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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一、前言1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3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3 五、基金的设立与交易安排4 六、基金的托管4 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5 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7 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8 十、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9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十三、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7 十四、基金资产 19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19 十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24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25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2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27 二十、违约责任 2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2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29 二十三、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终 止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清算 29 二十四、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31 1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3、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该等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能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本基金合同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
4、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关于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详见第八、九、十、十一章)。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本基金合同、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合法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2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1)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住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鲍友德 成立时间:1981年7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81)银复字第73
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20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山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段虎 成立时间:1991年5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9123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徐建军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3(二)基金管理人:华安
6、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60号,新上海国际大厦。法定代表人:杜建国 成立时间:1998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2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5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实收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安信证券投资基金(二
7、)基金类型:契约型封闭式(三)基金份额发行总份额:20亿份(四)每基金份额发行价格:1.01元人民币 每基金份额面值:1元人民币 每基金份额发行费用:0.01元人民币(五)存续期限:15年 四、基金份额的发行 4 任何与本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一)基金份额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 1、发行时间:1998年6月16日 2、发行方式:上网定价发行,即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由本基金主要发起人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唯一“卖方”,将“安信基金”19.4亿份基金份额输入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基金发行专户,以发行价作为卖出价。3、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
8、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二)基金份额每份发行价格:1.01元,其中每份面值为1元人民币,发行费用为0.01元人民币。(三)发起人认购份额:6000万份(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的数额限额:本基金认购数额为1000份的倍数,最低数额为1000份,没有认购上限。五、基金成立和交易安排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募集的资金总额等于或超过本基金批准规模的80%(即16亿元),本基金即告依法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
9、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发行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三)基金成立后的交易安排 本基金成立后,将根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拟上市时间为1998年6月。六、基金的托管 5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将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七、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决策、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为投资者分散和减少投资风险,确保
10、基金资产的安全,并谋求基金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三)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1)管理人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投资的总体策略;根据利率的走势和通货膨胀预期决定本基金国债投资组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以及行业发展的状况决定本基金的行业投资战略;根据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分析和其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分析选择股票的投资组合;(2)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将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约束。并以充分保障投资者利益为前提,权衡投资中的收益和风险。2、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研究发展部和
11、基金投资部以及由总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程序如下:(1)研究发展部提出投资计划建议 研究发展部专门从事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研究,利率和通货膨胀走势分析,行业发展状况研究,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分析、价值评估、走访调查并分析预测证券市场的变化趋势。其 6 职责是通过对市场行情和上市公司价值变化趋势的分析研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研究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投资决策依据。研究发展部将建立健全研究报告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宏观经济分析报告、行业分析报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和证券市场行情报告。(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和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为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经理、
12、基金投资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其功能是为基金投资拟订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以及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该委员会将定期召开会议,如遇紧急情况亦可召开临时会议。主要工作为适时调整基金的资产结构,合理分散基金的投资期限,良好规避基金的投资风险。投资决策委员会将认真分析研究发展部所提供的研究报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根据投资的期望值和风险性作出投资计划。投资决策委员会还将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适时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抗风险能力。(3)基金投资部制定投资组合的具体方案 基金投资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总体投资计划,参考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报告,制定投资组合的具
13、体方案。(4)风险控制委员会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由副总经理、监察稽核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组成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其主要工作是定期召开会议,制订和监督执行风险控制政策,根据市场价格水平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四)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原则:(1)本基金遵循稳健原则,高度重视基金资产的安全性,最大限度地分散、减小或规避投资风险;(2)本基金的股票投资以中长期为主,注重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上市公司价值的长期增长,通过充分参与中国优秀上市公司的价值增长,使基金份额持有人从中获得长期稳定的回报。7(3)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变化,灵活选择一定比例的短期投资,在防范风险的前
14、提下,力求增加基金的收益;(4)本基金亦部分投资国债,以调节投资股票可能带来的收益波动,分散风险,使基金的收益表现更加稳定。(5)在严格遵守暂行办法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不断调整投资组合,提高投资组合的风险回报性能。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规定:(1)本基金80投资于股票,20投资于国债;(2)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4)本基金将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五)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范围仅限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
15、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1、投资于其它基金;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3、从事证券信用交易;4、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5、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6、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7、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八、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2、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取得基金收益;4、依据有关规定转让基金份额;8 5、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6、参与基金清算,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16、7、法律法规认可的其它权利。(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2、在基金设立时认购和在存续期间持有符合规定比例的基金份额;3、遵守基金合同;4、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时的有限责任;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6、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按比例承担费用;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九、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运用基金资产;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3、依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4、暂行办法、基金合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1、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
17、用基金资产;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运作基金资产;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9 5、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6、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7、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18、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9、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10、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11、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2、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13、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15、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6、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17、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基金托管人
19、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取基金托管费;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10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4、除依据暂行办法、基金合
20、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21、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9、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12、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14、参加基金资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5、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11 16、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7、基金管理
22、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取得基金收益;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4、转让基金份额;5、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6、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遵守基金合同;2、交纳基金认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一)召开事由 当
23、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12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6、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2、因相
24、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二)会议召集方式(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25、,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13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26、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三)通知(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天,
27、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6)其他注意事项。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28、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14 的计票进行监督。(四)会议的召开方式(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
29、程:(1)亲自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身份证明及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登记资料相符;(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30、决意见;(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 15 效表决。(五)议事内容与程序(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
31、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
32、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2、议事程序(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33、表主持;如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16(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六)表决(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
34、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七)计票(七)计票 1、现场开会(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35、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 17 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
36、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八)生效与公告(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决议的,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除非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十三、基金管理
37、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更换基金管理人: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18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8、的;3)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的;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基金托管职责的。(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2日内公告。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39、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中国证监会或基金托管人提名;(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主要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2日内公告。十四、基金资产(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基金购买的国债、股票及银行存款本息所形成的价值总和。19(二)基金资产的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三)基金资产帐户
40、本基金资产将以“安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名义开设基金专用帐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帐户及其它基金资产帐户相独立,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十五、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41、营业日。(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20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42、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43、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
44、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21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45、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46、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 22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
47、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48、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49、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 23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
50、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