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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教育法学案例分析(全面)案例分析,最重要的是掌握方法。首先,对案例要表明自己的态度;其次,要针对案例展开分析;第三,要结合实际举实例,实际工作中应该怎样做。答题时,最好能把空白处写满。第一章绪论案例 1 学校“重男轻女”,对女生另眼相看某县一重点中学,在 1997 年公布的初中升高中的录取分数线时,擅自对男女学生分别划定不同的分数线,男生是 640 分,女生是 660 分,女生的录取分数线比男升高20 分。同时规定,女生的分数线上了640 分,未达 660 分的,如若要进该校高中部学习,要另交1万元的费用,属自费生。学校的这一做法,引起舆论一片哗然。许多家长,特别是女生家长表示无法理解,非
2、常愤慨,认为学校的行为是对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的公然践踏,并多方反映。该县县委、县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采取措施,责令该校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要求该校对男女学生统一划线;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责令该校公开检讨这一错误做法。分析:案例中,学校的行为是对女生受教育权的一种侵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妇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我国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公民不分性别,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教育法 第三十六条更明确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也有同样的规定。在入学、升学方面,男女机会平等,在同等
3、条件下竞争,在录取分数线和其他条件上平等。不得擅自提高女性入学标准,不得有歧视性规定,男女凭自己的实力获得入学、升学的资格。由此可见,保障女子在教育活动中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社会其他部门等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必须履行的义务。它涉及到每一个女性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每个女性的受教育权。如果不能依法对待此问题,我国的法律则将被践踏,受教育者的权利则将被侵犯。此案告诫人们:教育活动中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问题,社会各方面需要提高法律意识,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运转。案例 2:广东河源惩处高考作弊师生7 名涉案人员受处分2001 年 7 月高考时,广东河源市紫金县某中学的6 名考生与2 名社会
4、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 元收买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紫金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紫金某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 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 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 3 年。请依法分析这一案例。分析:这是一起严重违反教育法的案件。此案件中,涉案人员的行为不但违
5、反了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教育法,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高考是重要的国家教育考试,涉案人员违反国家法律,应当依法处理。第二章教育法的基本原理2 案例 1:老师骂学生“坐台都没资格”致女生自杀案渝中区实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丁婷(化名),2003 年 4 月 12 日中午从学校教学楼跳楼坠地死亡。丁婷是一个15 岁的少女,和同学的关系相处融洽,在出事之前没有什么异常的表现。丁婷自杀前,汪宗惠曾在学校办公室里有一个教师和另外一个学生陆续在场的情况下,对丁婷说“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
6、资格”。丁婷的父母以侮辱罪将丁婷的班主任老师汪宗惠告上法庭。他们认为,汪宗惠在丁婷自杀前说的这句话,侮辱了丁婷,导致丁婷跳楼自杀。分析:在这一案例中,汪宗惠骂学生丁婷“你长得又矮又丑,连坐台都没有资格”,是严重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虽然这只是一句话,却对丁婷的心里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以致酿成自杀的悲剧,使学生丁婷用自杀来捍卫自己的尊严。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然而,汪宗惠作为从教 30 多年的老教师,明知道这样的语言对学生心理造成的伤害,却认为对学生骂几句、打几下是很正常的,是恨铁不成钢才这样做的。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7、:“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教师必须提高法律意识,加深对教师法等法律的理解。案发后,渝中区教育行政部门已经对汪宗惠进行了撤消教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学校给予学生家长20 万元的赔偿。案例 2:国家奖学金是否应该被二次分配“为了倡导一种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精神”,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日前“建议”对该校 35名国家奖学金获得者的奖学金进行“二次分配”,以资助更多的未获奖的贫困生。为达目的,该院院、系领导“亲自”出马,拿着已经填好了“建议捐款数额”的“自愿捐款协议书”对获奖学生进行“动员”,终于使除家庭特别困难、所得奖学金不够交清所欠学费的3
