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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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推荐第1篇:内蒙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和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我区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新生儿出生时健康及自然状况、血缘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

2、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五条 出生医学证明应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相关人员的培 - 1 第十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信息统计上报制度。盟市级管理机构每年按规定填写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报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自治区妇幼保健院统计汇总后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上报国家证件办。 第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

3、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要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申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地区使用或借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伪造、倒卖、转让、擅自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向未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发放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应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明。接收或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至少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验收或给付。各地区使用自治区统一的出生医学证明出入库登记簿、出生医学证明发放登记簿和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登记簿。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实行作废和销毁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

4、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损毁、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 第十四条 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在作废的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分别标识作废,登记编码、数量及作废原因,逐级 - 3 或其委托机构组织鉴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发现伪假证件时应当将证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复印件逐级上报至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首次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并将印模式样抄

5、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发放给辖区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第十七条 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助产技术资格的,上一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处理。签发机构应当指定专人分别管理使用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格签发流程,规范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网络化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信息化平台设在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所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应当统一使用此系统。 第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6、打印,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笔签字。对于外籍人士及其新生儿姓名可以使用英文或中文,其他信息填写中 - 5 保存;副页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存;存根由签发机构拆切、保存。管理机构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在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之外出生的新生儿,其出生医学证明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作首次签发。签发时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一)新生儿父母有效身份证件、居住地居(村)委会或个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二)在不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该机构接诊人员出具接生证明。 (三)非

7、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儿由现场处理当事人出具出生事实证明。 (四)非上述情况以外的出具亲子鉴定证明。 第二十五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新生儿,其父亲信息不能完整填写,新生儿母亲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的新生儿不能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对不符合签发条件未获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户口登记机关经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出生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国内公民收养未知亲生父母的弃婴,不予办理 - 7 签发机构收回,归档保存,并做好编号和换发原因登记。 第三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

8、无效。 (一)存根联无签发人或领证人盖章、签字或签字时未使用钢笔或碳素笔的; (二)未按规范填写的或填写字迹不清,被涂改或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不准确的; (三)未盖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的; (四)“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或涂改后盖章的; (五)申报出生登记前,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已私自拆切的; (六)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七)其他原因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第三十一条 补发是指首次签发机构所在地盟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盟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为因遗失等情况造成出生医学证明丧失的新生儿补发新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9、出生医学证明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要求补发的,申领人向出生地旗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原签发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首次签发登记表、原出生 - 9 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对于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责任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其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

10、其他规定的管理机构、签发机构或工作人员,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资格,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盟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办法(内卫发【2023】25号)同时废止。 推荐第2篇: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拟) 附件: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

11、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二章 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有关机 构负责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也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第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印制,以省、

12、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不得跨省使用或借用。 1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逐级申报订购制度。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根据年度需求做好订购计划,逐级上报订购数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次年的订购数量应于当年12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如年度使用量超出预订计划,追加数额应于下一年度1月底之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卫生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条 各级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妥善运送和保管出生医学证 明。因意外导致其潮湿、破

13、损或丢失等情况,要及时将其数量及编码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处理。 第十一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 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第十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标准规格及真伪鉴别方法,参照卫 生部、公安部关于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基妇202323号)和关于加强新版启用管理的通知(卫妇社发2023319号)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使用单位及公安户籍登记部 门如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将其原件送卫生部委托机构进行鉴定,由其出具鉴定报告。经鉴定为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发生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严厉查处制假、用假违法行为,并将结果及时上报卫

14、生部。 第三章 签发与填写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 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所有签发单位应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有关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将出生医学证明的有关信息作为产前保健的重要内容,让群众充分了解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关要求,指导孕产妇及其家庭做好新生儿姓名等准备,自觉申领。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应严格按照卫生部规 定的标准和式样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备案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送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签发单位专人保管,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伪制和滥用印章。 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

