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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运代理实务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一篇第一篇第一篇第一篇 基础知识基础知识基础知识基础知识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第二篇第二篇第二篇第二篇 代理人操作实务代理人操作实务代理人操作实务代理人操作实务第四章第四章 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实务国际海上集装箱货运代理操作实务第五章第五章 海上租船货运代理操作实务海上租船货运代理操作实务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陆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国际陆路货运代理操作实务第七章第七章 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操作实务国际航空货运代理操作实务第三篇第三篇第三篇第三
2、篇 当事人操作实务当事人操作实务当事人操作实务当事人操作实务第八章第八章 无船承运操作实务无船承运操作实务第九章第九章 国际航空集中托运操作实务国际航空集中托运操作实务第十章第十章 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国际货运代理概述国际货运代理概述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与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与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与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与业务范围一、一、一、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一是国际货运代国际货运代理一词具
3、有两种含义:一是国际货运代理业理业,二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二是国际货运代理人或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国际货运代理的内涵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解释狭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狭义的解释狭义的解释v1.狭义的解释狭义的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以中间人、代理人的身份,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狭义的国际货运代理包括以下两种类型。v(1)中间人型国际货运代理。此类国际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的来源为佣金,即作为中间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向委托人提供订约的机会或进行订约的介绍活动,在成功促成双方
4、达成交易后,有权收取相应的佣金。v(2)代理人型国际货运代理。此类国际货运代理的特点是其经营收入的来源为代理费。根据代理人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是否披露委托人的身份,可再细分为以下两种类型:第一,披露委托人身份的国际货运代理,即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关系。传统意义上的国际货运代理就属于这种类型,在英美法系国家,这类代理通常称为直接代理、显名代理。第二,未披露委托人身份的国际货运代理,即国际货运代理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方发生业务关系。广义的解释广义的解释v2.广义的解释广义的国际货运代理是指接受进出口发货人、收货人的委托,既可以以中间人、代理人的身份,也可以以
5、独立经营人的身份,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其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人。这类国际货运代理通常称为当事人型国际货运代理,又称委托人(princIpal)型国际货运代理、独立经营人型国际货运代理。二、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与业务范围二、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与业务范围二、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与业务范围二、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与业务范围1.1.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国际货运代理的类型(1 1)按运输方式划分)按运输方式划分(2 2)按业务内容划分)按业务内容划分2.2.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的业务范围(1 1)以外贸代理、
6、保险兼业代理、报关代理、报验代理等身份)以外贸代理、保险兼业代理、报关代理、报验代理等身份开展相关代理服务;开展相关代理服务;(2 2)以经纪人、代理人等身份从事租船、订舱、拆装箱等海、)以经纪人、代理人等身份从事租船、订舱、拆装箱等海、陆、空货运代理业务;陆、空货运代理业务;(3 3)以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身份从事无船承运与多)以无船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等身份从事无船承运与多式联运业务;式联运业务;(4 4)以代理人或当事人身份从事国际快递、国际展品运输、危)以代理人或当事人身份从事国际快递、国际展品运输、危险品运输、冷藏品运输、过境运输等特殊货运服务;险品运输、冷藏品运输、过境运
7、输等特殊货运服务;(5 5)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从事国际物流业务。)以第三方物流经营人身份从事国际物流业务。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产生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产生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产生与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产生与发展一、国外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1.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专营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专营阶段(1949(1949年年-1978-19
8、78年年)2.2.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限竞争阶段(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限竞争阶段(19791979年年-2004-2004年年6 6月)月)3.3.备案登记制为基础的市场全面开放阶段(备案登记制为基础的市场全面开放阶段(20042004年年7 7月至今)月至今)一、国外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一、国外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v从10世纪起,国际货运代理开始在欧洲出现,最初是作为佣金代理,依附于进出口贸易商,代表进出口贸易商进行货物的装卸、储存、运输、收取货款等日常业务工作。v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航空货运的发展,产生了航空货运代理业(以下简称空运代理”)。最初的空运代理是由经营海运、旅游代理业务
9、的公司兼营的,后独立经营。目前,空运代理致力于开展集运业务、包机业务、快递业务以及航空联运业务,约80%的空运货物由空运代理掌握。v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发展,部分国际货运代理开始尝试拼箱服务。国际货运代理在提供这种服务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发生了变化,已突破作为代理人的传统作用,实际上担负起一个委托人(当事人)的作用。v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迎合生产企业的需要,许多国际货运代理积极开展全球性的现代物流服务,并尝试提供包括进出口货物运输、仓储、包装、拼货、选货、装配、产品测试、库存管理、“门到门”服务等在内的现代物流服务。二、中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二、中国国际货