8、 名学生之外的其他 32 名学生捐出10.4 万元奖金。你认为湖北省荆州师范学院的这一做法是否妥当,对此应有哪些思考?分析:首先,荆州师范学院此举的出发点是为了让更多的贫困生得到资助,这是应当肯定的。但问题是,那些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本身就是贫困学生,有的甚至连基本生活费都没有着落。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获取国家奖学金的机会,本来可以借此摆脱困境,现在却因为捐出了“数额巨大”的奖金,使自己在经济上再次陷入困境,这显然不合情理,也不公平。其次,由于获奖者对奖学金的支配权得不到保证,必将打击贫困大学生竞争国家奖学金的积极性,这违背了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初衷。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按照国
9、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的权利。荆州师范学院的做法显然侵犯了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的这一权利。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必须在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依法保证教育的公平性原则的实现。第三章教育权与受教育权案例 1:齐玉苓的受教育权是如何被侵犯的齐玉苓在银行工作的一个朋友对她说,“真是巧,我们银行里也有一个叫齐玉苓的,姓和名跟你都一样。”齐玉苓倍感蹊跷,因为姓名同音倒不奇怪,但“苓”字也一样就有点让她好奇了,而更让齐玉苓震惊的还在后面 这位“银行齐玉苓”正是 1990 年考取中专的,而且这个人上的中专正是当年齐玉苓所报考的济宁商校。齐玉苓决定把事情弄清楚。经过仔细调查,齐玉苓
10、发现,那个已经是银行储蓄所主任的“齐玉苓”是陈恒燕。3 九年后突然出现的这场变故让齐玉苓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她怎么也没想到,当年她自以为中考失利而痛苦万状的时候,却有人已偷偷拿走了她的录取通知书,摇身一变,成了“齐玉苓”,上了本是她考上的济宁商校,从此当上了城里人,还捧上了银行这只令人羡慕的饭碗。而自己呢,却在打工、下岗。令人惊讶的是,在假齐玉苓的假体检表上竟赫然盖有滕州市教委招生委员会的钢印。而法院的鉴定结果更表明:钢印并非假印。查看这位假齐玉苓的档案,里面仅有当年的体检表和学期评语表(也纯属伪造),档案很不全。但就是这样一张连滕州八中也认为是假的学期评语表,在校长签字处却盖有当时八中校长邢
11、启坤的私章。在学校盖章处也清晰地盖有“滕州市第八中学”的公章。1999 年 2 月,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该案二审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一项批复,名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公民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被人冒名顶替上学、从而受教育权利被侵犯的齐玉苓获得最终胜诉,依法获得了直接、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近十万元。分析:上述案例告诉我们,公民的受教育权正在受到
12、法律的保护,明确受教育权的法学原理有助于我们依法捍卫自己的受教育权利。案例 2:9 岁学生上课讲话被老师用胶带封住嘴巴2001 年 12 月 19 日下午,某小学三(1)班学生在学校的音乐教室里上音乐课。音乐老师丁某弹钢琴时,坐在下面的王同学一直在说话。丁老师开始“警告”王同学:在课堂上不要讲话了,如果再讲话,就用胶带纸把嘴巴封起来。但 9 岁的王同学没有听老师的话,又开始自言自语。这回,丁老师火了,立刻站起来,走到王同学跟前,掏出一段封箱胶带纸贴在了他的嘴上。在场所有的学生一下子哄堂大笑,而此刻的王同学却大哭起来,但丁老师见状,没有理会,继续上课。就这样,王同学被封住嘴巴上完了大半截音乐课,
13、在同学们的笑声中一路哭回了教室。分 析:案例中的丁老师因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警告”不起作用的情况下,就用胶带纸把王同学的嘴巴封了起来,这种做法不仅是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也是侵犯学生受教育权的行为。丁老师将学生嘴巴封住,限制了学生上音乐课的自由,使学生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教育法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受教育者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尽管学生王某上课说话,在履行学生的义务方面作得不够,
14、但作为教师应当依法采取积极的教育措施,而不应采取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侵害学生的权益。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于教师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做法应当坚决制止;学生有权对教师用胶带封其嘴巴的做法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对自己违反纪律,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也应改正。教师应加强法律意识,履行教师的义务,对自己用胶带封学生嘴巴的行为承担责任。此案发生后,学校校长和班主任老师、丁老师已经一起向学生及学生家长致歉。第四章教育法律关系案例 1:女生怀孕,学校开除侵犯其隐私19 岁的大二学生李某没有想到,当自己所在学校的医院验出她有身孕后,学校以“品行恶劣,道德败坏”为由将她和男友开除。然而二人却认为学校的做法侵犯了他们的隐
