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块四城乡规划法规.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模块四城乡规划法规.ppt(30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模块四模块四城乡规划法规城乡规划法规1.1.了解城乡规划、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概念;了解城乡规划、规划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城等概念;2.2.了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现状;了解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现状;3.3.掌握城乡规划的种类、原则、内容和实施要求,掌握风景名胜掌握城乡规划的种类、原则、内容和实施要求,掌握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区规划的内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要求;4.4.理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理解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划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5.5.具有分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
2、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能力。具有分清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法要求的能力。6.6.具有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具有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按法律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能力。设规划许可证的能力。7.7.具有在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区域进行合法建设与管理的具有在风景名胜区或历史文化名城区域进行合法建设与管理的能力。能力。本模块学习要求本模块学习要求4.1 概述概述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一、城乡规划的概念和种类 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
3、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排和实施管理,是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和村庄规划组成的规划体系,是政府指导、调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
4、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政策之一。城乡规划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几个概念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镇的分布和发
5、展规划。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城市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村庄规划是指在其所在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村庄规划是指在其所在乡(镇)域规划所确定的村庄规划建设原则基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设原则基
6、础上,对一定时期内村庄的经济发展进行综合布局,进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一步确定村庄建设规模、用地范围和界线,安排村民住宅建设、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其特点并与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为村民提供适合其特点并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人居环境。村庄规划主要是安排农民的宅基地和少量公用工程设施。的宅基地和少量公用工程设施。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一)法律(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第十届全国,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7、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通过,从日通过,从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共七章共七章7070条。条。(二)行政法规(二)行政法规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由国务院于,由国务院于19931993年年6 6月月2929日以国务院第日以国务院第116116号令发布。号令发布。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三)部门规章(三)部门规章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建设部令第146146号,自号,自20062006年年4
8、 4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城建监察规定城建监察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管理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等。等等。二、城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二、城
9、乡规划法律法规概况(四)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四)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村镇规划标准村镇规划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城市防洪工程规划设计城市防洪工程规划设计规范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
10、划规范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 等等。等等。1.1.加加强强城城乡乡规规划划管管理理是是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的的直直接接目的目的 2.2.协协调调城城乡乡空空间间布布局局、改改善善人人居居环环境境是是城城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乡规划法的根本目的 3.3.促促进进城城乡乡经经济济社社会会全全面面、协协调调、可可持持续续发展是城乡规划的终极价值目标发展是城乡规划的终极价值目标三、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三、城乡规划法的立法目的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一、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 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第第4 4条条明明确确规规定定:制制定定和
11、和实实施施城城乡乡规规划划,应应当当遵遵循循城城乡乡统统筹筹、合合理理布布局局、节节约约土土地地、集集约约发发展展和和先先规规划划后后建建设设的的原原则则,改改善善生生态态环环境境,促促进进资资源源、能能源源节节约约和和综综合合利利用用,保保护护耕耕地地等等自自然然资资源源和和历历史史文文化化遗遗产产,保保持持地地方方特特色色、民民族族特特色色和和传传统统风风貌貌,防防止止污污染染和和其其他他公公害害,并并符符合合区区域域人人口口发发展展、国国防防建建设设、防防灾灾减减灾灾和和公公共共卫卫生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的需要。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第第5 5条条进进一一步步规规定定:“城城市市总
12、总体体规规划划、镇镇总总体体规规划划以以及及乡乡规规划划和和村村庄庄规规划划的的编编制制,应应当当依依据据国国民民经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1.1.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
13、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2.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3.3.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
14、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4.4.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
15、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5.5.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究处理。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二、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6.6.城城市市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城城乡乡规规划划主主
16、管管部部门门根根据据城城市市总总体体规规划划的的要要求求,组组织织编编制制城城市市的的控控制制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经经本本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批批准准后后,报报本本级级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常常务务委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7.7.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镇人民政府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府城乡规划
17、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8.8.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9.9.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
18、见。公告的时间不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10.10.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三、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 (一一)城城市市总总体体规规划划