10、运代理行业的产生与发展vv1.1.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专营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独家专营阶段(1949(1949年年-1978-1978年年)v1955年,天津国外运输公司、中国海外运输公司、中国陆运公司合并组建了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以下简称“中外运”(Sinotrans),独家专营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形成了“统一行政管理、集中业务经营”的国际货运代理体制。2.改革开放进程中的有限竞争阶段(1979年-2004年6月)v(1)两家经营。1984年11月3日,国务院关于改革我国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允许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中外运及其各自下属分支机构船、货交叉经营,引进竞争机制,即中远可以承揽
11、部分货物和少量租船业务,中外运可以经营部分船队和少量船舶代理业务。从这一年起,中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由一家经营变为两家经营(中外运和中远)v(2)几家经营。1992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改革国际海洋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放开货运代理、船舶代理,允许多家经营,鼓励竞争,以提高服务质量;大型企业集团和进出口公司经批准可以建立船公司。随后,原外经贸部批准中国五矿、粮油、中机、纺织、轻工等十多家专业进出口总公司在各自公司原储运部(处)的基础上,组建储运公司及其口岸分支机构经营实体,赋予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权,进一步放开国际货运代理市场v(3)多家经营。19952004年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12、(以下简称“外经贸部”)颁布了多项法规,进一步放宽了国际货运代理市场。3.备案登记制为基础的市场全面开放阶段(2004年7月至今)v(1)中资备案登记制与外资审批制并存。在2004年7月1日后,对中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的行政管理由审批制调整为备案登记制,并取消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对投资人资格、股权比例及经营地域等的一切限制。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此外,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实施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境外的投资者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独资形式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仍实行审批制。v(2)多头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多样性
13、和政府职能的交叉性造成了我国政府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业自始至终存在着多头管理、政策法规交叉的局面。正因为如此,在工商行政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并没有取得从事代理报关、报验、报检、保险等资格,只有到海关、检验检疫、银保监会等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应的审批备案手续并取得相关资格后,才能从事相应的代理业务商务部是国际货运代理业的主管部门。本章重点v阐述了国际货运代理的含义、类型、业务范围及其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本章到此结束本章到此结束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概述国际货运代理协议概述国际货运
14、代理协议概述国际货运代理协议概述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概念与特点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概念与特点1.1.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概念国际货运代理协议,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国际货运代理协议,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协议。为委托人处理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的协议。2.2.国际货运代理协议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的特点:特点:(1 1)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2 2)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双务合同而非单务合同(3 3)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有偿合同而非无偿合同
15、(4 4)商务合同而非民事合同)商务合同而非民事合同(5 5)仅涉及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仅涉及内部关系而非外部关系1.1.根据代理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专门处理一项货运事务的代理协议根据代理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专门处理一项货运事务的代理协议和处理数项,甚至概括处理一切货运事务的代理协议。和处理数项,甚至概括处理一切货运事务的代理协议。2.2.依据委托人的不同,可分为货运代理协议、互为代理协议、揽货依据委托人的不同,可分为货运代理协议、互为代理协议、揽货/销售代理协议。销售代理协议。3.3.依据代理时间的长短不同,可分为长期代理协议和航次代理协议。依据代理时间的长短不同,可分为长期代理协议和航次代理
16、协议。4.4.依据委托人授权的大小不同,可分为总代理协议、独家代理协议依据委托人授权的大小不同,可分为总代理协议、独家代理协议和一般代理协议。和一般代理协议。5.5.按协议内容是否事先协商,可分为标准协议与非标准协议。按协议内容是否事先协商,可分为标准协议与非标准协议。二、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类型二、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类型2.依据委托人的不同v(1)在货运代理协议下,委托人通常为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代理,受托人通常为货运代理,它包括出口货运代理协议、进口货运代理协议及中转货运代理协议等v(2)在互为代理协议下,委托人通常为另一家货运代理,受托人通常为货运代理。当货运代理需要转委托或以承运人身份从事
17、集运、分拨、转运业务时,通常与另一家货运代理签署委托协议。在实务中,这种代理协议既可以是双向的(即互为代理),也可以是单向的v(3)在揽货/销售代理协议下,委托人为承运人或其代理,受托人通常为国际货运代理。在实践中,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也常常作为承运人或其代理的代理为其提供揽货/销售代收运费等服务,此时双方需要签署揽货/销售代理协议。3.依据代理时间的长短不同v(1)在长期代理协议下,只要未发生协议所规定的可以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长期有效v(2)在航次代理协议下,在代理人完成委托人的委托事务后,代理关系即行终止。在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国际货运代理应力争与委托人签署长期代理
18、协议4.依据委托人授权的大小不同v(1)在总代理协议中,代理人是委托人在指定地区的全权代表,他不仅对委托人某项货运事务享有独家专营权,而且还有权代表委托人委托分代理人并处理相关事务。在实际业务中,总代理一般不直接代办代理业务和处理相关事宜,而是交由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分代理人代为办理。换言之,委托人和业务关系人在具体的业务活动中通常直接与总代理下设的分支机构或分代理人进行联系和业务的具体委托。v(2)在独家代理协议中,代理人在规定的区域和一定的时期内享有代理某项货运事务的专营权。与总代理不同,独家代理一般不允许再行委托分代理,即一般应由自己直接面对客户办理具体代理事宜4.依据委托人授权的大小不同v
