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_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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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_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由我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便利,猜你可能喜爱“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cn 刍议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作者:张继斌 来源:法制博览2022年第03期 【摘要】刑事诉讼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来绽开的,那么就离不开证明标准的问题,各方当事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都是须要运用证明标准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证明标准是依据法律之规定,担当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具有客观性、多层次性、可操作性和最低性等特征。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的标准比较抽象,很难在司法实践中详细加以操作,从

2、而给办案人员留下过多自由裁量的空间等问题。而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标准,更加细化、详细。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证明责任 一、证明标准的概念 证明标准的概念,从不同的角度,我国法律学者的表述和用语也不尽一样。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表述:第一,从待证事实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要求”等同起来。如“证明要求,又称证明标准,证明程度,是指诉讼中担当供应责任的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1其次,从担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的角度来理解,将“证明标准”与“证明任务”相混同并在同一层面上运用。如“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系指对于刑事案件等待证事

3、项的证明所需达到的尺度,亦即担当证明责任的诉讼主体,提出证据证明其所主见的事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方能确认其真伪,从而卸除其证明责任的详细规格”。2有学者认为:“诉讼中的证明任务,是指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标准”。3第三,从裁判者与当事人两个角度来理解。如“证明标准是指证明责任被卸除所要达到的范围和程度,它事实上是在事实裁判者的大脑中证据所产生的确定性或可能性程度的衡量标尺;也是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最终获得胜诉或所证明的争议事实获得有利的事实裁决结果之前,必需通过证据使事实裁判者形成信任的标准”。4尽管在证明标准概念的理解上各种表述不尽相同,但对证明标准的实质性理解还是较为一样,

4、即证明标准,是指依据法律之规定,担当证明责任的人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达到的程度。 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有以下四个特征: 其一客观性。我国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说明都不是从司法工作人员的主观意识状态提出要求和设立标准,而是从客观性的角度来强调证据,强调案件事实的客观方面。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依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始终依据客观事实状况,而不应反求于内心,主见证明案件的结论应当是排他的、惟一的,但不用“解除合理怀疑”等带有主观色调的概念来限定和说明排他性。 其二多层次性。一般来说,有争辩点必有证明,但刑事诉讼的证明并非仅局限于某一阶段。所以,无论诉讼进行到哪一阶段,必定存在相

5、应的证明活动。在美国证据法中,对于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将证明的程度一共分为九等:第一等是肯定确定,由于相识论的限制,认为这一标准无法达到,因此无论处于任何法律目的均无这样的要求;其次等即解除合理怀疑,为刑事案件作出定罪裁决所要求,也是诉讼证明方面的最高标准;第三等是清晰和有劝服力的证据,在某些司法区在死刑案件中当拒绝保释时,以及作出某些民事判决有这样的要求;第四等是优势证据,作出民事判决以及确定刑事辩护时的要求;第五等是合理依据,适用于签发令状,无证逮捕、搜查和扣押,提起大陪审团起诉书和检察官起诉书,撤销缓刑和假释,以及公民扭送等状况;第六等是有理由的信任,适用于“拦截和搜身”

6、;第七等是有理由的怀疑,足以将被告人宣布无罪;第八等是怀疑,可以起先侦查;第九等是无线索,不足以实行任何法律行为。5由此可见,美国在侦查、起诉、判决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我国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统一不变的,也充分体现了层次性。如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需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晰,证据是否的确、充分”;第195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应当“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总之,全部刑事诉讼活动的绽开是通过大小不同的证明活动交织起来的。其三是可操作性

7、。标准都是指用来衡量事物的准则,立法中确立的证明标准理应具有肯定的现实可操作性。证明标准本身具有无形性,是存在于人们心中的一杆秤,因此,司法实践必定要求规定在立法当中的这杆秤必需具有肯定的现实操作性。终归诉讼证明标准是由人来运用的,它理应尽可能地为人们所把握,而不能脱离人们的现实须要。是属于实然领域的一个范畴,具有实然性的特点。 其四是最低性。证明标准是立法者人为地为诉讼证明活动划定的一条最低的终点线。在详细的诉讼中,假如证据的证明力达到或高于这条最低的限度,法律裁判者就可以认定提出主见的一方所主见的事实成立,进而作出对其有利的裁决;相反,假如低于这一限度,就须要把其主见的事实归入真伪不明的状