15、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十七条 非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出生的新生儿,持出生地 所在助产机构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到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人口登记所在地 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免造成重复发证和收费。 第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做到项 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签名正规,严禁涂改。使用打印机打印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婴儿母亲签章和接生人员签字项目中必须分别由本人签章或签字。 鼓励使用电子计算机等信息化工具管理出生医学证明,逐步 3 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 第

16、十九条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 后出生),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管理机构在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时,应要求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旁证为家 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同时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亲子鉴定证明。证明材料由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机构永久保存。 第二十条 特殊情形如单亲或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出生的婴儿,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如其父母信息不

17、能完整填写,应由其父母其中一方写出有关情况说明并签字,由签发单位在存根上注明有关情况,为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将书面情况说明与存根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 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四章 补发与报废 第二十二条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第二十三条 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 4 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 第二十四条 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

18、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 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 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 (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 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 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正页。 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 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生医学证明视为无效: (一)手写出生医学证明未用钢笔或碳素笔; (二)出生医学证明被涂改,填写字迹不清或项

19、目填写不清, 有关项目填写不真实的; (三)私自拆切出生医学证明副页; (四)出生医学证明未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五)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出生医学证明用机构公章、财务章等代替。第二十六条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的换发: (一)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签发单位应及时换发有效出生医学证明。 (二)因当事人责任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可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 第二十七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部门对报废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号码及报废原因等要做好登记工作,统一妥善保管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每年将报废出生医学证明报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机构备案,并一次性集中销毁。 第五章 收费管理

20、 第二十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各签发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并在明显位臵标明出生医学证明的收费标准及物价管理部门的批准文号。严禁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 第二十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的收取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预算内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收取的出生医学证明工本费,要设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证件工本费。 第六章 户籍登记 第三十条 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户口所 在地的户籍登记部门申报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部门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登记手续,并保留出生医学证明副页作为新生儿户籍登记的原始凭证。 第三十一条

21、 在港、澳、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生的新生儿可凭出生地签署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到其父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 6 卫生行政部门确认登记后,到户籍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国内公民收养查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如不能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内有关信息,则不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其户籍登记问题,按照公安部有关要求办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 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与以前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推

22、荐第3篇: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定稿 浚县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管理主体及职责 1、浚县卫生局委托浚县妇幼保健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 2、管理事项 出生医学证明空白证的申领、保管、发放;出生医学证明印章管理;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真伪鉴定、废证登记、废证销毁、宣传培训、业务指导、业务咨询、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监督、检查、考核、行政处罚、信息化管理等工作。 3、管理组织及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涉及的各单位和岗位,相关的各类人员都要结合岗位职责,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相关岗位和环节都要设专(兼)职人员负责证件管理工作。 (1)成立助产机构内出生医

23、学证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成员、职务、联系电话及工作职责分工,如果人员变动,及时上报上级卫生部门。 (2)制定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包括管理主体及职责、空白证件管理、发放程序,领取规定、印章管理、严格签发、废证管理、遗失被盗处罚、档案管理、信息统计上报、保密、鉴定、监督、处罚等管理措施。 (3)上报出生医学证明领取人员名单(包括负责领取证件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及身份证复印件)。 (4)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主体为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县妇幼保健机构鉴定,真伪鉴定书需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印章。 4、真伪鉴定 (1)明确鉴定机构、经办人及审核人。 (2)真伪鉴

24、定内容: 1)载体鉴定:指证件本身的真伪。 2)信息核实:指证件内容的真伪。 (3)鉴定方法 1)载体鉴定:使用检测板监测;根据各版印制的防伪特征鉴定。 2)信息核实依据及方式: 原证编号来源及去向(出生医学证明编号是唯一的); 签发机构住院病历及分娩记录。 (4)出具真伪鉴定书。 5、真伪鉴定程序更新 (1)鉴定主体变更 2023年以前鉴定主体是:签发地卫生部门鉴定。 2023年起,鉴定主体变更为:入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即入户地公安户籍登记机关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鉴定。 (2)鉴定时效明确规定:15个工作日内。 (3)真伪鉴定书:鉴定机构应为县级以上(含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鉴定书一