15、私权,4 准备将母校西南某学院告上法院。校方则认为处分是依据校规及相关规定作出的,符合法律。今年暑假期间,李某到校医院进行检查,诊断结果为妇科病引起的宫外孕。李某便自费住进了地方医院,并做了手术。10 月 15 日李某出院回校后即被学校通知至少要被处以留校察看的处分,男友被定为勒令退学,并通报全校。原来校医院将她的孕情通报了系领导,许多同学也都知道了。10 月 17 日,学校要求李某写份深刻检查,交待发生关系的时间、地点、次数等情节,承认犯有“品行恶劣,道德败坏”的错误。最后,学校以李某写的检查“认识不到位、狡辩”为由,于10 月 30 日作出决定,将两人同处以勒令退学处分,并要求立即离校。学
16、校处分的依据是某学院学生违纪处罚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品行恶劣,道德败坏,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和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案例 2: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杨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李某(9 岁)、王某(8 岁)撞倒在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杨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3 名学生的家长。在医院,杨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疗费、交通费等已由李某、王某的监护人支付。经公安部门法医活体检验鉴定,该包皮环切手术属正常手术,不
17、会对杨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杨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以杨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 3 方赔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10 万元。分 析:依据本章讨论的教育法律关系知识,我们可以对此类案件从以下几步进行分析。第一步,从案例的事实陈述中,寻找其中所涉及的教育法律关系。第二步,确定引起该教育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事实(也可以先从此环节入手,找出由其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教育法律关系)。第三步,确定构成该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第四步,运用有关的教育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判定相应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
18、系(三要素)。最后,对于判定的教育法律事实和教育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教育法律责任问题。据此,对本案作如下分析:这是一起由于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从主体上看,涉及学生李某、王某、杨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学生杨某的生命健康权。从内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一般情况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
19、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学习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李某、王某的父母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范、消极的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生在课间做游戏时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
20、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案例 3:学校的“声讯电话”作业河南省新郑市新华路小学前不久,向在校学生家长公布了致家长的一封信。信中说,5 学校开通168 教育信箱,“将每阶段的主要教育工作、各种活动安排、规章制度与每日或每周学习要求、作业内容、学生平时表现、单元考试成绩等通过电话录入声讯台信箱 请您随时拨打,促进学校、学生及家庭的交流”,“一年级至六年级的教育信箱号码分别为16849401至 16849406”。信中详细介绍了拨打方法。这所学校的教育信箱开通后,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老师把布置的家庭作业录音后,留在声讯台的教育信箱内,学生
21、如果想做当天的作业,必须拨打每分钟收费 0.4 元的声讯电话询问。一位家长告诉记者,有一次双休日,他按孩子的要求拨打声讯台询问家庭作业内容,因为录音说得太快,他连打了3 遍也没有听清楚。没办法向老师求助,老师不但没有告诉作业内容,反而把他埋怨了一顿,让继续拨打,还说多打几遍就熟练了。“即使能一遍拨通,以变相营利为目的向小学生开通声讯台,也违背了学校教书育人的初衷。”这位家长不满地说。请依据教育法律关系原理分析本案例。分析: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主体来看,有新华路小学、学生及其家长。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客体来看,是一种学校具体的管理行为。从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来看:第一,新华路小学的“改革”举
