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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浙江省铁路平安管理条例已于2022年5月27日经浙江省第 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铁路平安管理条例(2022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 次会议通过)目 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铁路平安职责第三章铁路建设平安第四章 铁路线路和运营平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铁路平安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保护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平安 联络机制,定期开展联合
2、检查,保障铁路、道路、桥梁的平安和畅 通。第三十四条 铁路用地利用应当符合所在地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 管制要求。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清理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生产生活垃圾、废 弃物和污水,必要时可以商请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清理,保证铁路运输平安和沿线环境卫 生整洁。第三十五条铁路运输企业、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电子监控的平安信息共享。铁路车站、铁路道口等重点公 共区域以及铁路沿线重要区段的电子监控,应当接入公安机关的公共 平安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第三十六条 铁路运输企业、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 建立健全危及铁路行车平安紧急情形的报警处
3、置机制,实现110报警 服务台与铁路值班 即时互通,增强协调联动和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七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 卫生和社会平安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铁路 突发事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停运、减速等必要安 全应急管理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铁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衔接的应急救援机制。第三十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列车、车站等场所公告铁路平安管理规定,在列车停运、晚点时及时向旅客通报相关情况,并按照 应急预案处置要求做好滞留旅客疏散工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
4、政法规已有法律 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 意或者未签订平安协议,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从事相关活动,或 者违反保证铁路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规范,影响铁 路运输平安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 款。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上跨铁路的道路桥 梁梁底或者护栏外侧违反规定安装附挂广告、指示牌、缆线、管道等 设施设备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及其支柱上违反规定附挂通信、
5、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 责令改正,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铁路路基保 护区内堆放超过质量限值的重载物品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 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铁路平安管理相关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 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章附那么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铁路平安有关的活动
6、及其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 专用线。第三条 铁路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 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路地协同的工作机制。第四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 机构,依法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铁路平安工作的领导,将 其纳入平安生产、平安建设考核,保障铁路平安监督管理所需的必要 经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地方 铁路建设平安和工程质量等相关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协调、监督本 行政区域内铁路沿线的平安环境治理工作。第六条任
7、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铁路平安的义务,不得实施危 害铁路平安的行为。鼓励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对保护铁路平安作出贡献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铁路平安职责第七条建立铁路沿线平安环境治理省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平安建设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和省交通运输、公安、开展改 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 部门,以及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组成。联席会议由省人 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召集,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部门负责人召集。省交 通运输主管部门承当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与铁路交叉工程建设
8、的管理,以及穿跨越 铁路的城市道路的平安运行管理等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沿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 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铁路沿线农用薄膜、塑料大 棚等农业种植、养殖设施的平安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危及铁路线路平安的林木处置工 作。联席会议应当明确成员单位其他保障铁路平安的相关职责,催促 成员单位落实保护责任,协调解决影响铁路沿线平安环境的重大问题 等事项。第八条 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沿线平安环境治理双 段长责任制,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协调
9、处理保障铁路平安的有关事 项。双段长责任制的地方段长分别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 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负责人担任。设区的市地方段长应当组织、协调、监督设区的市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铁路平安保护的相关工作。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地方段长与对应的铁路段长,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平安环境联合巡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铁路沿线安 全隐患排查和治理,确保平安隐患早发现、早治理、早消除。第九条 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 构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平安宣传教育,普及铁路平安法 律、法规和铁路平安知识,提高铁路从业人员、社会公众的铁路平安 意识。第十条铁路公安机
10、关负责维护车站和列车内的治安秩序,并与 地方公安机关共同负责维护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以及从事铁路建设、设备制造维修等活 动的单位,应当依法承当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平安生产 责任制和平安生产管理制度,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第十二条对涉及铁路平安的申请事项,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浙 江政务服务网公布受理地点、受理渠道、办理程序、相关条件和办理 期限等信息,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建设工程涉及铁路平安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建设 单位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要求提供勘察设计、平安评估等材料;铁 路运输企业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两个月内答复,国家另有 规
