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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食品平安,征求看法,管理方法,地方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简介: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发布单位】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12-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卫生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 本文内容: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发布单
2、位】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22-12-14【生效日期】【效力】【备注】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规范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卫生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我厅组织起草了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征求看法稿),现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看法,反馈看法截止至2022年12月20日。联系部门:食品平安综合协调处联系电话:02787827172传真:02787823667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第一条为适应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及食品平安监管工作的须要
3、,规范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卫生部食品平安国家标准管理方法和食品平安地方标准管理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制(修)定、公布及管理工作适用于本方法。湖北省卫生厅负责地方标准得制(修)定、公布、管理工作。第三条地方标准包括食品及原料、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与食品平安有关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平安技术要求。第四条地方标准制(修)定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平安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充分考虑湖北食品特点及饮食习惯,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亮、平安牢靠。第五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食品平安的,
4、应当依照地方标准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第六条湖北省卫生厅组织成立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详细职责由湖北省食品平安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规定。第七条激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行业组织主动担当或者参加地方标准的探讨和制定工作。第八条依据本省食品平安工作须要,省卫生厅会同省农业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食药局等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制(修)定安排,并在省卫生厅网页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征求建议。第九条各地、各有关部门认为本地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须要制(修)定地方标准的,应当在每年
5、年初向省卫生厅提出立项建议。地方标准立项建议应当包括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地方标准候选起草单位等,并将立项建议按优先依次进行排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修)定安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调整。依据食品平安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平安监管中发觉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第十二条省卫生厅采纳招标、托付、申报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实力的单位担当地方标准的研制工作。第十三条担当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的单位应当与省卫生厅签订地方标准制(修)定项目托付协议书。地方标准研制的经费以担当单位自筹为主,省卫生厅据年
6、度财政经费预算的状况,适当予以补助。激励企业出资开展地方标准研制工作。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深化调查探讨,保证标准研制工作的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地方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食品平安监管部门、运用单位、科研院校等各方面看法。征求看法时,应当供应地方标准编制说明。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研制单位应当在托付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和征求看法工作,并将地方标准(草案)及其编制说明、征求看法汇总材料等送审材料刚好报送秘书处。第十六条地方标准(草案)应当根据下列规定编号:(一)编号由代号、依次号和年头号三部分组成。(二)汉语拼音字母“DBS42”加上“3位代号依次号”-“4位年头号”,组成
7、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号。地方标准编号示例:DBS42(代号依次号)-(年头号)第十七条地方标准草案根据以下程序审查:(一)秘书处初步审查;(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会议审查;(三)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第十八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以及与托付协议书的一样性。第十九条经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初步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开征求看法。公开征求看法的期限一般为两个月。其次十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将收集到的反馈看法送交地方标准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馈看法进行探讨,并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完善,
8、对不予接受的看法应当说明理由。必要时,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可依据详细状况邀请部分省食标委委员对地方标准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其次十一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会议负责对地方标准科学性、好用性审查。审查地方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并举荐审查主持人。审查实行协商一样的方式。在无法协商一样的状况下,应当在充分探讨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的,地方标准通过审查。主持人应当组织编写审查会议纪要,记录探讨过程、重大分歧看法及处理状况,并将会议纪要等资料提交秘书处。其次十二条未通过审查的地方标准,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应当向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
9、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看法。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审查原则通过但须要修改的地方标准,由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会同地方标准(草案)起草单位依据审查看法进行修改。其次十三条地方标准审查通过后,研制单位应当在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须要的全部资料。其次十四条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后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报送省卫生厅。其次十五条地方标准报批稿报批前,应当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看法,并对征集到的修改看法进行探讨,进一步完善地方标准报送稿。其次十六条审核通过的地方标准,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其次十七条地方标准自发布
10、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省卫生厅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并报卫生部备案。其次十八条地方标准发布后,个别内容需作调整或说明时,省卫生厅以公告形式发布地方标准修改单或说明,与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其次十九条地方标准实施后,省食品平安标准审评专家委员会应当适时进行复审,提出接着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复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五年。对须要修订的地方标准,应当刚好纳入地方标准修订立项安排。第三十条省卫生厅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发展、相关食品平安标准制定和跟踪评价结果等状况,组织卫生监督机构和相关单位对地方标准的实施状况进行跟踪评价,评价状况应当刚好通报相关部门。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地方标准实施过程
