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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四十五 对平安生产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平安生产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是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的行为规范的要求。包括两个方面: (1)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 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其目的是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保障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因
2、此,从性质上来看,这种审查、验收是代表国家进行的公共监督行为,不是为特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供应的一种服务,从行政收费的一般原则上来说,这种审查、验收不应当收费。对平安生产监管部门来讲,其进行审查、验收,是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行为,所需经费应当由各级财政予以保证,而不应当向被审查、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收取。 要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费用,还可以从制度主防止少数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把审查、验收当作部门“创收”以及个人谋取私利的手段,防止“钱权交易”,收了费就不审查,或者把关不严,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平安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3、的状况发生。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来说,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种类许多,假如这类审查、验收都要收取费用,将是一项不小的负担。实践中,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情愿接受、不协作审查、验收,一个重要的缘由就是出于对收费的顾虑。因此,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收取费用,有利于提高审查、验收的权威性,有利于减轻生产经营单位的负担,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对审查、验收赐予乐观协作。 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谓的“审查费”或者“验收费”等费用。违反这一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拒绝交纳,并有权向有关方面检举、控告。 (2)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
4、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选购权,即购买设备、器材以及其他产品权利,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重要的自主权,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自主打算。只要是合法生产、销售,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无论哪种品牌,也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谁,生产经营单位都可以打算购买。实践中,一些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滥用职权,以“有利于加强平安管理”、“保证平安设备质量”等为借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平安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这种行为严峻地侵害了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5、,干扰了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阻碍了公正竞争,损害了同类产品的其他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利益,不利于建立公正竞争、统一有序的市场体系。更为严峻的是,这种行为损害了政府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权威性和严厉性,也为腐败的滋生供应了土壤。因此,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平安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不得要求生产经营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对于要求购买指定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有权拒绝购买并有权向有关方面检举。当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平安设备、器材等是否符合保障平安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检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实际工作中要留意区分正常的监督检查与强迫购买指定产品的行为。 3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