19、(3)在一般代理协议中,代理人不享有代理专营权,委托人可以同时委托若干个代理人处理事务。由于航运市场竞争激烈,代理人一般难以取得总代理权或独家代理权,因而在实践中,货主或承运人与代理人之间签署总代理协议或独家代理协议的很少,不过在代理人之间签署的互为代理协议中时常出现互相指定为总代理的情况。5.按协议内容是否事先协商v(1)标准协议,又称格式合同、定型化合同、定式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一方当事根据协议丙容是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容相对人协商的代理协议。v(2)标准协议与标准条款的区别。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先只拟定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该类条款就称为标准条款或格式条款。相对人仍可就
20、合同中的其他非格式条款进行磋商。因此,标准协议是全部采取标准(格式)条款的协议。只有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以标准(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才称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5.按协议内容是否事先协商v(3)国外货代标准协议应用情况。为缩小各国货运代理法律制度的差异,FIATA于1996年制定了FIATA货运代理服务示范法(FIATAModelRulesforFreightForwardingService,以下简称FIATA示范法)。与此同时,世界上很多国家(如英国德国、马来西亚等)的货运代理行业组织都制定了本国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供作为会员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使用,以便将其作为货运代理协议。
21、v(4)我国国内货运代理标准协议的应用情况。2002年7月15日,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颁布了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标准交易条件,并推荐会员使用。尽管该标准交易条件的特点或优势十分鲜明,但因“学术性浓、应用性弱”,至今很少被货运代理企业所采用。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vv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基本条款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基本条款vv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内容因协议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内容因协议种类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条款:通常包括以下条款:vv(1 1)委托人的
22、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司电话。)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司电话。vv(2 2)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司电话。)代理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公司电话。vv(3 3)代理授权、代理期限、代理权限。)代理授权、代理期限、代理权限。vv(4 4)代理人的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及特定义务(可列若)代理人的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及特定义务(可列若干选择性条款)。干选择性条款)。vv(5 5)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及特定义务(可列若)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一般性义务及特定义务(可列若干选择性条款)。干选择性条款)。vv(6 6)代理事项,包括通常事项、特定事项(需
23、要声明的)。)代理事项,包括通常事项、特定事项(需要声明的)。vv(7 7)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方式以及未按时支付费用)收费标准、收费时间、收费方式以及未按时支付费用的法律后果。的法律后果。vv(8 8)协议纠纷的解决办法,选择适用法律。)协议纠纷的解决办法,选择适用法律。vv(9 9)协议生效条件、终止、变更、续展及有效期。)协议生效条件、终止、变更、续展及有效期。vv(1010)协议正本数,所用文字及其效力。)协议正本数,所用文字及其效力。vv(1111)其他协议事项。)其他协议事项。vv(1212)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vv(131
24、3)协议附件说明,包括代理公司的业务规程、收费标准)协议附件说明,包括代理公司的业务规程、收费标准以及双方协商的往来电报、电文。以及双方协商的往来电报、电文。(一)(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1.1.报酬请求权报酬请求权 2.2.费用偿还请求权费用偿还请求权(1 1)必要费用)必要费用(2 2)垫付费用与预付费用)垫付费用与预付费用(3 3)利息)利息3.3.留置权留置权(1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2 2)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留置)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的留置二二二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
25、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二)(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1.1.事务处理的义务事务处理的义务(1 1)依约处理委托事务)依约处理委托事务(2 2)依指示处理事务)依指示处理事务(3 3)忠实义务)忠实义务(4 4)谨慎尽职的义务)谨慎尽职的义务(5 5)自己处理义务)自己处理义务2.2.告知与保密的义务告知与保密的义务3.3.利益交付义务利益交付义务二二二二、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三)(三)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1.1.国际货运代理作为直接代理的责任国
26、际货运代理作为直接代理的责任(1 1)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对委托人的法律责任(2 2)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对第三人的法律责任2.2.国际货运代理作为间接代理的责任国际货运代理作为间接代理的责任(1 1)订约时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订约时第三人知道委托关系的,委托人对代理人的代理后果承担责任,除非有特殊约定。果承担责任,除非有特殊约定。(2 2)订约时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的,通过委托人的介入权和)订约时第三人不知道委托关系的,通过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人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第三人的选择权,委托人可能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3.3.货运代理的举证责任货运代理的
27、举证责任4.4.货运代理选择无船承运人或代为签发提单的责任货运代理选择无船承运人或代为签发提单的责任(1 1)不当选任的民事责任)不当选任的民事责任(2 2)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的连带责任)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在一定条件下承担的连带责任(3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第第第第三三三三节节节节 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一、一、一、一、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与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区别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与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区别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与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区别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与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区别1.1.法律行为不同法律行为不同2
