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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规章制度精选4篇财务规章制度 篇一 一、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项收入必须交会计室,由出纳会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收入。 三、出纳做到每学期的收入现金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存入账户,出纳的周转金不超过5000元。 四、各校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学期末各校将组织领导、教师代表进行清理,并向体教职工公布每学期的各校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校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身正、口稳、手直。主管会计每月应向分管财经领导汇报财经收支、结余情况,并实行月报表汇报制度,协助各校领导管好财、理好财。 六、严禁各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如有违者,将责令退还,并予以总金额的50
2、罚款,中心学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七、坚决执行一本账收支,一个专户银行存款,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校购买物品一般由出纳会计负责,当事人核实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帐,会计对不符合财经手续、不合理开支或不正规的单据发票有权向分管领导指出,并不予报销。 八、公款不准借支,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借支。但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收款挪用的教师,其挪用款从教师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而不能还款的,各校将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对学期末仍有欠款未还的教师,实行10%罚款,5%计息,调出人员如欠公款,工资关系暂不转出。 九、严格控制大吃大喝,乱买乱用的消费收支。
3、对外来客人一般实行校内进餐对口接待,但严禁超标准接待,校内进餐不得超过150元标准,特殊情况在餐馆进餐,参与领导必须写清事由,同时要控制标准。 十、因公出差,所领经费必须在回校后一星期内结帐,出差报销标准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教学方面经费开支,按教学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休息日加班补助每天20元。突击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间要加班加点,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公差或参加各班教研活动,县级只报销车费(不超过8元)及会务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生活补贴;市级报销往返车费,住宿费每天限报20元,并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省级以上报销车费、会务费,住宿费每天报30元,并每天补生活费20元(如住宿费、生活会、
4、在会务费内不另报销)。函授学习一切费用自理。乡、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个周以上培训,只报销车费、住宿费,不补助生活费。 十二、坚决执行集体签订合同制度,签订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有两个以上领导参加,严禁任何个人在家私自征订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买东西,必须要各线分管领导同意并写清事由,方可入帐支出,总务做到每周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帐。 十四、分管总务的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各校财经,各处室开支经费一次百元以上须经各线分管校长同意,百元以上须经校长同意,两千元以上须经办公会通过。 十五、各校来客需要招待(饭、烟、饮料等)须经校长同意,校长外出须由主管校长同意方可报销,未经允
5、许费用自理。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3 为了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原则,全学区的财务收支,在校长领导下,按照财务制度,由中心校财务室统一收支,各村组办学经费按校内分配制度由中心校统一下拨,村组负责人管理使用,同时要向中心校财务室报帐,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收支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做到增收节支,勤俭办学,严禁辅张浪费,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2、实行实记入帐制,坚持做到收支有依有据
6、,严禁收入不出据,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和“小金库”,严禁支出无凭据,使用无效票据和多支多报。 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教师私自乱收费现象发生。 4、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报销制度,坚持报销标准,控制出差人次数,出差人员须经学校派遣方可出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5、学校财务收支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支出,保证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落实,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有计划的偿还下欠债务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6、实行帐款分离,会计管帐不经手现金,出纳经手现金不管帐。 (三)现金管理 1、学校现金实行银行开户管理,任何收入必须坚持先入行后支出,杜绝坐收坐支。 2、学校出纳手中现金原则上不得
7、超过1000元,否则若因现金被盗,后果自负。 3、学校出纳必须按时收好学校一切经费并及时入库,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清一切经费,严禁任何人抓挪学校公款。 4、学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学校公款,若因特殊情况借款300元以下可由出纳视其情况借支,但必须保证按期如实收回,否则由出纳自行负责。300元以上借款需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如经办人不按规定办理借款属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四)支出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教职工福利,津补贴发放,使用工资发放清册或领条,节假日加班补贴和有关活动补助,由经办人开条,校长审核,会计制单后,校长签字发放。对外收费、购物、乘车、住宿、招待等业务开支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务工
8、开支必须使用税务票据。坚持报销票据要素齐全,所有支出票据须有经办人签字,校长审核后方能报销。 (五)购物管理 大宗物品严格按照教育局购货渠道、质量、价格进行购置,严禁任何人私自订购教仪,桌凳,校服,教辅资料等大宗物品。严禁任何人以私人名义私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学生用品或其它商品。学校购置办公设备,教学设备设施,金额500元以下,由分管人员安排,经请示校长同意后执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10000元以上大宗物品由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报教育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学校购置的一切物品发票,须注明经办人和验收人,校长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六)财务监督 自觉接受上级各部门
9、的检查监督,保障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督,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督促学校纠正。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财务人员按月注好帐,交校长审阅后,定时在校务公开栏公布,期初财务收支计划,期末财务决算,提交全体教师会或教代会审议。 (七)学校建设和资产管理 学校修建(含职工集资房)30万元以上工程,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小型维修和排危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从节约出发,精打细算,用较少的钱办较多较好的事。所有学校建设工程按教育局文件自学接受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做到分类造册进入固定资产帐目,杜绝资产流失 财务规章制度 篇二 第一
