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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法讲座之五十八 不服行政惩罚怎么办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打算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一,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惩罚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有关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即对该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等详细行政打算不服的;或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打算不服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如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法规定:(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该部门
2、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但是,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6)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
3、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7)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8)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9)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连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
4、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行抗力或者其他正值理由耽搁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退之日起连续计算。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打算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原则上实行书面审查的方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状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看法。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看法,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
5、集体争论通过后,根据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打算:(1)详细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晰,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打算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打算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3)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打算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打算撤销或者确认该详细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肯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b)适用依据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e)详细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其次,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打算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
6、惩罚等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详细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事实依据;(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据不怜悯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详细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详细行政行为:(a)主要证据不足的;(b)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c)违反法定程序的;(d)超越职权的;(e)滥用职权的。(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肯定期限内履行。(4)行政惩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4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