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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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发文字号】【发文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2 号【发布部门】【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公布日期】2022.05.27【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22.07.01【时效性】【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72 号)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已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 年 5 月 27 日

2、浙江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22 年 5 月 27 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1/1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铁路安全职责第三章铁路建设安全第四章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安全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铁路安全有关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第三条第三条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路地协同的工作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安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建设考核,保障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安全和工2/11程质量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安全的义务,不得实施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保护铁路安全作出贡

4、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第二章铁路安全职责铁路安全职责第七条第七条 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的管理,以及穿跨越铁路的城市道路的安全运行管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

5、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棚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危及铁路线路安全的林木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其他保障铁路安全的相关职责,督促成员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安全环境的重大问题等事项。第八条第八条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3/11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双段长责任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协调处理保障铁路安全的有关事项。双段长责任制的地方段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

6、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设区的市地方段长应当组织、协调、监督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铁路安全保护的相关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地方段长与对应的铁路段长,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安全环境联合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安全隐患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第九条第九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安全法律、法规和铁路安全知识,提高铁路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铁路安全意识。第十条第十条 铁路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并与地方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铁路运

7、输企业以及从事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涉及铁路安全的申请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理期限等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设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要求提供勘察设计、安全评估等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工程项目,涉及铁路安全依法需要征得铁路4/11运输企业同意

8、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铁路运输企业及时同意符合铁路安全保护条件的申请事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省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安全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安全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安全环境和秩序。第三章第三章铁路建设安全铁路建设安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国家铁路开展选线设计时,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现有城市规划布局、综合交通规划、旅客便捷度等因素,对铁路选线设计提出完善建议。铁路客运车站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

9、、道路客运等交通方式相衔接,形成安全、便捷、高效的客运枢纽换乘中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在铁路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铁路建设工程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的,可以将地方标准纳入招投标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10、阶段,评估铁路建设项目对地质环境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的安全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5/11施,减少、消除安全影响。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对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关键工序施工和检验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应当作为工程档案存档管理。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穿跨越铁路的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的意见。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线等设施的铁路建设项目,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相关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

11、与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管廊管线等设施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沟通联络机制,就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协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铁路和相关设施的安全。第四章第四章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铁路线路和运营安全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除依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的区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外侧各五十米的区域,纳入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和铁路沿线从事与铁路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

12、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开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等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障铁路安6/11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梁底或者护栏外侧不得安装附挂广告、指示牌、缆线、管道等设施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附挂缆线、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道路桥梁管理单位同意,并符合安全相关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不得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

13、;因特殊情况确需附挂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符合安全相关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铁路桥梁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安全的要求,依法实施封闭管理或者保护性利用管理。铁路桥梁下的铁路用地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停放等公益用途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得影响铁路安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林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已有林木,因自然生长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范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加固、修剪;加固、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隐

14、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砍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的林木,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范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加固、修剪;加固、修剪不足以消除安全隐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砍伐。砍伐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划定前在保护区内已种植的林木,或者砍伐保护区外的林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相关标准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对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钢棚、广告牌、灯箱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彩钢瓦、铁皮、农用地膜、防尘网、遮阳网等轻质物体,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取加固防护措施或者进行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天气期间7/11危及铁

15、路运输安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当地气象条件明确加固、清理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督促。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导线两侧升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经过软土、沙土等不良地质区域的,可以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外划定铁路路基保护区。铁路路基保护区内不得堆放超过质量限值的重载物品,防止高速铁路路基位移、沉降。需要划定铁路路基保护区的,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地质评估报告和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并由铁路沿线设区的市

16、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论证后确定。铁路路基保护区划定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当标示保护区内可以堆放的重载物品的质量限值。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预防、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设计开行时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设计开行时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下列车的铁路重要区段、事故高发区段,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

17、位实施电子监控。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电子监控发现的铁路安全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处理。8/11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上跨道路的铁路桥梁以及铁路与道路并行路段的协同检查维护联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检查,保障铁路、道路、桥梁的安全和畅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铁路用地利用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清理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废弃物和污水,必要时可以商请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

18、清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和沿线环境卫生整洁。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监控的安全信息共享。铁路车站、铁路道口等重点公共区域以及铁路沿线重要区段的电子监控,应当接入公安机关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及铁路行车安全紧急情形的报警处置机制,实现 110 报警服务台与铁路值班电话即时互通,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铁路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

19、案,采取停运、减速等必要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救援机制。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在列车停运、晚点时及时向旅客通报相关情况,并按照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做好滞留旅客疏散工作。9/11第五章第五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或者未签订安全协议,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或者违反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

20、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梁底或者护栏外侧违反规定安装附挂广告、指示牌、缆线、管道等设施设备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上违反规定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铁路路基保护区内堆放超过质量限值的重载物品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第六章附则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10/11北大法宝 1985 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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