10、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进一步推进农村财务管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农业部、民政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和监督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意见,结合我区农村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村集体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三不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和挪用。 (二)坚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独立核算原则,以村建帐,坚持原村级资产隶属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不变。 (三)坚持充分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村民的意愿、村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原则,不得用行政命令强行收帐或实行强行代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
11、全区所有乡镇村级财务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机构设置 (一)在财政所设立农村财务代理中心。 (二)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业务上接受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区财政局的指导、监督。 (三)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的服务对象为本乡镇辖区内的村集体(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对辖区内服务对象以外的单位开展会计代理服务。 (四)机构人员配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设负责人一名,总监审一名,会计一名。中心负责人由分管副所长兼任,资金会计由财政所总资金会计兼任。中心监审、会计必须具备会计资格、取得会计证方可上岗。 (五)实行“农村财务委托代理”后,各行政村财经委员任报账员。 第五
12、条工作职责 (一)对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做好各项会计业务的核算工作。 (二)审核监督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报帐凭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审批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各项收支和资金使用是否合理,保证会计资料准确、真实、完整。 (三)及时反馈会计信息。按财会制度为委托代理的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会计报表及有关收支情况,并指导各村按财务公开规定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报表和提供各类会计信息。 (四)做好委托代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资料、档案的。整理和保管工作。已归档的会计资料,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封或抽取;需查阅会计档案时,必须经建档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查阅登记;查
13、阅时,档案原件不得随意拿走或外借,如查阅单位需要文字性资料时,需经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复制。 第六条委托代理程序 委托代理事项需经各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村民代表会议未通过的村,暂不实行财务委托代理。村民代表通过后,由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会计业务操作细则 第七条帐簿、单据、表格及办公用品的购买与管理 (一)帐簿由中心统一购买; (二)统一领发专用收据; (三)中心的日常办公用品根据中心工作人员的实际需要拟定清单,报所长批准,由专人统一购买; (四)中心所有帐簿、单据、表格、日常办公用品由专人管理,实行
14、严格的领用登记注销制度。 第八条帐簿设置、票据表格使用 (一)中心会计以村设置总分类帐、固定资产明细帐、产品物资明细帐、内部往来明细帐、应收及暂付款明细帐、应付及暂收款明细帐及其它分户明细帐。 (二)总会计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总帐,并以村设置银行存款日记明细台帐。 (三)票据使用1、收据:收款收据使用时,要加盖财务代理中心财务专用章和村财务专用章,各村开具时还要加盖村主任、财经委员印章。收据一式三份,存根、中心会计记账、交款人各一份。收入入账加盖审核章。 2、支出报销单:由财经委员填写,加盖村委主任、财经委员印章,经中心监审审核盖章后,报中心会计记账。 3、收款通知单,资金会计开具,报中心会计记帐
15、。收款通知单一式三份,助理会计、中心会计和总会计各一份。 4、记帐凭证:由中心会计严格按会计制度编制、记帐,并及时送微机操作员输入微机、校对。 第九条会计业务核算 (一)中心会计要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各村收入支出预算方案,收益分配方案进行核算。年初要及时建帐,年内要及时编制记帐凭证并记帐结帐,做到日清月(季)结,年终搞好收益分配核算。 (二)报帐日期按代理中心安排的时间表报账,每月或每期中心会计必须编制出各村的财务报表,报表一式三份,村委会、代理中心、代理中心负责人各一份。 (三)结帐后中心会计要做到帐帐、帐证、帐表、帐款相符。 (四)中心会计与资金会计每月必须核对一次,中心会计与各村财经委员至
16、少每季核对一次,做到存款、物质、储备金、及有关帐务相符。 (五)资金会计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中心存款与银行存款相一致。 第十条财务管理 (一)中心所有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和各村年初编制的财务收支预算方案。 (二)根据银行结算办法资金会计不准出租、出借中心帐户,不得透支,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绝不允许挪用和平调村级资金。 (三)中心会计人员不得擅自核销村级呆帐、坏帐、死帐。 (四)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各村年终合同兑现和年初合同发包签订鉴证。 (五)中心人员要经常深入各村督查村级收入兑现,保证村级组织正常运转,防止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报帐现象发生。 (六)严格支出审核,尽量压缩非
17、生产性开支。中心审核支出时,要严把四关:一是规范票据审查关;二是经手人签字关;三是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关;四是支书、主任审批关。 第四章工作人员规则及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中心人员工作规则 (一)不准无理推诿、怠慢、拒绝委托人合理要求; (二)不准泄露会计秘密; (三)不准在会计业务权限范围之外使用印鉴; (四)不准参与所服务村的内部事务; (五)不准借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六)不准擅自动用资金; (七)不准擅自突破规定资金周转量; (八)不准接收未签批条据; (九)不准擅自截留或代扣款项。 第十二条票据管理 (一)村财经委员领取票据时,应到票据管理员处填写“农村财务代理中心票据领用清册”,并当面
18、清点份数。 (二)不准拆本使用。 (三)统管票据开具时,应同时加盖五章,即:中心财务章、村财务章、中心会计章、财经委员章、交款人章(签字)。 (四)严禁大头小尾开具统一票据,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刑事处罚,并补交相应的差额。 (五)收款方式根据情况填写存款、现金或转帐,依据事实送存统管帐户或直接报送到所辖中心会计。 (六)整本票据使用完毕应及时到中心会计审核,确认无误的即可核销,并到票据管理处领取新的票据。 (七)确保票据的安全性,如遗失应及时到镇农村财务代理中心声明作废。 (八)坚决杜绝自收自支、坐收坐支和收入不入帐的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报帐管理 (一)各村财经委员按规定时间到中心报帐
19、。 (二)较大收入和支出的要及时报帐。 (三)涉及现金或存款的,资金都应及时缴入财政代管专户。 (四)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上报。 (五)所报原始票据要素齐全(注明日期、用途、经手人签字、支书主任联签、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章)。 (六)预算方案以外的重大支出,需经村民(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有书面说明,方可报帐。 第十四条备用金管理 (一)不准公款私存。 (二)不准挪用备用金。 第十五条微机管理 (一)微机实行专人管理,在未征得领导同意下,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得操作微机。 (二)为保障文件、数据的安全性与保密性,任何人员不得随便更改微机系统设置。 (三)微机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按时、按程序开