11、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看法和建议。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等有关单位应健全地方标准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妥当保管有关档案。第三十二条批准发布的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的,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依据。第三十三条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地方标准制(修)定工作由省农业厅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食品质量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地方标准实施前仍旧有效。第三十五条本方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说明。第三十六条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篇2: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地方志,工作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简介: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
12、定2022年05月18日15时19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地方志”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 本文内容: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2022年05月18日15时19分114主题分类:民族民政“地方志”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已经2022年3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清泉二七年四月五日湖北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第一条
13、为了规范地方志编纂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地记载地域历史和现实状况,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治、教化以及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地方志书,是指全面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的资料性文献。地方综合年鉴,是指系统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状况的年度资料性文献。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含自治州,下同)
14、编纂的地方志,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编纂的地方志。第四条地方志工作是促进全社会持续、文明、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公益性、常常性工作。编纂地方志应当坚持存真求实、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方针,全面、客观、科学地反映当地自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的历史和现状。第五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证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第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志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地方志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制定有关地方志编纂的业
15、务规程;(二)组织、指导、督查地方志工作;(三)拟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地方志方案;(四)组织编纂本行政区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依照规定组织专家对已编纂成稿的地方志进行评审;(五)收集、保存、整理、开发利用地方志文献和资料,组织整理旧志,开展地方志学术探讨和沟通;(六)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七)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建立地方志馆或地方志文献资料库和网站,为公众供应服务;(八)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地方志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干脆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专职编纂人员的素养应适应编纂地方志工作的须要,具备
16、相应的专业学问和文字编纂实力。地方志编纂工作应汲取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与,可以实行聘用方式聘请适合从事地方志编纂的人员参与编纂;民族自治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应当有少数民族人员参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为地方志编纂人员供应相应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实行措施保证地方志编纂队伍的相对稳定。第八条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纂工作的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定,每一轮编修工作应相互连接,除有特别重大事务发生导致编纂工作不能接着进行的状况外,不得中断。第九条以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
17、人不得擅自编纂。政府部门、行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编纂各自的志书或年鉴,编纂过程中应根据隶属关系或者注册登记关系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编纂完成后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第十条省内全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驻军都应当支持和帮助地方志编纂工作,根据要求完成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资料的报送和所担当的编写工作。凡担当有编纂地方志任务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有相对固定的编纂人员,业务上应接受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的指导。第十一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社会广泛征集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供应,不得拒绝。地方志编纂人
18、员可以凭所属地方志工作机构介绍信对有关资料进行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隐私、商业隐私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资料供应者不得有意供应虚假资料。为执行本单位的地方志编纂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收集、整理的地方志资料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归档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处理。第十二条地方志书实行分级申报、审查、验收制度:(一)省地方志书报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审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二)市地方志书报送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三)县地方志书报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重大问题应报省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核,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
19、交付出版。以电子出版物形式出版的地方志书根据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各级地方综合年鉴以年度为序编纂出版。以县以上地方各级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交付出版。第十四条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出版后3个月内,编纂单位应分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样书和样书电子文本。以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各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在编纂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资料,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统一管理,重要资料送省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第十五条地方志文献应