22、措直接违反了教育法的规定。教育法 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同时规定,学校应当“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声讯电话费显然不是“国家规定的费用”。第二,“改革”举措还与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相违背。“一些老师改变当面给学生布置家庭作业的做法,而是直接在声讯台录音留言,让学生拨打查询”,这与教师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相抵触。教师法第八条中规定,教师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这里的“教学计划”、“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理所当然包括当面
23、为学生布置和评改作业的任务。第三,“改革”举措直接侵犯了受教育者的权利。教育法 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这里的“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当然包括获得作业进行练习巩固,以及获得对作业的反馈评价等活动。因此,学生有权利从教师处直接得到作业。第五章教育法的制定、实施与监督案例 1:“普九”复查中的死亡事故湖北省阳新县是1998 年 12 月 14 日至 19 日经过省政府组织的“普九”验收的。根据省政府确定的“普九”验收复查制度,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复查组于2000 年 12 月 12 日至15 日对阳新县的
24、“普九”工作进行复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派人参加了这次复查。2000 年 12 月 4 日晚上,潘桥乡教育组组长胡庆林在其办公室主持召开教育组成员例会,研究如何做好迎接“普九”复查工作。当主管普及程度的刘道清汇报到普及程度一项的准备情况时说:“就普及程度而言,虽经我方努力,潘桥中学仍差几十名女生,能否在复查时从公和、舒畈、巢门等小学抽一些女生来顶一下缺口?”胡庆林当时说:“小学生个子太小怎么办?”刘道清说:“分开坐,问题不大。”胡庆林接着说:“既然如此,就只能从小学抽一些女生来顶替,具体事情由刘道清安排。”当时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对此没有提出反对意见。12 月 8日,按照潘桥乡教育组的安排,由刘道
25、清组织公和、舒畈、巢门三所小学抽到潘桥中学来冒名顶替的90 名女生到潘桥中学进行了一天的演练,演练的主要内容是要这些顶替的学生记住被顶替者的名字、家庭情况、所在班级等有关情况。演练过程中,胡庆林到学校去看过一次。演练结束后,通知公和、舒畈、巢门三校的学生于12 月 11 日到潘桥中学顶替。6 2000 年 12 月 11 日上午,潘桥乡舒畈小学女生吴清菊按乡教育组的安排,从家里到潘桥中学上学,当走到舒畈到潘桥中学路段的一高压线下时,因高压线年久失修,突然断落,吴清菊被高压线当场击倒,后经抢救无效,不幸身亡。事故发生后,阳新县委、政府及教委十分重视,迅速派出调查组奔赴潘桥乡,协助督办、处理。潘桥
26、乡立即成立了以乡党委副书记董才和为首的善后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派出所、供电所、教育组及舒畈村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此事。并于12 日下午做通吴清菊父母及家属的工作,达成赔偿协议,由电力部门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人民币3 万元,教育部门资助人民币5000 元。13 日下午,该生遗体安葬。潘桥乡教育组在迎接“普九”复查中弄虚作假,造成学生意外死亡,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教育的形象。为此,阳新县教委党组织决定对胡庆林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教育组组长职务,并将潘桥乡教育组在“普九”迎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通报全县;潘桥乡党委给予胡庆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阳新县委、政府近日决定由县纪委、
27、县监察局对潘桥乡弄虚作假行为进一步开展调查,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进一步的处理,并将此事在县电视台、报纸上公开曝光。黄石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潘桥乡的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分 析: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是政府的责任,对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方进行“普九”验收,是政府履行监督职能,保证义务教育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但湖北省阳新县潘桥乡在“普九”验收中却弄虚作假,导致一小学生意外伤亡。这一事故的发生,与策划弄虚作假行为的潘桥乡教育组负责人胡庆林有着直接的关系。因此,胡庆林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案例 2:学校侵犯教师权利案某小学教师李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
28、了李某的教师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李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请依法分析教师李某和学校的行为。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李某不仅有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也有监督学校管理活动的权利。案例中李某因其正当行动而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李某教育教学权及监督权的侵害。李某可依据 教师法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30 日内作出处理。第六章教育基本制度案例 1:她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能否保证外地女孩李思思向北京宏志中学提出入读申请遭到拒绝,进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市教育