20、关机,关机后要同时关闭电源。 (四)微机室要经常保持清洁、通风干燥、禁止用笤帚扫地,严禁吸烟,避免阳光直射微机,禁止强雷雨天气使用微机。 (五)若微机出现硬、软件故障,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六)微机管理人员应及时对重要数据作好备份与标识。 (七)管理人员应定期用杀毒软件对磁盘作例行检查,并用系统工具整理硬盘。 (八)使用外来磁盘,必须先杀毒后再使用。 (九)禁止在微机上聊天、玩游戏、观看影碟。 第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档案实行专人管理,未经领导同意,非本单位专业人员不得查询。 (二)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或协议,各项财务计划及收益分配方案,各种会计凭证、会计帐和会计报表,会计人员交接单,会
21、计档案销毁单等。 (三)每年年终会计人员要将本年度内的财务档案进行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管理。 (四)查阅会计档案,必须持工作单位介绍信,写清查阅内容,经乡(镇)农村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方可查阅。 财务规章制度 篇三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加强对财务事项的监控力度,防范财务管理风险,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财务印章管理遵循“明确责任、严格审批、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原则。 第三条财务印章的分类: 1、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对外具有法律效力,并在相关部门备案的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发票专用章; 2、对内专用财务印章:仅供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印章。包括现金
22、收、付讫章,支票收、付讫章,银行收、付讫章、个人人名章、稽核章、已开发票章和作废章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财务部。 第一章财务印章的管理第五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印章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各公司财务印章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六条各公司财务部设专人负责保管财务印章。 1、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 2、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保管。一般情况下,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法人章及相关票据由相关出纳保管; 3、对外专用财务印章必须存放在保险柜中保存;对内专用财务印章由保管人自行妥善保管; 4、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
23、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5、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相应直属的上级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的时间、枚数、名称; 6、企业名称变更或印章受损,需要更换相应印章时,应提前做好有关准备工作,确保及时更换银行预留印鉴和通知各有关单位。 7、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情况,应立即书面逐级上报详细情况,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8、停用、废旧的印章应及时送交行政部封存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七条各公司应随时将财务印章刻制、变更、注销及保管等信息上报集团财
24、务中心备案。 第八条集团财务中心负责财务印章保管登记表的统计和更新工作。 第二章财务印章的使用 第九条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经营活动。 第十条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1、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1)银行预留印鉴除用于日常结算票据的支付、收款外均应审批、登记; (2)发票专用章除用于已开普通发票、增值税票、营业税票等税票的盖章外均应审批、登记; (3)其他对内专用章严格按照要求使用。 2、非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审批制,由使用人填写用印申请表经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 3、加盖财务印
25、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4、严禁为空白支票、发票、信函、表格、合同等加盖公司财务印章; 5、财务印章由专人保管,不得一章多人使用、保管; 6、严禁将对外专用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使用部门或个人须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或财务总监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印章领用手续,携带外出使用。使用后应立即归还印章,不得贻误。 7、月末,印章保管人须将用印申请表按顺序装订成册,存档备案。 第三章财务印章的刻制 第十一条财务印章由公司统一刻制、授权使用。 1、因工作需要刻制财务印章,由各财务部填写*刻制印章申请表向行政部提交刻章申请,经审批后由行政部办理刻章; 2、各公司财务部申请刻
26、制财务印章需财务总监审批同意; 3、各类财务印章名称应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的。名称为准,并使用全称和法定名称,不得使用简称; 4、印章刻制完毕,财务部向行政部申领并登记备案; 5、各类财务印章同一内容、同一序号不得刻制多枚。 第十二条各公司财务部为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部门,严禁其他部门申请刻制财务印章。 第四章财务印章的启用、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财务印章启用前,财务部门应提前通知有关单位及部门,发出正式启用新印章的通知,注明启用印章依据、名称、时间及印模等,同时宣布旧印章作废。 第十四条财务新印章启用后,财务部门应及时与行政部办理原有印章移交手续,将旧印章上缴或销毁,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
27、五条财务印章需要变更、注销时,财务部门须将变更或注销的财务印章移交行政部办理印章的变更或销毁。 第五章禁止行为和罚则 第十六条在财务印章保管、使用中禁止以下行为: 1、未经允许,擅自刻制、变更、注销财务印章; 2、其他部门和个人以任何名义刻制财务印章; 3、任何人以任何名义复制公司财务印章; 4、为各种空白文档加盖财务印章; 5、未经审批,携带财务印章外出; 6、替他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使用财务印章; 7、未按本制度要求及时提供财务印章变动信息; 8、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由公司给予相应的行政处
28、分或经济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财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财务规章制度 篇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股份制企业的会计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各业务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审批或备案。
29、企业可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订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企业发生的经济业务应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会计报表。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第五条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讫时间确定。 第七条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外国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人民币记帐,同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
