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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七十 违反平安生产法的刑事责任(四)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平安生产法的犯罪及刑事惩罚(二) 四、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急物品的犯罪及刑事惩罚 根据平安生产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急物品,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急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假如行为人主观上是有意的话,则构成爆炸罪等犯罪;其次,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急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急物品就是一种违反危急物
2、品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必需由于违反危急物品管理规定,造成严峻后果,这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这里所说的“严峻后果”,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患病重大损失的后果。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危急物品管理的规定及进行危急作业未支配特地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犯罪及刑事惩罚 根据平安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1、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急物品,未建立特地平安管理制度、未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2、对重大危急源未
3、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3、进行爆破、吊装等危急作业,未支配特地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平安管理的,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急物品肇事的犯罪。构成本条的犯罪,造成严峻后果,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此外,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当是过失,在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关于危急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急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及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平安要求的
4、犯罪及刑事惩罚 根据平安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急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设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平安要求的,或者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造成严峻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关于危急物品肇事的犯罪和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关于消防责任事故的犯罪。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危急物品肇事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主观上是过失,假如是有意,则构成其他的犯罪;二是在客观上实施了
5、违反危急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是造成了严峻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消防责任事故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对于严峻后果的发生是过失;二是客观上违反了消防管理规定,经有关部门通知实行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三是必需造成严峻后果。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实行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峻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6、役;后果特殊严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听从管理,违章操作的犯罪及刑事惩罚 根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听从管理,违反平安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构成本条规定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从业人员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听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二是造成重大事故。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听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
7、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峻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殊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以及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所构成的犯罪及刑事惩罚 根据平安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平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 报,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里讲的构成犯罪,对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来说,主要是指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的犯罪。 构成本条的犯罪,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实施了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在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不马上组织抢救,就是一种严峻不负责任的行为;二是在客观上造成了国有公司、企业的严峻损失,致使国家利益患病重大损失。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峻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严峻损失,致使国家利益患病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患病特殊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行为,致使国家利益患病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规定惩罚。 5 /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