20、当向社会开放,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地方志工作机构加强地方志文献资料整理、保存、开发利用和信息化建设,为社会各界利用地方志文献资料创建便利条件。第十六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对在地方志编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赐予表扬和嘉奖。地方志成果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国家和省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第十七条由各级政府主修的地方志均为职务作品,受国家著作权法爱护;参加编纂的人员,依法享有署名权等合法权益。第十八条违反条例和本规定,条例已规定惩罚,根据条例的规定惩罚。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根据权限责令
21、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订正,并视情节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指责或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将单位全部或者持有的地方志资料损毁或者非法据为己有的;(二)地方志资料全部人或者持有人有意供应虚假资料的;(三)拒绝担当应当担当的地方志资料编写任务或者拒绝供应依照规定应予供应与地方志有关的资料的;(四)拒绝向上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报送地方志文献资料的。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篇3: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关键词:湖北省,施工图,审查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
22、简介: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建筑管理-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时间:2022-09-1421:06:25|作者:|来源:|阅读:839次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湖北省的施工图审查规定 本文内容:您所在的位置:首页-建筑管理-勘察设计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时间:2022-09-1421:06:25|作者:|来源:|阅读:839次k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鄂建文2001300号各市、州、县、林区、直管
23、市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施工图审查工作,明确施工图审查技术要点,强化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管,确保审查质量和建设工程质量,省建设厅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方法,结合我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执行状况,对原颁布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暂行)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修改。现将修改制定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及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要点、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资格年检方法(试行)二个配套文件,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
24、理条例和国务院第2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切实做好建筑工程施干甲设计大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及人民生命财产平安和社会公众利益,依据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方法,结合我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执行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以及涉及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固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工程。第三条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两部分。程序性审查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取得相应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
25、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担当。程序性审查主要是对送审项目在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规定等方面状况进行审查。技术性审查主要是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的结构平安、公众利益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状况等内容进行审查。程序性审查分预审和终审两个阶段进行,在进行技术性审查之前应通过程序性预审,在通过技术性审查之后必需进行程序性终审。第四条施工图审查由县级以上(合县级,下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并实行分级监督和管理。第五条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凡依法需进行人防、消管线、燃气、节能、幕培等专项审查的
26、项目宜实行“统一报送防、环保、通信、专项管理”的原则,当各专项审查通过后,由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建设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单位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第六条施工图审查工作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激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中采纳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其次章审查管理部门第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和颁布有关管理规定和政策。(二)负责全省审查机构审查许可证的申报、批准和管理以及审查人员的审查资格认定、业务培
27、训工作。(三)负责全省审查机构资格年检工作,并根据本方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组织专家对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进行定期调审和质量评定。(四)对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根据本方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仲裁确定。(五)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状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的检举和投诉,井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惩罚。第八条各市、州、县、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行政区域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部门,其职责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报审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根据本方法第十八条要求进行程序性预审,并确定工程项目的等级及担当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的审查资格
28、,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和专项审查通知书。(二)根据本方法其次十条要求进行程序性终审,并核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三)对在本地注册的审查机构的有关活动(包括审查机构的运行、收费状况、审查合同、审查质量和服务质量等)实行监督管理。(四)对审查人员的审查工作状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审查机构聘用审查人员的活动进行审查鉴证等。(五)协调与各专项审查部f1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强化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六)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状况实施监督,受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的检举和投诉,并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惩罚。第三章审查机构及人员第九条施工图审查机
29、构的设置必需符合本方法第十二条对审查机构设置所规定的设立条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须要,对审查机构的设置实行总量限制,合理分布。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不得设置分支机构和托付审查。第十条施工图审查中的技术性审查由建设单位依据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托付已取得与其建筑工程分类等级相对应的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进行。取得施工图审查许可证的技术性审查机构方可担当建设单位托付的技术性审查工作,并接受审查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技术性审查机构应是特地从事施工图审查与技术询问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担当民事责任的中介机构,不得兼营工程建设的勘察设