30、率。 第八条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九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条会计核算必须符合国家的统一规定,做到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一条会计信息必须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第十二条会计核算方法应当前后各期一致,不得随意变动。如有必要变动,应当将变动情况和原因、变动后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三条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于当期内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十
31、四条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并便于理解、检查和利用。 第十五条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会计期内入帐。 第十六条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记帐,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都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第十七条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发生的实际成本核算。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帐面价值。 第十八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的,应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
32、会计年度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 第十九条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影响决策的重要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并在会计报告中重点说明。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二十条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运用的资产,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企业的各项流动资产应当分类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银行存款应按银行和信用机构的名称和帐户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还应分别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
33、应当将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以按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照月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汇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当期财务费用。 现金的帐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帐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帐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二十二条短期投资包括能够随时变现并准备随时变现
34、的股票和债券,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登记入帐,有市价的并在资产负债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企业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第二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按照实际发生额记帐。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和待摊费用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按实际发生额记帐,并按照往来户名、费用种类等设置明细帐,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按照规定以应收帐款余额的规定比例提取坏帐准备的,其提取的坏帐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
35、生的坏帐损失,应冲销坏帐准备。已经确认的坏帐,以后如果收回,应冲销坏帐损失。期末坏帐准备与应收款项帐面余额的比例,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提取比例,应予调整,冲回多提或补提少提的坏帐准备。 坏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帐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第二十四条存货包括各类材料、商品、在产品、半成品、在建施工工程、产成品等。 存货应当按照实际成本登记入帐。 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装卸、保险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但商业企业购入的商品可以按照买价和所缴纳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施工等企业发生的采购保管费,可分配计入购入材料的实际成本。 自制的存货,
36、以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作为实际成本。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的存货,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运输、装卸和保险等费用作为实际成本;或以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和应负担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股东投入的存货,按照评估并被确认的价值入帐。 盘盈的存货,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入帐。 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入帐。 按照计划成本(或售价,下同)进行存货核算的企业,对存货的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 第二十五条领用或发出的存货,按照实际成本核算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平均、后进先
37、出或者分批实际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按照计划成本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低值易耗品和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材料等在领用后,可以采用一次摊销、五五摊销或者分期摊销等方法进行摊销。企业于投入生产经营时一次大量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可以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销。 第二十六条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盘点情况如果与帐面记录不符,应当于查明原因后按时进行会计处理,一般在年终结帐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相应冲减有关成本、费用;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在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相应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其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净损失,计入营
38、业外支出。 第四章长期投资 第二十七条企业的长期投资,包括向其他企业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资金以及购入的在一年内不能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股票和债券。长期投资应当单独进行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第二十八条向其他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支付或确定的金额记帐。 股票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将这部分股利金额列作应收款;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收股利后的差额,列作长期投资。 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投资如占该企业资金总数半数以上的,长期投资应按权益法记帐,并按本制度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企业采用权益法记帐时,长期投资帐户要反映出它所拥有