19、、镇镇总总体体规规划划 :市市总总体体规规划划、镇镇总总体体规规划划的的内内容容应应当当包包括括:城城市市、镇镇的的发发展展布布局局,功功能能分分区区,用用地地布布局局,综综合合交交通通体体系系,禁禁止止、限限制制和和适适宜宜建建设设的的地地域域范范围围,各各类类专专项项规规划划等等。城城市市总总体体规规划划、镇镇总总体体规规划划的的规规划划期期限限一一般般为为二二十十年年。城城市市总总体体规规划划还还应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二)乡规划、村庄规划(二)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第1818条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条
20、规定: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
21、。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布局。4.2 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一、城乡规划实施的原则 1.1.实实施施主主体体实实施施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时时必必须须遵遵守守要要求求,要要按按照照客客观观规规律律办办事事,将将规规划划执执行行好、落实好。好、落实好。2.2.地地方方各各级级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应应当当根根据据当当地地经经济济社社会会发发展展水水平平,量量力力而而行行,尊尊重重群群众众意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3.3.城城市市新新区区的的开开发发和和建建设设,应应当当确确定定合合理理的的建建
22、设设规规模模和和时时序序,充充分分利利用用现现有有市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4.4.城城市市的的建建设设和和发发展展,应应当当优优先先安安排排基基础础设设施施以以及及公公共共服服务务设设计计的的建建设设,妥妥善善处处理理新新区区开开发发与与旧旧区区改改建建的的关关系系,统统筹筹兼兼顾顾进进城城务务工工人人员员生生活活和和周周边边农农村村经经济济社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5.5.镇镇的的建建设设和和发发展展,应应当当结结合合农农村村经经济济社社会会发发展
23、展和和产产业业结结构构调调整整,优优先先安安排排供供水水、排排水水、供供电电、供供气气、道道路路、通通信信、广广播播电电视视等等基基础础设设施施和和学学校校、卫卫生生院院、文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6.6.乡乡、村村庄庄的的建建设设和和发发展展,应应当当因因地地制制宜宜、节节约约用用地地,发发挥挥村村民民自自治治组组织织的的作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民,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二、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二
24、、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1.1.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 (1 1)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2 2)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3 3)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4 4)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应当体现地方特色。(5 5)在在城城市市、镇镇总总体体规规划划确确定定的的建建设设用用地地范范围围以以外外,不不得得设设立立各各类类开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发区和城市新区。2.2.旧城区的改建旧城区的改建 (1 1)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5、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2 2)应应当当合合理理确确定定拆拆迁迁和和建建设设规规模模,有有计计划划地地对对危危房房集集中中、基基础础设设施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3 3)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应当严格依法行政。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三、选址意见书三、选址意见书 1.1.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范围 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第第3636条条确确定定了了关关于于申申请请核核发发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的的规规定定:“按按照照国国家家规规定定需需要要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批批准准或或者者核核准准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以以划划拨拨提提供供国国有有土土地地
26、使使用用权权的的,建建设设单单位位在在报报送送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批批准准或或者者核核准准前前,应应当当向向城城乡乡规规划划主主管管部部门门申申请请核核发发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前前款款规规定定以以外外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不不需需要要申申请请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 (1 1)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的的基基本本情情况况,主主要要是是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名名称称、性性质质、用用地地与与建建设设规规模模、供供水水与与能能源源的的需需求求量量、采采取取的的运运输输方方式式与与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运输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2 2
27、)建建设设项项目目与与城城市市布布局局的的协协调调;建建设设项项目目与与城城市市交交通通、通通信信、能能源源、市市政政、防防灾灾规规划划的的衔衔接接协协调调;建建设设项项目目配配套套的的生生活活设设施施与与城城市市生生活活居居住住及及公公共共设设施施规规划划的的衔衔接接与与协协调调;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对对于于城城市市环环境境可可能能造造成成的的污污染染影影响响,以以及及与与城城市市环环境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3 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4 4)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地地址址
28、和和用用地地范范围围的的附附图图和和明明确确有有关关问问题题的的附附件件。附附图图和和附附件件是是建建设设项项目目选选址址意意见见书书的的配配套套证证件件,具具有有同同等等的的法法律律效效力力。附附图图和和附附件件由由发发证证单单位位根根据据法法律律、法法规规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定和实际情况制定。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选址意见书的内容3.3.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第一,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第一,凡计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单位必须向当地市、县
29、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第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第二,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划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第三,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第三,按规定应由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同,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见书的建设项目同,市、县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市规位的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
30、上级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的法律凭个人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的法律凭证。证。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证件
31、。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1 1)划拨用地情况)划拨用地情况城城乡乡规规划划法法第第3737条条规规定定:在在城城市市、镇镇规规划划区区内内以以划划拨拨方方式式提提供供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经经有有关关部部门门批批准准、核核准准、备备案案后后,建建设设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向向城城市市、县县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城城乡乡规规划划主主管管部部门门提提出出建建设设用用地地规规划划许许可可申申请请,由由城城市市、县县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城城乡乡规规划划主主管管部部门门依依据据控控制制性性详详细细规规划划核核定定建建设设用用地地的的位位置置、面面积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
32、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 2)出让用地情况)出让用地情况以以出出让让方方式式取取得得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的的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在在签签订订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出出让让合合同同后后,建建设设单单位位应应当当持持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的的批批准准、核核准准、备备案案文文件件和和国国有有土土地地使使用用权权出出让让合合同同,向向城城市市、县县人人民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工