25、式两份,送申请机构1份,本部门存档1份,按年度编号存档,永久保存;填写河南省真伪鉴定登记并按年度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6、监督检查 浚县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工作,逐级管理,逐级上报。 (1)将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当地母婴保健执法及妇幼保健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 (2)监督检查单位: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及签发机构。 (3)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统计报表。 (4)监督检查内容:根据其职责,检查其签发和管理情况。 7、对违法案件查处 浚县卫生局将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法制化、规范化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的

26、机构和人员,确保出生医学证明及时准确签发;对未取得助产技术服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规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被盗案件查处 遗失被盗证件包括废证遗失和空白证遗失(废证遗失按空白证遗失处理)。 (1)发生遗失被盗及时查处 1)发现案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同时函告省辖市级公安局户籍部门对“遗失被盗证件”编号作废处理,并追究使用“遗失被盗”编号的持证入户人员,通过用假人

27、员顺藤摸瓜、查处盗窃案件。 2)及时上报遗失被盗情况 发现案件发生的24小时内,将具体情况上报省卫生厅,内容包括:遗失被盗经过、时间、地点、数量、编号,证件存放环境、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等,电子版当日上报,加盖公章材料1周内寄送到。并附当地公安局立案调查凭据。 3)遗失编号立即登报声明作废,报刊原件报省卫生厅。 (2)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查处 浚县卫生局暂停相关单位出生医学证明发放资格,对相关管理人员、责任人、责任领导依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违法的单位和人员在全县卫生系统进行通报批评。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3)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防护措施 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避免类似案件及其它违

28、法行为发生。有针对性地对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开展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增强对证件毁损、丢失、制假、用假、贩假事件的监察能力,防止失职渎职事件的发生,确保出生医学证明依法管理和发放。 二、签发机构职责 1、签发机构主体 (1)首次签发机构:具有资质的助产技术服务机构。 (2)补发机构:浚县卫生局 2、建立健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签发制度。 内容包括:申领、出入库、保管、签发、印章管理、废证管理、档案管理、真伪鉴定、保密、信息统计等,落实相关人员及职责,规范签发流程。及时签发,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3、宣传告知义务 (1)宣传告知内容: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性、法律法规、领取的流程、注意事

29、项、时限、所需证件等。 (2)宣传告知形式:可采用张贴宣传画、发放孕产妇须知、开展孕妇讲座、开办孕妇学校等方式,还可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等方式,提高出生医学证明的知晓率和及时办证率。 1)印发“河南省出生医学证明申领须知” 2)孕期保健时宣传告知:可将申领须知印刷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或随孕产妇保健手册发放,做好孕期宣传和咨询。 3)做好告知登记记录:入院后宣传告知并签字,分娩后督促及时办理并签字。 4、职责分工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相关登记、报表所涉及的经办人、审核人、盖章人、机构负责人均应该由3个以上不同级别的管理人员分工负责并签名。避免因兼职出现的管理漏洞而造成违规甚至违法案件的

30、发生。 5、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 上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一式肆份,县级卫生局汇总后留存1份永久保存;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1份;报省辖市级2份;省辖市将辖区内所有签发机构备案表汇总后留存1份永久保存;报省级卫生厅备案1份。 共同职责:宣传培训 将宣传培训工作列入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督导检查必查项目并定期组织培训和考核。 1、宣传培训主体:浚县卫生局、浚县妇幼保健院和各助产机构。 2、宣传对象:社会各界群众,重点是孕产妇及家属。 3、培训对象:各级各类相关管理和签发人员。 4、宣传形式:采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大众传媒方式;印制张贴宣传画;统一印刷“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

