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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t东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审计机关廉政建设,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国家审计基 本准则等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是指厅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行为。第三条 厅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下列项目的部分事项:(一)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其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二)建设项目审计;(三)临时交办的其他适宜委托的审计事项。上述范围以外的审计事项,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四条 省厅年初自主安排的审计项
2、目,原则上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必须在年内完成的交办或追加审计项目,经工作量测算,承担处室自有力量或通过厅内统一调配人员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第五条 省审计厅实行社会中介机构审查备案制度。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二)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执业信誉,近3年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四)具有适应的执业资质和规模。企业审计项目,执业注册会计师要达到15人以上; 建设项目审计,执业工程造价师等专业人员要达到15人以上。第六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营业收入状况等推荐8个、省厅相关业务
3、处依据配合工作情况等各推荐1个、连同备案库中原已备案的社会中介机构,经法制处审查后,符合条件的报厅长办公会审定。厅长办公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资料及有关协会推荐的情况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情况,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执业资格人数、执业质量、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确定10 个社会中介机构进入省厅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库。省厅社会中介机构备案库每两年视情调整更换。第七条 推荐在省审计厅审计项目中从事审计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将下列资料报送省审计厅法制处:(一)中介机构的书面申请;(二)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部门设置、主要规章制度、资产状况等基本情况;(三)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各种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五)各类执业人员的执业证书复印件;(六)上年度通过有关部门年检的相关资料。第八条 有关处室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提前40天向法制处提出委托计划。并安排审计组在充分进行审前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委托的具体意见。企业审计项目审计组应直接审计集团公司本部、总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分(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建设项目审计,审计组应直接审计财务收 支事项,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等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可部分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拟委托审计的单位必须是对项目总体审计结果有重大影响的单位,已经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应在保证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其审计结果。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
5、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第九条 一个审计项目原则上只能委托一至两个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第十条 有关处室填写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申报表,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 , 请示分管厅领导后,报法制处。法制处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提交厅长办 公会议审定。按厅长办公会议确定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数量和本办法规定的招标程序, 实行招标。第十一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采取招标方式。法制处具体负责招标投标工作。第十二条 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有特殊性要求,只能从有限范围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择的;(二)有时间性要求,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完成
6、委托事宜的;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选择社会中介机构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提出委托的处室编制招标书,对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审计事项提出明确要求;(二)法制处对招标书进行审查后,在指定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在省厅备案的所有社会中介机构;(三)社会中介机构编制投标书;(四)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五)确定中标事务所,发出中标通知书;(六)法制处代委托处室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业务约定书);(七)法制处将委托合同交提出委托的处室执行。第十四条 招标书的统一格式、内容及合同书的格式、内容,由法制处制定。提出委托的处室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书。第十五条 招标书包括以下
7、内容:(一)招标项目介绍;(二)对投标社会中介机构资格的基本要求;(三)审计目的和基本要求;(四)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主要审计内容;(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六条 列入省审计厅备案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可根据有关规定参加投标。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单位基本情况;(二)投标报价;(三)实施方案;(四)有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第十七条 每次评标成立评标委员会,由79人组成。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为:总审计师、提出委托的处室负责人、专家库(由省厅各处室负责人、省厅具有高级审计师资格的人员及社会专业人士组成)中随机抽取47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每次评标的评委数量应 为
8、单数。属经济责任审计的项目,不是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提出委托的,从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抽取1人。总审计师为评标委员会主持人。第十八条 在实施评标前,法制处应当对投标的社会中介机构及参加评标的评委等情况保密。投标书应当在评标前现场开标。第十九条 评标时主持人应当首先宣布评标纪律和评标规则,并简要介绍招投标工作组织情况。评委评标应独立进行,不得相互议论,也不得发言评判社会中介机构情况。第二十条 评标采用打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报价合理20分、实施方案20分、资质水平20分、人员配备及相关工作经验20分、职业道德记录和质量控制水平15分、时间保证 5分。投标人得分按照评委评分结果中
9、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其余评委得分的算术平均值确定,按分数高低确定中标的社会中介机构。省厅监察专员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评标及计分全过程。第二十一条 省厅向中标社会中介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作为与中标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下列标书为废标:(一)提供的有关资格资质证明文件不真实的;(二)对招标书中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未做出全面响应的;(三)未密封或未加盖单位公章的;(四)总机构和所属分支机构同时投标同一项目的;(五)超过规定投标时间投标的;(六)违反其他规定的。第二十三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法制处向省厅备案库中的社会中介机构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3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社会中介
10、机构投标。其他程序同公开招标程序。第二十四条 有关业务处室应督促社会中介机构按委托合同和审计机关要求完成审计工作,保证审计质量。第二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组认定后利用,需要下达审计决定书依法处理处罚的,有关业务处室应就拟处理处罚事项到被审计单位核实,由审计人员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取得证明材料,一并在审计决定中处理处罚。第二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对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应根据审核意见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或做出相关说明。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应当取得社会中介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作为审计证据,并在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中写明委托审计的
11、事项(单位)、范围和利用其审计成果情况,并附表列明社会中介机构查出的违规问题及金额。第二十八条 法制处在进行审计项目复核时,应当审核有关处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业务执行本规定情况。第二十九条 法制处在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时,应重点检查其实施的审计机关委托审计项目情况,以及审计机关利用社会审计成果的审计项目情况。发现有严重审计质量问题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在省审计厅的备案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条 社会中介机构完成审计工作,出具审计报告,经提出委托处室和法制处、办公室审查后,根据委托合同,支付审计费用。第三十一条 有关处室或审计组不得变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不得私自要求被审计单位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社会中介机构的任何形式的提成、返还、奖励。违反规定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二条 有关处室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有徇私舞弊、违规操作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三条 省厅纪检组和监察专员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保证公开、公正、公平。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审计厅法制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厅2004年12月印发的ft东省审计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试行办法(鲁审法字2004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