28、.2.产生基础不同产生基础不同3.3.法律效果不同法律效果不同 vv11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名称各异以下为常见的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名称各异以下为常见的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vv(1 1)货物进出口订舱委托书。)货物进出口订舱委托书。vv(2 2)货物进出口委托书。)货物进出口委托书。vv(3 3)国际货物委托书。)国际货物委托书。vv(4 4)订舱单,用于非集装箱货物。)订舱单,用于非集装箱货物。vv(5 5)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用于集装箱货物。)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用于集装箱货物。vv(6 6)租船确认书,租船中使用。)租船确认书,租船中使用。vv(7 7)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
29、托单。)海运出口货物代运委托单。vv(8 8)陆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陆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vv(9 9)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出口货运代理委托书。二二二二、实务中的、实务中的、实务中的、实务中的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及其弊端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及其弊端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及其弊端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及其弊端vv2 2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代替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弊端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代替国际货运代理协议的弊端vv对于上述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来说,尽管它们的名称、格式对于上述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来说,尽管它们的名称、格式各异,但内容只涉及承运的货物、承运的终到地点、承运时各异,但内容只涉及承运的货物、承运的终到地
30、点、承运时间、承运工具等方面的记载,并未涉及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间、承运工具等方面的记载,并未涉及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即使涉及此方面的内容,其条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等方面,即使涉及此方面的内容,其条款也过于简单。因此,这些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难以有效地款也过于简单。因此,这些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难以有效地保护国际货运代理的利益,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分清双保护国际货运代理的利益,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很难分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vv基于此,与基于此,与CMACCMAC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相配套的货货运代理协议示范条款相配套的货运委托书右上角专门注明:运委托
31、书右上角专门注明:“本委托书经受托方承诺履本委托书经受托方承诺履行,为双方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关系证明。有关权利、义务和行,为双方之间成立货运代理关系证明。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责任适用中国的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章重点v阐述了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特点、类型及主要内容,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与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的区别等。本章到此结束本章到此结束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第一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概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概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
32、险概述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风险概述一、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含义与投保意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含义与投保意义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为了补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为了补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从事货物运输服务中从收货到交货的所有环节可能出现的责任赔货物运输服务中从收货到交货的所有环节可能出现的责任赔偿。偿。在实务中,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误认为货物已投保了运输在实务中,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误认为货物已投保了运输保险,无须再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保险,无须再投保责任保险。实际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投保主体是货主,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国际货主体是货主,而
33、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运代理企业。2.2.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意义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意义(1 1)责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而投保国)责任风险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面临的最大风险,而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转移责任风险最有效的途径。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转移责任风险最有效的途径。(2 2)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可缓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面)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可缓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所面对的对的“小企业、大责任小企业、大责任”的矛盾,避免因责任事故而使国际货运代的矛盾,避免因责任事故而使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处于无力赔偿的境地。理企业处于无力赔