30、计业务。第十一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审查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甲级审查许可证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f1初审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乙、丙级审查许可证由审查机构注册地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许可证和审查专用章由审批部门统一颁发。第十二条各级审查机构的设立条件:(一)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全部人员实行聘用方式,签订聘用合同,合同交同级审查管理部门审查备案。(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三)有相对固定并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人员,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组成应达到以下最低要求:甲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名,
31、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名,其他专业(包括给排水、电气、舜通等专业,下同)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中:结构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查人员应具有1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其中一人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特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5名,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至少有2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其专业负责人不仅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审
32、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1项及以上一级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丙级: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名,建筑、勘察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名,其他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名。其中: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1名应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3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程的结构设计;建筑专业的审查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主持完成过2项及以上二级建筑工浑的建筑设计;(四)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完整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五)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审查收费严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并设有特地帐户。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设置与审查范围按以
33、下规定执行:(一)省会城市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甲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除超限高层以外的建筑工程项目。超限高层建筑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二)地级市(合自治州,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乙级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二级以下(合二级)的建筑工程项目。(三)县级市(合直管市、县、林区,下同)的技术性审查机构应具备丙织审查资格,负责审查三级以下(合三级)的建筑工程项目。第十四条申报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本专业大专及以上的学历,10年以上本专业的工作经验。(二)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有独立工作实力和J定的语言文字表达实力。
34、(三)娴熟驾驭国家和湖北省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五)申报结构、建筑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织技术职称并作为专业负责人或主要设计人,主持完成过4项建筑工程三织以上项目的全过程设计,其中二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勘察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井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过3项以上丙级工程勘察工作,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申报其他专业审查资格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在丙农审查机枯从事其他专业审查的人员应具有本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第十五条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人员只能申报一个专业的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
35、定后,颁发审查人员资格证书。受聘到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由审查机构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执业章。第四章程序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第十六条凡列入施工图审查范围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收到勘察设计单位供应的全套施工图和工程勘察报告后,在施工招投标及施工许可前应到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施工图报审手续。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图报审时,应供应下列资料:(一)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二)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原件)。(三)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的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原件)。(四)初步设计文件及初步设计审批看法书(对一阶段设计的项目,则供应方案设计文件
36、和审批看法书)。(五)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详勘)3份(其中封面、书目及修改补充书目应为4份)以及工程勘察中的原始资料。二级以上(合于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报告须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六)一级以上(合一级)的建筑工程项目应供应该项目桩基静载荷试压报告(原件)。(七)3套完整的盖有设计单位出图专用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专用章、签署齐全的施工周(其中封面、书目及修改补充图书目、建筑总平面应为4份)和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版本。(八)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业绩手册。(九)审查管理部门认为须要的其他资料。第十八条:对建设单位报审的资料,审查管理部门按下列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预审
37、:(一)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批准及报建等有关市期手续是否到位。(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持有建设部和省建设厅颁发的与报审项目相应等级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三)省外勘察设计单位是否按有关规定办理了进省注财登记备案手续。(四)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其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相应资格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五)勘察设计文件上是否由编制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及农关技术人员签字盖章,设计图纸是否运用本单位专用图签,并加盖本单位出图专用章。(六)勘察、设计合同是否经主管部门备案及鉴证,勘察设计责是否躬国家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和已按合同要求付讫。(七)是否违反国家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
