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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摘要基金合同摘要 1 一、前言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明确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订立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若本基金合同内容存在与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冲突之处的,应以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为准,本基金
2、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之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或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
3、义务。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起设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三、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 2(1)(1)基金发
4、起人的权利 A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 申请设立基金;BB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 遵守本基金合同;BB 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CC 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法律规定的申请设立基金所需的文件;DD 基金不能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基金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发行期结束后 30 个工作日内划出,退还基金认购人;EE 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FF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5、义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A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BB 按照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CC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DD 获得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EE 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或基金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此具有求偿权,可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FF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GG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HH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
6、业务规则;BB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CC 在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D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3 EE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召开事由 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1.1.修改基金合同;2.2.终止基金合同;3.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5.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6.与其他基金合并;7.7.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
7、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述比例以提出提议之时提请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总份额计算,下同);8.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9.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下情形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推出其他的基金管理费收费方式;2.2.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3.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4.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会造成本基金合同当事人
8、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二)(二)召集方式 1.召集方式 1.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 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2.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3.在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下,该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
9、15 个工作日内就是否召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书面答复,如同意召集,应承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 20 个工作日内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未能在收到书面要求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或书面答复不行使召集权,或未就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做出承诺,则由基金托管人在收到书面要求的 3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于上述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答复,并发出会议通知,则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召集的程序应尽可能与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程序相同。(三)(三)通知 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
10、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1.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2.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3.3.会议的议事程序以及表决方式;4.4.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5.5.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6.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7.7.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8.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
11、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 5 间。(四)(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1)(1)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12、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2)(2)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代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不含 50)。2.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2)(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3)(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超过权益登记日基金
13、总份额的 50(不含 50)。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不含 50)的,通讯方式开会有效。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4)(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6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5)(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
14、监会备案 3.3.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五)(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不得再提出会议通知中未列出事项的新
15、提案,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会议通知中所列出事项的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 天公告。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1)关联性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
16、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7 进行解释和说明。(2)(2)程序性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不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
17、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不含 2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2.2.议事程序(1)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本条第(七)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18、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2)(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六)(六)表决 表决 8 1.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19、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2.2.在现场开会之情形下,亲自参加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3.3.在通讯开会之情形下,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否则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权份数。4.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1)一般决
20、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5.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6.6.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7.7.基
21、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七)计票 1.计票 1.现场开会(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 9 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为召集人出席大会代表。(2)(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22、。(3)(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八)生效与公告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
23、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予以公告。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更换:1.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3.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4.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24、(二)(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2.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10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4.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
25、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5.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光大保德信”的字样。(三)(三)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更换基金托管人:1.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3.3.根据本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特别决议通过的;4.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
26、金托管人不能或不适于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四)(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如下程序进行:1.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不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2.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
27、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接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和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共同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11 十一、基金的托管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
28、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一)(一)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等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托管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二)(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29、管理人有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三)(三)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
30、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十二、基金的销售 十二、基金的销售 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 12 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的销
31、售业务。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其判断,决定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作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32、益。(一)(一)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1.1.取得注册登记费;2.2.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3.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4.4.从事基金注册登记、结算等业务;5.5.受托发放基金红利;6.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7.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二)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1.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2.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3.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开户资料及相关的申购与
33、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4.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基金 13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5.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6.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五、基金的融资 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融资。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一)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的处理(一)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 1.由于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基金合同两
34、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1)(1)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水灾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重大社会事件,致使本基金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情况;(2)(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3)(3)在没有欺诈或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履行或不履行其投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2.2.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且仅就直接损失部分进行赔偿。3
35、.3.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本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减轻损失。4.4.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二)(二)争议的处理 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14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一)二十四、基金合同的
36、效力(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为自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二)(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三)(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二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四)(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基金投资者也可按工
37、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二十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一)二十五、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基金合同的修改 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 基金合同 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因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组织形式、注册资本等的变更,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情形,或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
38、率、赎回费率或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调整收费方式,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二)(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1)(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宣布基金终止;15(2)(2)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3)(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4)(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资格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5)(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6)(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2.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合同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基金合同正文所载之详细资料一并阅读。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