34、偿的境地。(3 3)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既保障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既保障了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自身利益,又凸显为货主负责的态度,因而可争取到新的揽货机自身利益,又凸显为货主负责的态度,因而可争取到新的揽货机会。会。(4 4)引入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责任)引入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机制,通过保险公司进行责任认定和损失检验,在一定程度可以缓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尴尬的认定和损失检验,在一定程度可以缓解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尴尬的弱势处境。弱势处境。二、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种类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种类vv1 1按责任限额与免赔额不同划分按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35、不同划分vv(1 1)限额责任保险。)限额责任保险。vv(2 2)足额责任保险。)足额责任保险。vv(3 3)超限责任保险。)超限责任保险。vv2 2按承保范围划分按承保范围划分vv(1 1)基本责任保险。)基本责任保险。vv(2 2)综合责任保险。)综合责任保险。vv(3 3)扩展责任保险。)扩展责任保险。三、三、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概况国内外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概况vv1 1国外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概况国外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概况vv目前,许多国家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对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目前,许多国家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对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定了专门规定,将投保国际
36、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作为任保险制定了专门规定,将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作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必要条件。vv2 2国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概况国内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发展概况vv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没有开展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业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没有开展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业务。务。一、基本责任保险一、基本责任保险一、基本责任保险一、基本责任保险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第二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险种结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险种结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险种结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险种结构(一)责任范围(一)责任范围1 1委托人的直接损失委托人的直接损
37、失(1 1)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未发、错发、错运、错交货物。(2 2)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单证。)遗漏、错误缮制和签发单证。(3 3)货物延迟交付。)货物延迟交付。(4 4)监装、监卸和储存过失。)监装、监卸和储存过失。(5 5)拆箱、装箱过失。)拆箱、装箱过失。(6 6)包装、加固过失。)包装、加固过失。(7 7)征收额外关税。)征收额外关税。货代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货代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货代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货代责任保险与货物运输保险的区别2 2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相关费用相关费用(1 1)施救费用。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施救费用。当保险事故
38、发生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者减少对货物或相关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施救或保护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其他费用(以下简称“施救费用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负责赔偿。(2 2)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
39、简称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法律费用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约定负责赔偿。v(1)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1)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的故意行为。v2)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v3)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法行为。v4)自然灾害。v5)托运货物的自然特性、潜在缺陷或固有的包装不善所致变质、霉烂、受潮、生锈、生虫、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褪色、异味。v6)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谋反、恐怖活动。v7)核辐射、核
40、裂变、核聚变、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v8)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二)免责范围(二)免责范围v(2)对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所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1)金银、珠宝、钻石、玉器、贵重金属。v2)古玩、古币、古书、古画。v3)艺术作品、邮票。v4)枪支弹药、爆炸物品。v5)现钞、支票、信用卡、有价证券、票据、文件、档案、账册、图纸。v6)核材料。v7)计算机及其他媒介中存储的各类数据、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v8)活动物、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及有生植物。v对上述特殊货物,如需要投保,则须向保险人申报。v(3)违规签发提单。v1)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而引发的损失。说明:这是
41、指不具有无船承运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签发提单。在投保时凡申报无船承运人资质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扩展因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v2)因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造成的损失。v(4)对于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1)任何人身损害、精神赔偿。v2)被保险人与委托人或其他第三方签订的协议中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v3)责任范围第7款之外的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v4)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v5)被保险人自有的或拥有实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任何财产损失及责任。v6)被保险人无有效的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经营资格或超过许可经营范围从事国际
