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发文机构:海南省卫生厅 法规文号:琼卫法规201326号 发布日期:2013-07-03 实施日期:2014-09-01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卫生监督总队: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卫生厅2013年 7月3日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适应本省食品
2、生产经营活动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计划、立项、研制、起草、评审、发布,以及报备、修改、复审等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公布、解释、报备、宣传、跟踪评价等工作,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卫生地方标准、食品质量地方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
3、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第三条 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地方食品特点和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第四条 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食品及食品原料的卫生要求。包括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四)与产品标准对应的检
4、验方法与规程;(五)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第五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食品企业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一致。第二章 计划与立项第六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本省实际需要,会同省级农业、商务、工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第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订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立项建议。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
5、领域需要制(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年初编制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立项建议内容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提出多个立项建议的,应当按优先顺序进行排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八条 审评委员会应当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进行初审,并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制定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第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6、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对本省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和涉及重大食品安全急需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项目,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即时立项。第十条列入计划的项目,如需变更或终止,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第三章 起草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并由起草单位牵头共同拟制标准草案。第十二条
7、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指定具备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负责人:(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或者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权威性;(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于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三)学风端正,工作严谨,无不良学术问题。标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或兼任2项(含2项)以上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第十三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并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项目工作计划,至少每两个月向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报告一
8、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第十四条 起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结果,以及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考虑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内外先进标准,以及国内外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各项技术指标的设定应当有明确的科学依据和文献来源,且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相关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抵触、交叉、重叠。第十五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负责人在起草过程中,应当深入调查研究,保证标准起草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起草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
9、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工作,并将送审材料及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第十六条 起草的检验方法标准,应当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进行检验方法验证,验证单位的数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修)订的检验方法标准属于国内创新的,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不少于3家(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二)与国际检验方法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等同的,由标准起草单位或者其他1家专业技术机构进行验证;(三)与国际检验方法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修改的,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不少于1家(不包括标准起草单位)。承担验证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提供有效的验证技术报告。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结构和表述规则应当符合GB/T 1.
10、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提交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应当编写编制说明。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任务来源与项目编号、参与协作单位、简要起草过程、主要起草人及其所承担的工作等;(二)编制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依据,修订的还应说明主要修订的内容;(三)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的说明;(四)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其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等有关情况的说明;(五)确定技术指标、参数、公式、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各项指标的依据。强制性技术内容应说明强制理由;(六)重大分歧意见处理的经过、依据、结果;(七)征求意见和采纳意见的情况;(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九)其他应予说明
11、的事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中有需要与本省其他地方性法规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协调处理的内容,应当在编制说明中明确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同时提出需要协调处理的技术意见。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就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和编制说明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并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有关科研院所、行业和企业、监管部门、专家意见。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积极采纳合理的意见,形成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材料,以及标准草案审查申请、经费使用情况,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报送的材料应当由起草项目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标准起草单位
12、公章。第四章 审查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本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进行审查。审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经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标准,应当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意见及时送交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研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应说明理由,对标准送审稿修改完善后,再报审评委员会秘书处。第二十二条 专业分委员会
13、负责对标准科学性、实用性进行审查。审查标准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同意的,标准通过审查。专业分委员会完成审查标准后,专业委员会应当编写会议纪要,记录讨论过程、重大分歧意见及处理情况。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进行会审或者函审。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
14、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主任签署审议意见后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审议决定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根据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进行修改后,再次送审。第二十四条 报批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秘书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批表;(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批稿;(三)编制说明、意见汇总材料、审评会议纪要和专家签名;(四)如采用国际标准和其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有该国际标准或其他国外先
15、进标准原文(复制件)和译文。(五)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名称中英文对照。第二十五条遇有特殊情况,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调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共同审查。第五章 批准和发布第二十六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形式公布。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的过渡期限,但对本省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等有重大影响而急需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除外。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发布的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编号:(一)编号由代号、顺序号和年代号三部分组成。(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6”加上“3位代号顺序号”-“4位年代号”,组成
16、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6(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级卫生行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分别通报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第二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发布之日起20日内报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报送文件;(二)标准文本;(三)编制说明。第三十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解释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文形式公布,与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第六章
17、跟踪、修改和复审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分别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第三十二条 各级农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收集、汇总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逐级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有异议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省级卫生
18、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反馈。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实施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情况,适时组织审评委员会对标准进行复审,并提交复审报告。复审报告应当包括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以及主要理由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需要修订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及时纳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立项计划。需要废止的应当公告废止。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第三十四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修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发布后20日内重新报送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废止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废止后20日内向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报送有关废止标准的
19、文件。第七章 变更、撤销、延期第三十五条 标准制(修)订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内容、起草负责人或者起草单位的,应当填报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需要撤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递交撤销书面申请,说明撤销项目的原因和经费使用情况等。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的,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书面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和延期时间。第三十六条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的变更、撤销或者延期申请需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第三十七条 标准起草单位、协作组等其他单位或有关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予以
20、通报批评,停止委托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提请相关部门给予处理:(一)标准起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二)未经批准停止标准起草或者延长标准起草时限的;(三)不按有关规定使用标准工作经费的;(四)其他不符合标准管理工作规定的情形。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八条 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级卫生行政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有关档案。第三十九条 地方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省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财务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第四十条 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第四十一条 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
21、效期内的食品卫生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然有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书标准名称排列次序制定或修订制定修订被修订标准号标准类别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其他注:不包括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项目推出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侯选起草单位(如同上,可以不填)单位名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完成项目所需要时限(月)拟解决的食品安全问题立项背景和理由主要技术指标已开展的风险监
22、测和风险评估内容标准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际同类标准和国内相关法规标准情况 项目成本预算建议单位意见 (公 章) 年 月 日备 注主要起草人员姓 名专 业职 称工作单位项目分工标准化工作经历联系电话注:“标准化工作经历”应填写其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审查工作的主要情况。 附件2海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计划项目调整申请表标准名称计划项目编号申请调整的内容理由和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意见单位名称: 签名盖章单位负责人: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意见 委员会盖章主任委员签名: 年 月 日 省卫生厅主管处室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省卫生厅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