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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咨询、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所表示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工作(以下缩写委托审计工作),就是指审计处在专业力量严重不足或者缺少专业资质的情况下,报经主管校领导核准,将财务
2、收支、经济责任、建设工程等审计工作业务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用具备执业资格人员实行的犯罪行为。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归口管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中介机构的,校内相关单位须向审计处备案说明。审计处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审计力量等情况,确定是否对外委托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第六条 委托审计工作程序(一)审计处将拟将委托审计工作项目报主管校领导审核;(二)审计处按规定以招标或其他方式确认中介机构;(三)学校与中介机构签定审计工作业务签订合同书
3、;(四)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五)向中介机构缴付审计工作费用。第二章 委托审计工作招标第七条 委托审计遵守兰州大学采购和招标管理与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因各种原因不能实行招标的审计项目,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机构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投标活动。第八条 委托审计工作招标遵从官方、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挑选社会信誉不好、业务质量低、收费价格合理的中介机构。第九条 委托审计工作招标通常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合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一)项目具备特殊性,就可以从非常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挑选;(二)项目具备
4、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顺利完成审计工作任务;(三)其他特定情况。第十条 根据项目的审计工作金额或审计工作费用确认招标方式工程类、财务类审计工作的项目招标起点分别为投资总额3000万元、审计工作费用5万元。起点及以上的按照项目单独招标;起点以下的按照年度整体招标,确认中介机构及费率,分类分散实行零星委托审计工作项目。第十一条 委托审计工作的招标程序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报送学校审批、发布招标公告、资格资质审查、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并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与中标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第十二条 使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公布招标公告;使用应邀招标方式的,应当预选3家以上的中介
5、机构收到投标邀请书。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报名者时须提供更多有关资质和业绩证明文件,由审计处对其展开资格审查。中介机构应当具有的基本条件:(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二)依法设立并具备适当的执业资质,已连续正常执业3年以上,注册资本不高于50万元;注册地通常应当在兰州,在外地登记注册的机构应当在兰州建有正式宣布的分支机构;(三)登记注册会计师10人以上或者登记注册耗资工程师6人以上;工程咨询机构具备乙级以上资质,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具备甲级资质;(四)具备较好的执业记录和社会信誉,近5年内未被国家机关或行业协会行政处罚或通报,未发生关键性质量问题和不当记录;(五)具有健全
6、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六)具备分担审计工作风险的能力,能依法保护委托人的权益并激进秘密。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科学合理的评审内容、标准、分值和权重,在商务报价、工作方案、人员配备、工作业绩、执业记录、质量控制和招标人评价等方面分别计分,综合评判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第十五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监督部门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提取确认。项目评标委员会负责管理评标并所推荐中标单位。第十六条 评委依据评标标准对投标单位展开评议,评标使用综合评分法确认中标人。原则上所推荐综合罚球第一名的投标人为中标单位,第二名、第三名为中标备选单位。第十七条 中标单位对承揽的审计工作业务,须
7、自行顺利完成全部工作量,严禁发包或由其他机构帮助分担部分工作(招标人容许联合体投标的项目除外)。否则,招标人可以终止其中标资格。第十八条 自中标通知书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校与中标单位签定审计工作业务签订合同书,明晰审计工作范围、时间、内容、费用、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第三章委托审计工作实行第十九条 审计工作业务签订合同书签定后,审计处向被审计工作单位收到审计工作通知书,将审计工作目的、范围、内容、时间、方式和受托人中介机构名称以及具体内容建议等通告被审计工作单位。第二十条 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建议,中介机构必须确保其单
8、一制、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严格遵守审计工作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严苛按照业务签订合同书顺利完成审计工作项目,二要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立场存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工作项目实行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参予有关工作,协同各方关系,监督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审计工作结果真实、客观、公正。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完结审计工作业务后,按照审计工作业务签订合同书的建议,向审计处递交审计工作结果,同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调整明细表、工程量排序底稿等审计工作证据材料复印件及有关电子文件呈交审计处档案。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递交的审计工作结果展开审查,出示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书
9、并上报学校党政领导,同时传送被审计工作单位及有关单位。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工作单位按照兰州大学审计工作结果运用管理办法的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明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展开自查全面落实,并将自查全面落实情况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未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审核)报告时,审计处要求其补充相关资料或者重新审计。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提供更多的审计工作(审查)报告轻微不实、审计工作结论不精确,且婉拒展开再次审计工作或制止的,审计处中止委托审计工作业务,停止支付审计工作费用。第二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合同
10、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解除与中介机构的合作,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第二十八条 对存有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建议展开处置:(一)未按审计工作业务签订合同书的建议实行审计工作或提供更多审计工作(审查)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工作结论避重就轻,且婉拒制止的,1年内严禁委托其专门从事审计工作业务;(二)提供更多的审计工作(审查)报告存有轻微不实、结论不精确,且婉拒展开再次审计工作或制止的,2年内严禁委托其专门从事审计工作业务;(三)存有未公布应公布的关键性财务事项等关键性错漏的,3年内严禁委托其专门从事审计工作业务;(四)通过弄虚作假、串通作弊等不抗拒手段获得委托审计工作业
11、务,审计工作(审查)报告未真实、客观充分反映情况或揭发问题,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校导致损失和不良影响的,5年内严禁委托其专门从事审计工作业务。第二十九条 校内审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泄漏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传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工作费用分别在学校有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或有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中列支。学校审计处按规定对第一医院、第二医院、北航产业、联手中专等独立核算单位非政府实行的委托审计工作项目,审计工作费用由被审计工作单位各自分担。第三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工作Seiches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至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