31、”;将“出生医学证明领取须知”列入孕产妇保健手册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 5、宣传内容:出生医学证明重要性、法律法规、领取流程、注意事项、时限、所需证件等。 6、培训形式及内容: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现场实践操作等多种方式培训。 培训内容:相关法律法规、首次签发和补发规范、规范化管理及制度要求、疑难问题的解决方法等。 三、信息化建设及保密管理 (一)信息保密要求 1、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相关信息属于卫生部门的法定管理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擅自占有,未经卫生部门许可,不得使用或公开。 2、各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或查阅出生医学证明时所掌握和

32、了解的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并按规定采取保密措施,否则,应承担因泄密引起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资料管理 1、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系统的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2、1996年以来,各单位出入库登记编号均应登记到信息数据库中。 四、印章管理 (一)印章的分类 印章包括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和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二)印章的式样及内容 法定式样,不得有任何增加内容、减少内容或变更样式。 直径32mm圆形图案,仿宋体字篆刻(见样章)。 1、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见手册P19) (1)上弧文字为“省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2)中心部位刊“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专用章”字

33、样下方有横线;横线下方为行政区划名称,自左而右横排; (3)下弧文字为机构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2、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印模见手册P20)。(1)上弧文字为“省行政区划名称+出生医学证明”,自左而右环行; (2)中心部位刊“补发专用章”字样,自左而右横排;“补发专用章”字样下方有横线; (3)下弧文字为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三)对印章的管理要求 1、印章的刻制与上报备案 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公安部规定的印章规格及式样刻制印章,并将印模式样抄送同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印章备案表)。签发机构变更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等情况应当

34、及时向浚县卫生局报告,申请刻制新印章。并更后及时上报备案表。 2、印章的使用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用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上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否则为无效证件。签发机构加盖印章前须认真核实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 严禁在空白出生医学证明上盖章。 3、印章的管理 签发机构必须落实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印章。持章人员不得参与空白证保管,不得参与打印。 签发机构被撤销或取消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应及时将印章上交至浚县卫生局归档保存。 五、空白

35、证件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申领和发放。 (一)申领 1、出生医学证明申领依据:根据上年度各助产机构上报的河南省分娩登记活产数预算本年度计划;按照本年度实际上报活产数发证,确保需求。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申领依据:根据审批许可部门上报的审批汇总表实际数据领取。 3、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申领依据:根据审批许可部门培训考核合格的实际数据领取。 (二)入库和出库管理 1、总体要求:专人负责,逐级检查证件,规范发放程序和领取手续。严格执行出入库登记签字制度,加强证件管理,每次对证件进行认真清点、核对、统计记录。 2、具体要求:管理机构及签发机构在接收证件入库出库时,至少有2名证件管理

36、人员在场验收(上下两级领取和管理人员,谁管理谁领取谁签字谁负责),确认无损坏、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无误后填写出入库登记本。 3、空白证发放程序及管理职责: 除空白证领取人员和空白证管理人员可以由同一人员承担外,其他管理人员不应同时兼管两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责任。 4、县级空白证管理职责 县级领取(管理)人员辖区助产机构领取人员:双方登记签字,责任转移给给助产机构领取人员。 5、助产机构空白证管理职责 每个岗位不能兼职,做到证、章分离、空白证管理人员与打印证人员分离(不得兼职),分别专人负责。各个环节双方签字,责任依次转移。 1)助产机构空白证领取(管理)人员(根据当天产科签证需求和信息)产科空

37、白证领取(管理)人员,双方登记签字后,责任转移给产科空白证管理人员。 2)产科空白证管理人员,根据当天签证需求签发经办人员,双方登记签字后,责任转移给签发经办人员。 3)产科或打印人员当天没用完的空白证必须在下班前上交助产机构空白证管理人员保存在保险柜中,下班时间不允许空白证在仓库保险柜以外的地方存放。 (三)仓库保管 除当天打印用证外,所有空白证均应交回空白证管理人员,放在仓库保险柜中,由专人保管。 1、仓库设施:防盗门窗保险柜,必要时配备探头。 2、存放环境:通风良好,干燥防潮(相对湿度不超过30%温度-540),无腐蚀性气体,防虫、防火、防盗等措施齐全。 3、进入仓库人员签字制度:包括进