39、的接受投资单位净资产份额及其变化。对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要按持股比例计算出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增加(或减少),记入长期投资帐户;从接受投资单位分得的股利,则冲减长期投资帐户。 债券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记帐。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含有应计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金额单独记帐。 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的款项(扣除应计利息)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存续期间内摊销。 资产负债表反映库存股票和债券时,有市价的,应在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时市价。 第二十九条长期投资分得的利润、股利、利息,作为投资收益,计入利润总额;收回长期投资大于或小于长期投资的帐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
40、长期投资采用权益法记帐的,接受投资单位股东权益的增加(或减少)均应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处理。 第五章固定资产 第三十条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限额以上的劳动资料,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应按原价登记入帐,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原价: 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双方协议价或合理估价加上支付的包装费、运输费和安装成本等的价值记帐;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原价记帐,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净值,如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大于投出单位帐面原价的,以评估确认的数字作为固定资产
41、原价; 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发生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记帐;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固定资产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固定资产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等资料而确定的价值记帐; 企业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在购建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外币折合差额等,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按国家规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企业提取的折旧,记入成本、费用,不得冲减股本。 第三十三条企业
42、一般应根据月初在用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和月折旧率,按月计算折旧。月份内开始使用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算折旧;月份内减少或停用的固定资产,当月照计折旧,从下月起停计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即已提足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残值预计清理费用)后,仍可继续使用的,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补提折旧。 第三十四条报废或转让的固定资产的变价净收入(变价收入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与固定资产净值(原价减累计折旧)的差额,作为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固定资产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进行处理,发生的损
43、益列作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入、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并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第六章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第三十七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三十八条企业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下列规定入帐: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入帐; 购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入帐; 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在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入帐。 第三十九条各种无形资产应在受益于企业时,按照规定的无形资产有效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没有规定期限的,按照预计的受益期限平均摊销;预计受益期限无法确定
44、的,按照不少于十年的期限分期平均摊销。无形资产期末未摊销余额,应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第四十条其他资产包括开办费及长期待摊费用。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办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差旅费、职工培训费等。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除开办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四十一条企业的开办费应单独核算,并从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企业的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摊销。 第七章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四十二条企业的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暂收应付款项以及预提费用等
45、。 按照国家规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应视同流动负债进行核算;从所得税后利润中提取的集体福利基金,应作为股东权益,单独核算,不作为流动负债处理。 第四十三条企业各种流动负债应筹措资金按期偿还,如发生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可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 各项流动负债应按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货款、应交税金、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职工福利基金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上分别列示。 第四十四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应付引进设备款,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付款等。 第四十五条长期负债应以实际发生额记帐,长期负债的利息以及外币的折
46、合差额,均应与其相关的债务本金一并记入同一帐户。支付的长期负债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应当计入有关资产的购建成本;其他利息和外币折合差额,作为当期费用处理。 第四十六条各项长期负债应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其他长期应付款等分别核算,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在会计报表中应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单独反映。 第八章股东权益 第四十七条股东权益是指股东对企业净资产的权利,企业的净资产(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减全部负债后的净额)属股东权益,包括股本、公积金(包括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集体福利基金、未分配利润等。 第四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本,应在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