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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3)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
2、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销售基金份额;(6)选择、更换基金代理销售机构,对基金代理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7)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基金财产投资而产生的其他权利;(10)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11)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
3、订和调整本基金适用的业务规则;(1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2.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3)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2 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4、、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12)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5、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3)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4)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
6、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3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诉讼权和其他法律权利;(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
7、务。(二)(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依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5)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6)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应及时相应呈报中国证监
8、会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2.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1)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4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
9、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设基金财产的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9)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报、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
10、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0)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1)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1、;(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8)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5(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2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22)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三)(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
12、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1.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13、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2.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按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制订的费率标准缴纳基金款项及其它规定的费用;(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6(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委托人共同组成。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
14、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二)(二)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1.下列事项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1)变更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2)终止基金合同;(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该等报酬的除外;(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变更基金类别;(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9)单独或合并代表 10%(不含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5、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的;(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收费方式;(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7(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情形。(三)(三)召集方式 召集方式 1.除非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2.基金管理人未
16、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4.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17、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分别或合并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不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18、不得阻碍、干扰。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四)(四)通知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必须至少应载明以下8 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权益登记日;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送达的地点;5.投票表决截止时间(适用于通讯开会时);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五)(五)开会方式 开
19、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具体由召集人确定。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还要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1.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1)本基金合同所指现场开会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2)现场开会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议程:A.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时,应当提交符合法律、法规
20、、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B.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2.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1)本基金合同所指通讯方式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9(3)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面表决时,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会议通知规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以通讯方式进行书
21、面表决的,除提交上述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书面授权委托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所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无效,其代表的基金份额不计入参加表决的总份额。(4)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书面表决意见。在表决截止日以前以传真成功发送单、邮件印戳和收到回执记载的时间为准的投票视为有效投票。(5)以通讯方式开会须符合下列条件方为有效:持有人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应当高于基金总份额的 50%。(六)(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
22、内容 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类别、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23、行解释和说明。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召集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2.议事程序 议事程序 10(1)(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和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律师见证或公证员公证后形成大会决议。大会召集人应当在决议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24、。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无法主持大会,或符合上述第(三)款第 4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会议的,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通知的表
25、决截止日期后第二天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形成决议并在 5 日之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核准。(七)(七)表决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应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26、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11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视为无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及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八)(八)计票 1.计票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27、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以 2 次为限。2.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
28、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九)(九)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12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以通讯方式召开的,还应当同时公告公证机关的公证书全文、公证
29、机关及公证员姓名。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二)(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原则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2.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告,以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0.01元,第
30、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3.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将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时,收益为负值,则将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如采用其他收益分配方式,则另行公告。4.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日享受收益分配。5.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月集中结转当前累计收益,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1、一个月不结转。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另外除了每月的例行收益结转外,每天对涉及有赎回等交易的账户进行提前收益结转,处理方式跟例行收益结转完全一致。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13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
32、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日起享有分红权益,纳入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第五位舍去。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nwwwSr1)/(10000;其中,r1 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S1 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 为第 w日基金净收益,Sw 为第 w 日基金份额总额,rn 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Sn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3.按日结转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736571)100001(=+iiR1100%,其中,Ri 为最近第 i
33、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前 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披露。(五)(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四.基金的费用(一)四.基金的费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3.基金销售服务费;14 4.投资交易费用;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8.按照相关法律或中
34、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二)(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2.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
35、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1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3.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HE0.25%当年天数 1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
36、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4.4.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等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三)(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
37、费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四)(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规模等因素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高上述费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须在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一)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一)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38、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二)(二)投资限制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2.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合计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16 券的 10%;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
39、回购到期后不展期;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6.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80 天;7.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8.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9.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10.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
40、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本基金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剧烈变化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13 项规定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投资组合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一)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
41、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17 所短期债券。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1)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2)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3)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4)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
42、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5)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应采用合理的风险控制手段,如“影子定价”,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
43、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3.如发生债券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债券流动性严重不足或债券发行主体资信状况严重恶化等情况,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经批准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4.如有新增事项,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估值。(二)(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18 2.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
44、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七.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七.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须按法
45、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二)(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46、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三)(三)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2.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4.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19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四)(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五)(
47、五)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六)(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报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2 日内公告。(七)(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八.争议的处理 八.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
48、共和国法律管辖。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能解决的,可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东分会并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九.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点和查询办法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20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本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