42、货运代理业务。v7)被保险人超越代理权限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v8)被保险人将有关业务委托给不合法或无相应经营资格的代理人、承运人、仓库出租人、船务公司等主体。v(5)属于国际公约、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汽车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货运代理免责范围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说明:免赔责任条款分为常规性免赔条款和专业性免赔条款,上述第12条属于常规性免赔范畴,第36条属于专业性免赔范畴。v1责任限额v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保险
43、人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单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v2免赔额v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三)责任限额与免赔额(三)责任限额与免赔额(四)保险期间(四)保险期间v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二、综合责任保险二、综合责任保险二、综合责任保险二、综合责任保险v(一)责任范围v(1)委托人的直接损失以及施救费用和法律费用,即包含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全部范围。v(2)货物直接损失。v(二)免责范围v与国际货运代理基本责任保险的免责范围相同。v(三)责任限额与免赔额v与国际货运代理基本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相同。v
44、(四)保险期间v与国际货运代理基本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相同。三、附加条款三、附加条款-扩展责任保险扩展责任保险v(一)特殊货物扩展责任保险条款v1保险责任v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根据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规定,承担被保险人代理以下货物引起的赔偿责任v2责任限额和免赔额v3赔偿处理v4其他(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二)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v1保险责任v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鉴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了相应的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在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
45、赔偿。v保险合同所称的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以外的人。v2责任免除v对于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1)被保险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v(2)因机动车发生意外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v3责任限额和免赔额v(1)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主险累计责任限额的30。v(2)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为附加险累计责任限额的50。v(3)每次事故的免赔额同主险免赔额。v(4)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无免赔额。v4其他v附加险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第三节第三节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的国际货运代理
46、责任保险的义务与赔偿处理义务与赔偿处理vv一、一、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v1如实告知义务v2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v3重大事项变更的书面通知义务v4事故施救、现场保护与通知义务v5在被保险人出现被索赔、诉讼等事项时的义务v6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义务一、一、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v1.如实告知义务v(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被保险人的营业额等相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v(2)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
47、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v(3)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不退还保险费。v(4)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退还保险费。v2.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被保险人应当在国际货运代理合同所涉及的责任范围内妥善收受、保管、安排、处置货物。一、一、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v3.重大事项变更的书面通知义务在保险期间,如果出现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
48、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v4.事故施救、现场保护与通知义务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v(1)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v(2)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对因未及时通知而使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因未及时通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使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一、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v(3)如果发生盗窃或抢劫事故,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报案,并获得其立案或事故证明,否则,对因未及时报告而扩大的赔偿
49、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4)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v5.在被保险人出现被索赔、诉讼等事项时的义务v(1)当被保险人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对赔偿请求人做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有v(2)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偿,保险人均不承担责任。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被保险人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
50、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于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一、被保险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v6.向保险公司索赔时的义务v(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若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提交规定的单证(具体单证清单将在后面予以说明)。被保险人未履行规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v(2)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v(3)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