38、入人员签名、进入时间、离开时间、进入原因、在仓库工作内容等。 六、出生医学证明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和补发。 2023年1月1日起,原则上不再换发。 (一)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 1、首次签发概念:是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在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首次签发对象:1996年1月1日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 3、签发时间:一般要求出院前办理,最迟新生儿出生30日内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方可延长至3个月内。 4、提交证件的种类和时间:身份证、结婚证

39、要求入院时提交,最迟出院前提交。出院后补交的母亲身份证、结婚证原则上不予认定。预防信息不一致导致不能签发的情形发生。亲子鉴定证明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提交。 5、首次签发的程序 (1)审查证件:审查原件、登记证件编号、粘贴复印件。 1)需要显示父母双亲信息的,需提交证件: 父母双方身份证(外国人护照)、父母结婚证【或出生后3个月内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2)仅需显示母亲信息的,只需提交母亲身份证(外国人护照)。 3)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必须一致。否则将不能领取。 (2)根据产科住院病历及河南省分娩登记,导出出生医学证明相关信息。 (3)填写新版首次签发登记表

40、 1)提交结婚证或亲子鉴定证明的,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 2)未提交结婚证或3个月内未提交亲子鉴定证明的,随母姓。 3)“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不得变更。 4)核对父母证件信息与所填首次签发登记表上母、父、领证人(委托书)相关信息一致。 (4)先打印“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签字稿”,请新生儿母亲(或委托书指定的委托人)确认无误并签字后,再打印正式出生医学证明。 (5)“签发人员签字”和“领证人员签字”栏分别由签发人员和领证人员签字。 (6)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再次核对,准确无误并签字后方可加盖印章。 在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副页和存根“签发机构(盖专用章)”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41、盖印要使用红色印泥,清晰端正,不得涂抹,不得盖其他印章或骑缝章。 (7)审核人最后审核签字后方可发给领证人。 (8)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必须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6、信息内容打印要求 (1)计算机打印、信息化管理。 (2)出生医学证明由正页、副页和存根三部分组成,所有项目内容要求打印:齐全、清晰、准确。 (3)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打印。 对新生儿父母一方或双方为外籍的,“外籍父母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但对加入中国籍的,“新生儿姓名”必须填写为中文。其它信息一律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

42、,不得使用其它文字。 (4)签发单亲母亲信息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打印“”。 (5)“住址”栏:中国公民填写“身份证”地址、外籍公民填护照地址。 (6)未提供民族信息的,“民族”栏可填写“/”。 (7)签发日期按实际签发日期填写。 7、不予签发的情形 (1)母亲没有身份证或护照。如被拐卖或非法入境等母亲信息不能确定的,不予签发。可留存母亲指纹、新生儿脚印及双方合照保存在病历中,供公安户籍部门调查取证时提供证据使用。 (2)母亲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 (3)出院前不能提供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出院后补交的身份证原则上不予认定。 (4)新生儿死

43、亡的原则上不予签发 新生儿出生时是活产,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死亡的,原则不予签发。特殊情况,需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助产机构出具,并在三联单每一联上注明“已死亡”,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死亡手续。 (5)申领时,发生母亲走失、病故等意外情况,不能提交母亲有效身份证件的。 8、遗留问题解决办法(延期申领) 遗留问题是指1996年1月1日后,在具有资质的助产机构内出生,延期申领时间超过3个月的。 超过3个月申领的,需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申领,除按第5项首次签发程序办理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新生儿父母需提交的材料: 1)有效身份证件:母亲证件与住院分娩病历登记信息一致。 2)结婚证:结婚日期显示分娩时已经结婚的,出生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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