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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工商(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
2、、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七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书面委托其他人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执行董事的职权。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监事召集
3、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股东表决通过,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作出其它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十二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
4、职务。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公司设经理一人,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经理符合公司法规
5、定的任职资格,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或:经理)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有关文件;(二)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在
6、符合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并事后向股东报告。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监事一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对公司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符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
7、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会议。第二十七条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公司监事。第七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东。第二十九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 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8、 XX 年,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或:公司营业期限为长期)。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但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三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三十三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
9、记机关办理备案。?第三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三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三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
10、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第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九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公
11、司章程所列条款及其他未尽事项均以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准则。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经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九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第四十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各方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全体股东(或: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本章程一式 XX 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全体股东盖章(非自然人股东)或签名(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签名:年月日相关知识公司设
12、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6、xxx 省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8、x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办理条件向 xxx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50%以上股份的公司;2、省政府各委、办、厅、
13、局履行出资人职责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3、省属事业单位、科技型社会团体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公司或作为主管部门(出资人)设立在长沙市城区的非公司制企业;4、自然人及自然人投资的公司投资注册资本在 5000 万元以上且有省属国有独资公司或其全资(含控股)子公司参股,其住所在长沙市城区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5、冠省名称、住所在长沙市城区且申请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6、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在长沙市
14、城区的企业集团;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局登记的公司及非公司制企业;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省工商局登记或者省工商局认为确有必要由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含私营企业)。申请材料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
15、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属于自有房产但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县(市、区)政府房产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或者居(村)委会等机构出具的场所证明。场所证明内容须包含场所的具体地址、权属主体以及出具机构同意该场所用于经营用途的意见。购买的商品房未取得房
16、屋产权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租赁(借用)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借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宾馆、饭店(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租赁市场铺位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属城镇房屋的,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
17、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规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参照本规范提供有关材料。注: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 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