38、关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八)其他认为须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九条除特别状况外,程序性预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程序性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审表,审查管理部门正式受理,并确定项目等级和承接本项目技术性审查的资格等级,签发技术性审查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托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若有专项审查要求的,审查管理部门应向符合项目等级的专项审查部门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若为超限高层项目应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和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其次十条审查管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报审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
39、术性审查报告后,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除特别状况外,程序性终审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一)对程序性终审合格的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并在三套送审施工图的封面、书目及修改书目、建筑总平面团上加盖审查管理部门的公章。全部资料除本方法其次十一条要求归档以外,其余均返还建设单位。(二)对程序性终审不合格钠项目,由审查管理部门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性审查看法书交建设单位,待其将有关手续补齐后再重新进行程序性终审。(三)适审的工程勘察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审查中,发觉存在重大平安隐患;严峻违反强制性标准、规范,或勘察、设计文件深度不够等重大勘察设计质量问题,技
40、术性审查机构可向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建议重新勘察设计,经审查管理部门确认后,可向建设单位签发重新托付勘察设计建议书。其次十一条报审项目各项审查完毕,审查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施工图审查工作至此完成。其中必需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一)审查报审表。(二)技术性审查和专项审查通知书。(三)技术性审查合同。(四)技术性审查报告、各专项审查结论。(五)程序性审查看法书。(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存根联)。(七)其他认为须要归档的资料。第五章技术性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其次十二条程序性预审通过后,建设单位持审查管理部门签发的技术性审查通知书,托付具有相应审查许可证的审查
41、机构并与之签订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合同。其次十三条审查合同签订后,由审查机构将合同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审查管理部门备案。其次十四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去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卫生、地下空间(人防)、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建筑物的稳定性、平安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平安、牢靠。(四)是否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是否损害公众利益。其次十五条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宁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的工程勘察文件(以下简称勘察报告)必需经技术性审查合格,并经审查
42、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在技术性审查报告上签署看法并加盖审查管理部门公章)后才能交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不得依据未经审查或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性审查报告,到审查管理部门办理程序性终审手续,申领审查批准书。审查机构应刚好将该项目的有关文件资料整理归档;其中必需归档的文件资料如下:(一)技术性审查通知书。(二)技术性审查合同。(三)技术性审查报告、审查看法书。(四)规划部门签发的工程用地红线图(复印件)。(五)工程勘察报告封面、书目及修改补充书目。(六)施工图封面、书目及修改补充书目、建筑总平面图。(七)其他认为须要归档的资料。第六章专项审查程序其次十九条施工图审查中涉及人防、抗震、消防、
43、环保、通信管线、燃气、节能、幕墙等专项审查时,宜实行“统一报送,专项受理”的审查模式。即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审查管理部门统一进行施工图报审,依据预审状况确定报审项目的专项审查范围,再向建设单位签发专项审查通知书,由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到各专项审查机构办理专顷审查手续,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反馈专项审查的结论和看法。第三十条各专项审查的报送及受理方法由各地审查管理部与有关专项审查部门商定。第三十一条审查管理部门收到各专项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革,对各项审查通过的项目即可进行程序性终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作为基本建设的一项重要管理环节,必需与其他管理环节相连接才能对建筑工程质量
44、起到保证作用。施工图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办理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审批手续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否则不予办理。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质量约束和限制措施,编制质量管理手册,形成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机构对审查中发觉的质量问题应具体记录,对质量通病应当进行;归灸;总结、反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有针对性地加强质量管理,逐步消退质量通病,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第三十四条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对涉及到工程结构平安及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逼特别状况须要修改时,必需重新报请
45、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技术性审查看法有重大原则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确定。第三十六条审查人员应参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接着教化,其审查资格每三年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业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持续或撤销其审查资格。审查人员的人数实行总量限制。审查人员被取消审查资格后,其审查资格证书和执业印章相应注销,审查人员被撤销审查资格后不得再次申报。第三十七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年检。年检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人员异动状况,
46、审查人员接着教化状况,被调审项目质量状况,审查工作月报状况,超越范围审查状况等。几年检不合格者,视状况赐予通报指责、限期整顿、降低或吊销审查机构资格。第三十八条为保证各级审查机构的审查质量,加强对审查机构的监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省工程建设专家委员会定期调审各审查机构的已审项目。甲、乙级审查机构每年被调审的项目不少于2项,丙级审查机构不少于1项。专家委员会的调审费用由被调审的审查机构按省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50支付。第三十九条凡属审查范围而未取得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的项目,擅自交付施工的,按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赐予惩罚。第四十条施工单位应
47、严格根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监理。建筑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备案。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材料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项目业主担当。勘察、设计单位对其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应主动协作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对其审查结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四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审查的施工图质量负相应的审查责任,但不代替设计单位担当设计质量责任。建筑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科审查批准后,因勘察设计缘由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担当审查失系的责任,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干脆缘由是由于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