33、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概念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要求的法律凭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是建设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活动中接受监督检查时的法定依据。2.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范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报范围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
34、进行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项目,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
35、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申请程序:申请受理受理-踏勘与审查踏勘与审查 -核发证件核发证件 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六、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六、其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1.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36、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第41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证。2.2.各类临时建设的规划行政许可各类临时建设的规划行政许可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第4444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
37、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1.1.基本案情:基本案情:某建筑商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某建筑商为了经济效益,在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一块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用地上建一幢一原规划好用于公共设施的用地上建一幢一层高的厂房。此事被村民举报后,当地人层高的厂房。此事被村民举报后,当地人民政府责
38、令建筑商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民政府责令建筑商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案例案例 公共用地上的违章建筑公共用地上的违章建筑 根据根据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本案例中,建筑商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本案例中,建筑商既没有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
39、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章建设,证,也没有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进行建设,属于违章建设,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建筑商,在乡、村规划区内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作为建筑商,在乡、村规划区内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建设,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且只能按照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否则即属违法建筑,将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
40、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以拆除。案例评析案例评析六、城乡规划的修改六、城乡规划的修改 1.1.城乡规划修改的意义城乡规划修改的意义 2.2.城乡规划的修改条件城乡规划的修改条件(1 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 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 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 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 5)城乡规
41、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3.3.规划修改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规划修改造成损失的补偿原则 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第第5050条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条规定: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4.3 城乡规划的实施城乡规划的实施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
42、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风景名胜区是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区域。我国我国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于于20062006年年9 9月月6 6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149149次常务会次常务会议通过,自议通过,自20062006年年1212月月1 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日起施行。该条例共七章5252条。条。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第3 3条明确规定:条明确规定:“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
43、永续利用的原则。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列活动:(1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 2)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
44、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3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 4)乱扔垃圾。)乱扔垃圾。”4.4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一、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 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第2626条规定: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禁止进行下列活动:(1 1)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2 2)修建)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
45、蚀性物品的设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施;(3 3)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4 4)乱扔垃圾。)乱扔垃圾。”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第第2929条规定:条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 1)设置、)设置、张贴商业广告;(张贴商业广告;(2 2)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3 3)改变水)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
46、动;(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4 4)其他影响生态和景)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观的活动。”4.4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二、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二、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历史文化名城指我国古代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的中心或者近代革命运动和重大历史事件发生的重要城市。重要城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是经是经2008年年4月月2日国务院第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次常务会议通过的,自2008年年7月月1日起施行。共六章日起施行。共
47、六章48条,分别为:总条,分别为:总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则、申报与批准、保护规划、保护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任和附则。4.4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二、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二、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扩建活动。但是,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
48、活动:(1 1)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2 2)占)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 3)修建生)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库等;(4 4)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
49、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4.4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