8、态,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负有举证不能的风险。当然,设置证明标准的最低性并不会导致定罪质量的降低。司法实践表明,裁判者总是希望获得比标准更高的确信程度,裁判者更不会因为达到证明标准所规定的最低限度而放弃对其它证据接着调查。证明标准的最低限度是为了避开其因为较高要求的不能达到而使案件陷入逆境甚至实行非法手段来完成的恶果。 三、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案件事实清晰,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标准。为了精确适用这一证明标准,新刑事诉讼法对其进行了细化,使其更详细、更具有可操作性,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确、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

9、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解除合理怀疑”。 上述三个条件我们可以这样理解:第一个方面是对证据的量的要求,它明确规定了用证据加以证明的范围和对象,即定罪量刑的事实,不仅包括定罪事实,也包括量刑事实,变更了以往在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的传统做法,强调了定罪与量刑同等重要,都要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规定,不仅凸显了证据的裁判原则,而且也对“充分”的标准更加细化了。定罪量刑的事实,是指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犯何种罪、是否须要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何种刑罚所依据的事实,一般包括“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方、何因、何果”等“七要素”,以及有关量刑的法定情节和

10、酌定情节。对于这些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都必需有办案机关经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来加以证明。 其次个条件是对证据的质的要求。强调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需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指必需经过法定程序进行查证,确认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是属实的。也就是说,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充分显现了程序的价值,体现了庭审的价值,体现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即客观性,这就是“的确”这一标准的注解。 第三个条件是对证据的总体评价。综合全案证据,对全案证据的运用和认定,有了一个明确的标准,即已解除合理怀疑。这是指经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和推断,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全案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已经具备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解除冲突,办案人员经过符合阅

11、历、逻辑的推理和推断,对所认定的事实已经达到了解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解除合理怀疑”一词源自英美证据法,是英美法系要求陪审团或法官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需达到的心证程度。“表面上简洁,事实上却是一个困难、微妙的概念,这一概念对于那些必需向陪审团说明其含义的法官来说尤其困难。”6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引入这一标准,事实上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实践中要确信:据以定案的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合理说明的冲突;每一个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不存在冲突;全案全部的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唯一一样的,解除其他合理的可能性。 事实上,从刑事诉讼的渐进性来看,要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各个阶段,都要符合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标准,既难以达到,而且往往

12、也是没有必要的。因为随着证据材料的不断收集、积累,人们对证据证明的要求也是在改变的,因此就要求证据的质和量的不断改变来强化其证明效力的。证据的的确、充分,应当通过刑事诉讼的各个详细环节和阶段来逐步提高、深化,最终达到具有完全证明力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当依据刑事诉讼的各阶段的诉讼程序的要求和目的来分别确定其收集的证据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 参考文献: 1胡锡庆主编.诉讼法学专论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11. 2徐静村.我的“证明标准”观A.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C.(第7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2. 3陈一云主编.证据学M.北京:中国人民高校出版社,202

13、2:87. 4闵春雷,等.刑事诉讼证明基本范畴探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2:159. 5卞建林译.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6:22. 6加阿兰曼森.加拿大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J.2002年北京刑事证据法国际研讨会论文. 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浅析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摘要:证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是一项特别重要的内容,其自身内容丰富、观点繁杂,证明标准在不同法系国家的理论体系与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差别。证明标准是. 刑事诉讼职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 刑事诉讼职能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的体现参与的两次庭审活动的若干思索刑事诉讼职能是指依据国家法律规定,国

14、家特地机关和诉讼参加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担当的职责、具有的作用或. 刑事诉讼 11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1)防卫性权利:有权运用本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辩护权拒绝回答权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副本参与法庭调查权参与法庭辩论.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审判机关(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侦查机关(公安机关含国家平安机关等)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一招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查名犯罪、惩处犯罪的活动。刑事诉讼特征:1.形式诉讼是国家特地机关代表国家进行的一种. 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10页 共10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第 10 页 共 10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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