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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颁发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0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内政发201328号),为推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机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
2、下简称“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与农牧户建立生产和利益联系,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企业规模、经营指标和产品质量安全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农牧业企业。第三条 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职能,发挥行业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第四条 凡申报或已获准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 申 报第五条 申报企业应符合以下
3、基本标准: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2.企业经营产品。企业中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3.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4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4.以规模化种植、养殖基地为主业的企业规模。总资产规模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0万元以上
4、。5.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达到5亿元以上,入住商户20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6.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无涉税违法行为,产销率达80%以上。7.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8.企业带动能力。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和自建基地等形式直接带动农牧户。通过股份合作、订单合同、价格保护、服务协作和流转聘用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牧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8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合同、合
5、作和股份合作方式从农牧民、合作社或自建基地直接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60%以上。9.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并获得相关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纳入自治区质量安全追溯信息管理平台,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10.申报企业应是盟市级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六条 鼓励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创新能力强、资源优势明显、产业增值效益大、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并紧密带动农牧户的企业申报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七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
6、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1.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2.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3.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证明由旗县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开具,并经盟市主管部门确认,应采取适当方式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4.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2年内纳税情况证明;5.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情况须由所在地盟市农牧业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第八条 申报程序:1.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2.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3.盟市农牧业产
7、业化主管部门应充分征求本地发改、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税务、证券监管、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并经盟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第三章 认 定第九条 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组织,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的企业管理、财务审计、质量监管、种养殖研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专家库,成员名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商有关单位提出。第十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满2年认定一批,在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开展期间,从专家库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专
8、家组建专家评审组,负责对盟市推荐的企业进行验收评审,对已认定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进行监测抽检评估。第十一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1.自治区农牧业厅按照本办法提出工作方案并下发通知,组织年度工作开展,盟市产业化主管部门按通知精神组织申报工作;2.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根据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3.农牧业厅抽调专家组成员,组成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评审验收工作组,赴申报企业实地验收,根据实地验收情况和企业申报材料,按照认定标准和条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4.农牧业厅产业化处汇总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对申报企业的拟认定名
9、单,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5.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发文认定为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并颁发牌匾、证书。第十二条 经认定公布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含50%)的,且控股子公司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可享受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四章 运行监测第十三条 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监测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适量增补。第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管理制度,每年进行1次监测评估。自治区重点龙头
10、企业应按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和带动农牧户等情况,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第十五条 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经济运行情况的跟踪调查,采取定期统计、情况调度、实地考察、随机抽查、重点督查等方式,及时了解企业基地建设、生产加工、市场销售、带农增收、质量安全等方面情况,帮助重点龙头企业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完善相关扶持政策。第十六条 监测评估的具体办法是:1.企业报送材料。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每年2月底前按要求报送企业经济运行情况表和年度发展报告,作为监测评估的重要依据。此外,还需报送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的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银行开
11、具的资信证明、企业纳税情况证明、质量安全情况证明、企业带动农牧户利益联结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说明及应享受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等。2.材料汇总审查。各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所辖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产业化处。3.实地验收核查。农牧业厅协调相关单位组成监测核查工作小组,每年根据盟市被监测企业名单和监测材料进行实地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当年被抽查企业,次年不列入抽查对象,每3年对企业完成普遍抽查一次。4.专家评审。专家组根据企业报送的材料,结合实地验收核查情况,按照本办法进行监测评估,提出评估意见。5.监测结果审定。根据专家组的评估意见,农牧业
12、厅产业化处对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审定。6.对因违法违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上市违规操作、偷税骗税和存在坑农害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采取黄牌警告整改或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并列入自治区信用信息系统和内蒙古农牧业信息网予以公布。第十七条 监测合格的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保留资格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农牧业厅产业化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第十八条 我区的农牧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比照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
13、运营监测管理办法同步开展。 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及申报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二十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要及时提供有关企业运行情况的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上报的企业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第二十一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农牧业厅予以审核确认,并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自治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第二十三条 盟市农牧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有关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农牧业厅产业化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内农法发200383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