29、委员会履行法定职责。8 月 19 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李思思的诉讼请求。李思思今年12 岁,是由李先生代养的弃婴,没有正式户籍,随李先生来京。李先生请求北京市教委解决李思思入读北京宏志中学的问题。市教委答复李思思不具备入读资格;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维持市教委答复。李思思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教委不作为违法,并判令市教委向其赔礼道歉,停止侵权。近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市教委已履行了法定职责。此外,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李思思不符合宏志中学的入学条件。在有关教育行政机关的安排下,李思思已被安排到北京某附属中学就读,其受教育权并未受到侵犯。据了解,北京宏志
30、中学是北京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加大对家庭贫困、品学兼优学生的支持力度而筹建的,经费来源主要是靠市财政和社会各界捐助。现阶段,其生源主要是面向7 全市招收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初、高中学生。根据市教委的有关规定,入读宏志中学的小学毕业生须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必须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家庭经济状况贫困;品学兼优,曾获“十佳少年”等荣誉称号,或任少先队中队委、班委以上学生干部。这些限制性规定并不违反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另据了解,对外地来京打工人员子女在京读书的问题,市教委作出了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分析:贯彻义务教育法、保证国家义务教
31、育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学校、家长、学龄儿童的共同职责。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七周岁入学。”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鼓励各种社会力量以及个人自愿捐资助学。”李思思属于接受义务教育的学龄儿童,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应当受到保障。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明确规定外地打工人员的子女可以到就近的学校借读,而且学校不得超出标准收取高额学费。这
32、一规定是符合义务教育法的,保证了李思思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北京市委、市政府也有权力为家庭贫困、品学兼优的学生设置学校,帮助他们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依法保障他们的受教育权。案例 2:找人替考自身难保 宁夏 10 名体育考生被取消高考资格在宁夏因原市5 月 11 日举行的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术科考试中,有10名考生找人替考铅球项目,严重违反了考试纪律。5 月 25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这10 名违纪考生今年的高考资格,并从下一年起 3 年内,不准这10 名考生参加全国统一考试。由于非典的影响,今年宁夏高考体育专业术科考试
33、由各地级市组织进行。5 月 10 日至11 日,来自因原市6 个县(区)的550 名考生,在原州区体育场进行了2003 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术科的考试。在5 月 11 日上午举行的铅球项目考试中,监考老师发现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彭阳县、原州5 县(区)共有10 名考生由别人替考,严重违反了考风考纪。因原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立即向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反映了这一问题。请依据教育法分析本案10 名同学的违法行为。分析:教育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是保证教育质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也为最大限度地保证公民受教育机会均等的权利提供了可能。因此,国家
34、教育考试制度要在法律上保障其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例中,宁夏10 名考生的行为属于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的作弊行为,违反了教育考试制度的有关规定,无视公平性原则,是对他人公平教育权利获得的一种侵犯,应依法予以处罚。第七章学校案例 1:招生广告惹出官司湖南省岳阳市宜登学校是一所民办中学。1997 年 7 月,学校经审批印制了招生简章,该简章“引言”部分说:学校历年升学率都在90%以上,近年可望进入中国私立学校百强;“本校特点”部分说:学校宽进严出,不求生
