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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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目目 录录 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3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3 三、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4 四、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6 五、五、基金财产保管.7基金财产保管.7 六、六、划款指令的发

2、送、确认及执行.11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七、运作安排.14运作安排.14 八、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5 九、九、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22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22 十、十、基金的收益分配.29基金的收益分配.29 十一、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31 十二、十二、基金信息披露.31基金信息披露.31 十三、十三、基金费用.34基金费用.34 十四、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7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7 十五、十五、基金管理人

3、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8 十六、十六、禁止行为.40禁止行为.40 十七、十七、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41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41 十八、十八、违约责任.43违约责任.43 十九、十九、争议的解决方式.46争议的解决方式.46 二十、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46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一、二十一、其他事项.46其他事项.46 二十二、二十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46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约地、签订日.46 2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4、 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46-47 楼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代表人:林昌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二)(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注册资本:人民币 68.48 亿元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

5、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3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一)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基金的申购、赎回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

6、有人的合法权益。(二)(二)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其他有关规定及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简称“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订立。(三)(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基金托管协议。(四)(四)基金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五)(五)除非本协议明确另有所指,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 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4 三、基金托管人对

7、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一)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范围,目前主要包括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

8、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核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内容,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二)(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管理规定、基金合同

9、、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5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10、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三)(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11、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6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一)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一)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

12、、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二)(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三)(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

13、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7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14、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

15、财产。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二)(二)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

16、管理人在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8 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届满,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三)(三)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

17、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拨。基金托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四)(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18、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五)(五)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19、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9 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六)(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

20、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七)(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八)(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21、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10 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

22、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4.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九)(九)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23、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11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书面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

24、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将回函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通知在基金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回函确认的当日生效。被授权人及其权限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被授权人改变或其权限改变,基金管理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的,视为未作改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二)(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的内容 1.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申购赎回分红采取轧差清算的,基金管理人需发送轧差应付款项指令)、同业市场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管理费、托管费、基

25、金销售服务费用等费用划付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2.划款指令应写明收款人户名和帐号、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开户行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三)(三)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付款指令。对12 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发送划款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

26、用双方协商一致的方式解决。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的真实性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若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前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和法规,应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托管人事后方能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划款指令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应在发现后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并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

27、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时间,并确保基金账户中有足够可用资金头寸。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指令执行或拖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前述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索赔。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投资指令的保管。投资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投资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投资指令传真件为准,但此传真件须为加密

28、传真件。(四)(四)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被授权人的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变更通知书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并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发送的书面授权变更通知书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13 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授权变更通知书,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29、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三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书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逾期未交付授权变更通知正本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传真件为准。(五)(五)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指定专人从表面形式上对划款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和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印鉴和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交易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30、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14 七、运作安排(一)七、运作安排(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与程序 1.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席位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席位。2.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席位使用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二)(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安排 1.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执行后,本基金投

31、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在清算方面的失误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或由于基金存款账户头寸不足,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按时执行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2.支付结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三)(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每一工作日将每日估值电子数据和其他净值表在当日全部交易结束后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32、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登记公司所发数据进行估值,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双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双方账账相符。基金证券账目每一个交易日终了时双方进行对账。实物券账目在每月月末由双方进行账实核对。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可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33、。(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约定后另行公告。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基金管理人将有关调整的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

34、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2.申购的开始时间 申购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3.3.赎回的开始时间 赎回的开始时间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 2 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可以撤销。16 4.在基金

35、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不结转。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

36、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投资者可在 T+2 日内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办理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在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或参照销售网点有关规定进行确认。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的款项将退回至投资者账户。投资者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每笔申购申请不得

37、低于 1,000 元。2.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限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17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与销售机构约定,对投资者委托销售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不必遵守以上限制。(六)本基金的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六)本基金的

38、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1.申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申购份数=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赎回金额赎回份数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3.本基金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9、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八)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八)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负责。2.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原则上每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注册业务18 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3.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4.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关事宜按时进行。5.

40、赎回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垫款义务。6.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赎回等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除与划款指令相同外,其他部分另行规定。(1)申购资金 T+1 日,注册登记机构将 T 日申购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41、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根据不同的销售渠道不迟于 T+2 日划到在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2)赎回资金 T+1 日,基金管理人将 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T+1 日基金管理人将赎回资金划拨指令传真到基金托管人,T+1 日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一个专用账户。特殊情况时,双方协商处理。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19(九)申购与

42、赎回的注册登记(九)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办理增加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确认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内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份额权益的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十)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或延迟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的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43、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3)基金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6)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

44、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迟支付赎回款:(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20(4)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同

45、时在出现上述(3)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最迟于重新开放前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单

46、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指当日赎回申请总份数加上基金转出申请总份数,扣除申购申请总份数后及基金转入申请总份数的余额。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47、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21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

48、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十二)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的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于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基金管理人应在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49、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22 九、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一)九、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收益计算与会计核算(一)基金资产估值 1.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目的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2.2.估值日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日。3.3.估值对象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等。4.4.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进行估值: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

50、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A.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B.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购入成本和内含利息列示,按购入移动成本和到期兑付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C.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D.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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