信用承诺手续费及佣金、银行卡手续费、顾问 和咨询费、托管及其他受托业务佣金等。10.第21行“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保险业务确认的原 保费收入和分保费收入。11.第22行“分出保费”:填报纳税人发生分保业务支付的保 费。12.第23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填报纳税人提取的非 寿险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再保险合
40、同分保未到期责任 准备金。13.第25行“证券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 的各项收入。2514.第26行“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承销、代理兑 付等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和各项手续费、佣金等,包括证券承 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代 理保管证券、证券委托管理资产手续费等收入。15.第33行“利息净收入”:填报纳税人从事证券业务取得的 利息净收入。16.第34行“其他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投资收益、汇兑收益等。17.第35行“其他金融业务收入”:填报纳税人核算的除上述 金融业务外取得的收入的金额,包括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18.第38行“视同销
41、售收入”: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 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19.第39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填报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 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 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20.第40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 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 应税收入。21.第41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 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22.第42行“营业外收入”:填报纳税人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26第43行“固定资产盘
42、盈”: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盘盈。第44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 产取得的净收益。第45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填报纳税人发生的非货 币性交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为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的纳税人,发生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的非货币性交易,填报其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填报与收到补价相对 应的收益额。第46行“出售无形资产收益”: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 取得净收益。第47行“罚款收入”: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取 得的罚款收入。第48行“其他”: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
43、会计制度核算、上述项目未列举的其他营业外收入的金额。四、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19+25+35行。2.第2彳亍=本表第3+10+18彳亍。3.第3行=本表第4至9行合计。4.第10行=本表第11至17行合计。5.第19行=本表第20+24行。276.第20行=本表第21 22 23行。7.第25行=本表第26+33+34行。8.第26行=本表第27+28+29+30+31+32行。9.第35行=本表第36+37行。10.第38行=本表第39+40+41行。11.第42行=本表第43至48行合计。(二)表间关系1.第1行=主表第1行。2.第1+38行=附表八第4行。3
44、.第38行=附表三第2行第3列。4.第42行=主表第H行。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 度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等居 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2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 税收政策,以及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规定,填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等。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的所有收入的金额(包 括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按照会计核算口径填报。2.第2行“财政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直
45、接从财政部门取得 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正常经 费和专项资金。3.第3行“上级补助收入”:填报纳税人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 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4.第4行“拨入专款”:填报纳税人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 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专项资金。5.第5行“事业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 助活动取得的收入。6.第6行“经营收入”:填报纳税人开展除专业业务活动及其 辅助活动以外取得的收入。7.第7行“附属单位缴款”:填报纳税人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 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 业上缴的利润等。8.第8行“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取得的债权
46、性投资的利息 收入、权益性投资的股息红利收入和投资转让净收入。299.第9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本表第2至8行项 目以外的收入,包括盘盈收入、处置固定资产净收益、无形资产 转让、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收益、罚款净收入、其他单位对本单位 的补助以及其他零星杂项收入等。按照会计核算“营业外收入”口径填报。10.第10行“不征税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 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本行数据填入主表第16行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11.第H行“财政拨款”:填报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 的事业单位
47、、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 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12.第12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填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 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 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 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13.第13行“政府性基金”:填报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14.第14行“其他”:填报纳税人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 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15.第15行“应纳税收入总额”:金额等于本表第1-10行。16.第16行“应纳税收入总额占
48、全部收入总额的比重”:数额 等于本表第15-1行。30四、表内、表间关系(一)表内关系1.第1行=本表第2行至9行合计。2.第10行=本表第11至14行合计。3.第15行=本表第行。4.第16行=本表第15+1行。(二)表间关系1.第2+3+4+5+6+7行=主表第1行。2.第8行=主表第9行。3.第9行=主表第11行。4.第10行=主表第16行=附表三第14行第4列。31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 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一般工商企业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和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
49、税收政策,以及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 务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 售成本”。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1.第1行“销售(营业)成本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 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和按税收规定视 同销售确认的成本。2.第2行“主营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 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成本。(1)第3行“销售货物成本”:填报从事工业制造、商品流 通、农业生产以及其他商品销售企业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2)第4行“提供劳务成本”:填报从事提供旅游饮
50、食服务、交通运输、邮政通信、对外经济合作等劳务、开展其他服务的纳 税人发生的主营业务成本。32(3)第5行“让渡资产使用权成本”:填报让渡无形资产使 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发生的使用费成本以及以租赁业务为基本业务的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在主营业务收入中核算发生的租金成本。(4)第6行“建造合同成本”:填报纳税人建造房屋、道路、桥梁、水坝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发生的 主营业务成本。3.第7行“其他业务成本”: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 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其他业务成本。(1)第8行”材料销售成本”:填报纳税人销售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