35、源特别优秀,但求毕业时达到重点中学水准,考风好,成绩无水分,分数可信度高;“措施与承诺”部分说:90%以上学生能进入重点中学和大8 学学习,有条件者可直接去国外名校深造,对有特殊要求者可定向培养。同时,该校校长还印了名片,名片背面上写着“每年升学率和优秀率在90%以上”。2000 年,宜登学校参加初中毕业会考的学生共18 人,在岳阳会考者15 人。这次考试,该校全军覆没,不仅全部初中毕业生无一人达到重点中学录取分数线,更为严重的是全部毕业生无一人达到普通中学录取线。9 名学生及其家长(另外9 名学生及其家长表示“不参与此次诉讼”)来到了岳阳楼区法院讨说法,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宜登学校退还学杂费85
36、500 元,赔偿就读高中收费78920 元和补课费12000 元,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岳阳楼区法院认为,宜登学校发布的第一、第二份招生广告及其法定代表人名片的内容中有“毕业生均能进入重点中学学习”、“毕业生优秀率都在90%以上”、“历届升学率均在90%以上”的表述,应视为广告的允诺。含9 原告在内的全班15 名学生不仅无一人超过普通高中最低公费录取分数线,更甭说重点高中,被告的允诺没有实现,视为虚假广告,各原告因未能正常进入高级中学学习而由此造成了相应的损失,此损失的形成与被告发布虚假广告有因果关系,但不能排除原告自身因素的影响,故对原告的
37、损失被告只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岳阳楼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登学校赔偿九原告学杂费85500 元。学校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招生简章是学校向有意来就读的学生发出的要约,内容包括了学校环境、设备设施、管理措施、学制、学校承诺、收费标准等内容,具备了教育合同的主要条款。学生见到简章后到校报名、交费,是对要约的承诺。学校予以录取后,教育合同即成立。因双方约定的事项未实现而引起的纠纷,应为教育合同纠纷。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招生简章不是商业广告,不受广告法调整。招生简章及校长名片中的宣传,是学校为扩大生源所做
38、的夸大宣传,有一定的误导作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对纠纷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学生家长明知教育合同的履行需要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两方面的积极性,而轻信学校的夸大宣传,对纠纷的发生也有一定责任。教育合同的标的是传授知识,升学率不是标的,不能将升学率作为衡量教育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唯一标准。因学校在教学育人方面尽了一定责任,付出了相应劳动,一审法院判决其退还全部费用明显不当。学生受教育必要的基本开支计1330 元应由学生承担。讲课费、房地场租费、专业辅导费、学费等费用1620 元,学校承担1000 元,学生承担620 元,遂依据民法通则判决学校赔偿 9 名学生总计2.9 万元。案例 2: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
39、生初三学生王丹平时特别贪玩,人很聪明但却没有将心思用在学业上,学习成绩十分糟糕。班主任赵老师一直担心王丹将来会拉全班的后腿,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有一次王丹瞒着父母逃学,在一家电子游戏厅玩了一整天。赵老师得知此事后建议学校将王丹开除,主要理由就是王丹这样的差生很可能会影响学校的中考升学率。学校采纳了赵老师的建议,一纸布告将王丹开除学籍。王丹的父母认为学校不能随意开除学生,多次找学校领导要讨个“说法”,有关领导却有意避而不见。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也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
40、年学生。”因此,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对于随意开除学生。案例 3:学校拒聘教师引发的纠纷北京某高校青年教师韩某发现其所属教研室主任瞒着她,经所谓的“领导同意”,将她批改的一学生的审计科目毕业考试成绩由不及格改为及格,遂向学校举报。学校经研究认为,9“改分是合理的”,理由是“原评分数过严”。随后年终考核时,这位在学生测评中获得85 分的教师,被学校以“缺乏敬业精神、不适合当教师”为由,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同时学校还决定将其解聘,限其个月内调离学校,并支付服务期未满而终止合同的违约金。随后,学校停发了韩某的工
41、资和奖金,每月只发给273 元的最低生活费。韩某对此不服,以学校侵犯其评分权、公正考核权、教育教学权和工资报酬待遇权为由,向主管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行政部门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处理,认为“教研室主任改动试卷分数的行为是程序欠妥的职务行为”,“将其考核为不合格依据不足”,责令学校在一个月内对申诉人的申诉事项重新作出处理。据了解,学校制定的教职工考核工作暂行办法中规定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考核等级;并规定“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级的,予以书面批评;下一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降职、调整工作、低聘或解聘”。然而,学校在随后作出的重新处理却只是将韩某的考核结果由“不合格”改为“基
42、本合格”,且仍未予以聘用,不聘用的理由由原来的“(考评)不合格”改为“不服从教学安排”。后来,学校又以韩某“在重新处理期间不接受人事处长去培训部应聘的建议”,宣布对其按旷工处理,并决定予以停发工资、停报药费。无奈之下,韩某只好寻求司法救济。后经调解,学校表示,如果韩某愿交6000 元钱,校方便将其档案中“考评等级”一栏上的“不合格”、“基本合格”(复核结果)都改为“合格”,并允许其拿走档案;如果不交钱,也可拿走档案,但校方只能将复核结果改为“合格”。韩某选择了后者,离开了这所让她伤心的学校。案例 4:学校,你不应该侵犯学生的受教育权小易是某中学高三学生,因其在高二结业时有三门会考成绩没有及格,