11、定的除外。道路、供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市政工程工程,涉及铁路平安 依法需要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的,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铁 路运输企业及时同意符合铁路平安保护条件的申请事项。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长三角区域以及其他相邻 省有关部门、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平安管理沟通协调合作机制,统筹协调区域铁路平安管理重大问题,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联勤联动的平安管理体系,共同维护铁路平安环境和 秩序。第三章铁路建设平安第十四条国家铁路开展选线设计时,省开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广泛征求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意见,结合现有城市规划布局、综合交通规划、旅客便捷度等
12、因素,对铁路选线 设计提出完善建议。铁路客运车站应当与城市公共交通、道路客运等交通方式相衔 接,形成平安、便捷、高效的客运枢纽换乘中心。第十五条 在铁路选线专项规划确定后,铁路沿线设区的市、县 (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开展改革、交通运输、住房城 乡建设等部门,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铁路线路规划控制线范围内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物、构筑物。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 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 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铁路建设工程执行相关地方标准的,可以将地方标准纳入招投标文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
13、定。第十七条 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铁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评估铁路建设工程对地质环境以及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造成的 平安影响,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消除平安影响。第十八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局部项工程,铁路建设单位应当编 制平安专项施工方案,依法实施施工现场平安管理。对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隐蔽工程,铁路建设单位应当在关键工 序施工和检验时,实施现场影像记录。影像记录应当作为工程档案存 档管理。第十九条 穿跨越铁路的建设工程,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求铁 路运输企业或者铁路建设单位的意见。穿跨越道路、轨道交通、河 (航)道、管廊管线等设施的铁路建设工程,其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征 求相关设施
14、管理单位的意见。铁路运输企业、铁路建设单位与道路、轨道交通、河(航)道、 管廊管线等设施的建设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信息沟通联络机制, 就平安防护措施进行协商,相互提供必要的便利,保障铁路和相关设 施的平安。第四章 铁路线路和运营平安第二十条 铁路线路两侧应当依照铁路平安管理条例规定设 立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除依照铁路平安管理条例规定划定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外, 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五十米的区域,铁路地下车站结构外沿线 外侧各五十米的区域,纳入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范围。第二十一条 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和铁路沿线从事与铁路安 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平安管理 条例等法律、
15、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 施,开展取土、挖砂、挖沟、采空、打桩、基坑施工、地下顶进、架 设、吊装、钻探、地基加固等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的,应当征 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平安协议,遵守保障铁路平安的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平安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平安。第二十三条上跨铁路的道路桥梁梁底或者护栏外侧不得安装附 挂广告、指示牌、缆线、管道等设施设备;因特殊情况确需附挂缆 线、管道等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道路桥梁管理单位 同意,并符合平安相关技术规范。第二十四条电气化铁路接触网及其支柱不得附挂通信、有线电 视等设施设备;因特殊
16、情况确需附挂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 意,并符合平安相关技术规范。第二十五条 铁路桥梁下的铁路用地,应当根据周边生产、生活 环境,按照确保铁路设施设备平安的要求,依法实施封闭管理或者保 护性利用管理。铁路桥梁下的铁路用地用于群众休闲娱乐、体育健身、小型车辆 停放等公益用途的,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采取平安防护措 施,不得影响铁路平安。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平安和行车瞭望的林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内的已有林木,因自然生长影响铁路线路安 全和行车瞭望,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范处理的,铁路运输 企业可以加固、修剪;加固、修剪缺乏以消除平安隐患的,铁路运输
17、 企业可以砍伐。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外的林木,影响铁路线路平安和行车瞭望, 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范处理的,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加固、 修剪;加固、修剪缺乏以消除平安隐患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报 经批准后砍伐。砍伐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划定前在保护区内已种植的林木,或者 砍伐保护区外的林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相 关标准予以补偿。第二十七条 对电气化铁路线路两侧规定范围内的塑料大棚、彩 钢棚、广告牌、灯箱等轻质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彩钢瓦、铁皮、农 用地膜、防尘网、遮阳网等轻质物体,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采 取加固防护措施或者进行清理,防止大风等恶劣天气期间危及铁路运 输平安。
18、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会同铁路运输企业,结合当地气象条件明 确加固、清理的具体范围和要求,并向社会公布。省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应当加强指导和催促。第二十八条 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飘浮物体。在电气化铁路线路导线两侧升 放无人机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高速铁路经过软土、沙土等不良地质区域的,可以 在铁路线路平安保护区外划定铁路路基保护区。铁路路基保护区内不 得堆放超过质量限值的重载物品,防止高速铁路路基位移、沉降。需要划定铁路路基保护区的,应当由铁路运输企业提出地质评估 报告和保护区范围划定方案,并由铁路沿线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自 然资
19、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铁路运输企业论证后 确定。铁路路基保护区划定后,铁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警示 标志应当标示保护区内可以堆放的重载物品的质量限值。第三十条 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铁路运输 企业应当依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地质灾害 的预防、隐患治理和应急处理等工作。第三十一条设计开行时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 实行全封闭管理;设计开行时速一百二十公里以以下车的铁路重要区 段、事故高发区段,应当实行封闭管理。第三十二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铁路桥梁、隧道、重要设备设 施处所和路基重要区段等重点部位实施电子监控。铁路运输企业通过电子监控发现的铁路平安问题和隐患,应当及 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商请当地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处理。第三十三条 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与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上跨铁路的道路 桥梁、上跨道路的铁路桥梁以及铁路与道路并行路段的协同检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