43、学校便认为他升学无望,必须分流转学。由于小易没有会考成绩,其他学校不肯接收。无奈之下,小易及其家长找到校领导,恳求让小易继续留在学校。学校则提出可以让小易留校的三个“必须条件”:三门会考补考须一次通过;必须保证期末考试总成绩达到年级文科排位70 名以内;必须写出一书面保证。否则,即视为自愿放弃参加高考的权利。为了能继续上学,小易与其家长只好同意这些条件,并写了一份保证书交给学校。此后,小易争分夺秒、发奋学习,三门会考科目于补考时一次通过。但在期末考试期间,小易因发高烧没有参加数学考试,期末总成绩未进入年级文科前70 名之内。学校据此认为小易不符合高考报名要求,于是没有让他参加高考报名照相和计算
44、机编码,也没有发给其高考志愿表。在学校无法报名,小易只能去找街道,但街道只管往届毕业生,最终,小易失去了参加当年高考的机会。案例 5:校长负责制不是校长专制1999 年教师节前几天,某镇一所初级中学的教师37 人联名上书市政府,并派代表到市政府请愿,要求主管教育的副市长接见。市政府信访办的同志接收了请愿信,劝说请愿教师回去上课。市政府信访办把请愿书批转市教委处理。市教委和该镇政府、镇教办组成联合调查组到学校分别召开教师和学校行政座谈会。反映的基本情况:(1)在学校庆祝教师节宴会上,校长酒后和教师李某发生语言冲撞,乘酒兴打了李某两个耳光。上学期,校长也曾多次殴打教师。(2)校长独断专行,在校务委
45、员会会议上搞一言堂,经常凌驾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之上,不关心、不尊重教师的意见、建议,经济上也有问题。调查组分别和校长、李老师及部分教师个别谈话,以进一步核实事实情况。同时还组织审计人员对学校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经费收支帐目是清楚的,没有违纪情况。经调查组批评教育,校长对自己的错误有了初步的认识。根据校长打教师的错误,该镇教办作出了行政决定:(1)责成校长向全校教师做深刻检讨,向被打教师赔礼道歉;(2)撤销校长职务,调到另一所中学任教师。分析:我们对学校内部权力进行划分的目的是为了建立起统一的高效率的学校指挥系10 统。但如若像上面案例中出现在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垄断,即只有校长对教职工可以施
46、加权力,而无教职工对校长实施控制和监督,就会出现校长权力的专断。因此,为保证校长负责制的切实实现,学校内部权力的有序运行,需要有一整套的对各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相互制约的规范,使各种权力主体在规范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案例 6:凭什么曝光学生的拥吻镜头2003 年 4 月 7 日中午,上海一中学电视台播出该校一些学生在校园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有的同学踢门翻窗进教室,有的同学乱倒剩饭剩菜。每组镜头都配有一段文字作标题。还有一对男女的背影,两人搂肩搭背,由窃窃私语到开始接吻。画面同时出现了“晚自习教室卿卿我我”的字幕。虽然他们的脸上都打了马赛克,但熟悉的人都知道他们是谁。事后,被曝光的两个当
47、事人差点为此自杀。分析:该中学电视台在教室内安装摄像镜头,拍摄并曝光学生的违纪行为,不符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具体地说,这一做法在法律上侵犯了学生以下三方面的权利:一是学生的肖像权,学校违背学生的意愿拍摄其形象,同时也不是用于法律规定的用途,这与法律的规定不相符合。二是学生的隐私权。学校对个人隐私问题予以摄像,甚至摄像后予以曝光,都是不合法的。三是学生的名誉权。将学生的违纪行为(特别是公德领域的轻微违纪行为)予以曝光,可能会造成当事学生社会评价的降低,并给其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从而构成对学生名誉的损害。学校培养学生的公德应采取恰当的手段。案例 7:学校可以这样做吗?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
48、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罚款1 元,旷课一次罚款2 元,不上课间操一次罚款1 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1 元,打架骂人罚款5 元,吸烟罚款10 元,损坏桌椅罚款10150 元,损坏玻璃罚款520 元,损坏门窗罚款50100 元,迟还图书罚款5 元,乱放自行车罚款1 元,教师迟到一次罚款10 元,教师旷班罚款20 元。请依法分析学校的罚款行为。分析:学校对对违纪学生课以罚款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只有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学校所制定的可以对学生罚款的规章制
49、度是违法的。学校管理者如果把“违法治校”当成是“依法治校”,可能会造成更大的错误。第八章教师案例 1:北京晨报报道,因为班主任老师翻看日记和书包,北京市一女中学生不堪精神重压而离校出走。事后,女中学生以名誉权受损为由将老师和学校告上法庭。1 老师是否应对女中学生的出走承担法律责任?此类问题要求了解教师的法律地位,了解现行法对教师权利义务的规定,并能依据法律建设专业化的教师队伍,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案例 2:体罚学生致其自杀该由谁承担责任9 岁的张某是就读于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1998
50、 年 6 月 1日,张某来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君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君老师丢了100 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被李君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都陆续回到教室,只有张某被李君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君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得允许。后11 来张某自行走进来,李君发现后,怒斥到:“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