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合同管理办法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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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合同管理办法三篇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第三编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站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合同管理办法三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合同管理办法一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的合同行为,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等合意法律文件(包括意向书、承诺书、确认书、合同的认可,以下

2、简称合同),适用本方法。第三条,签订合同应当确定承包部门、承包人及其主体负责人,积极履行以下合同的管理责任(一)负责提交合同项目,调查合同对象的主体资格、信用和履约能力等情况。(二)组织合同项目的谈判和谈判。(三)申请授权委托。(四)起草合同文本。(五)负责合同提交审查、备案。(六)负责合同和相关资料的整理和备案。(七)负责处理合同变更、解除和纠纷。(八)合同涉及政府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严格执行保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章是合同制定的。第四条,在签订合同之前,承包部门应对合同对用进行初步调查,审查对方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身份信息、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授权

3、委托书是否合法,审查对方民事行为能力、资产、资产、第五条,签订的合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人签订的,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证明和授权委托书。第六条,签订合同,必须书面形式,可以参考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第七条合同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三)数量、质量。(四)价款或者报酬及支付方式。(五)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八)合同变更、解除及终止的条件。(九)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十)生效条件、订立日期。第八条订立合同不得有下列内容:(一)超越单位

4、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约定。(二)违反法律规定以单位作为合同保证人。(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第九条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二)合同涉及政府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做好保密工作,按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合同、协议的印章加盖(一)单位订立的合同、协议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按第二条、第五条办理。单位组织的会议、培训加盖单位合同专用章。(二)处室订立合同、协议。1.在单位集中组织招标的定点机构下续的合同协议签订时,可由承办处

5、室加盖部门处室公章;2.在政府采购目录内已由政府集中采购的定点单位且金额在五万元内的下续合同协议可由承办处室加盖处室公章;3.在单位年度预算中明确具有连续性并以处室组织的会议、培训、集训合同协议事项,加盖部门、处室公章。第三章合同送审第十一条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拟签订日期前5日内将合同拟订文本等相关资料送交办公室审查。第十二条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报送审查时,应当填写合同审批表,同时一并报送以下材料:(一)合同草拟文本(含电子版);(二)合同主体资格、资信证明及履约能力材料;(三)依法需要论证、评估、审批的材料;(四)对合同条款内各方的特别义务或义务不对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材料。(五)通过招投标产生的合

6、同应提供招投标文件及工作台账,作为办公室合同审核依据。第十三条办公室就合同有关问题向合同承办部门提出询问的,承办部门应当即时回复;不能即时回复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第十四条合同签订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拨款,产生一切法律后果由签订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人及相关人员自行承担:(一)未经审查即签订合同的;(二)未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即签订合同的;(三)经审查后,对未提出修改意见的条款进行私自修改后签订合同的;(四)订立的合同未经加盖骑缝章的。第四章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及时收集、立卷归档:(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协议、依法不再履行的合同;(二)合同

7、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三)合同相对方身份证复印件或双方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四)合同订立双方洽谈的主要情况(记录),对方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委托书等资格证明文件;.(五)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等文件资料;(六)价款或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等;(七)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等;(八)来往电函、会谈纪要;(九)合同审批表;(十)法院的判决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十一)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第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在对合同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的过程中,应审查各类合同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经过了相应的审核、批准环节。第十七条承办部门应做好合同档案的使用登记工作,充分发挥合

8、同档案在单位合同检查、清查、合同损失调查、合同项下的资产利用等方面的作用。第十八条合同承办人应协助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移交合同签订、履行及争议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资料。第十九条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的期限、标的额、标的物的性质、合同重要程度、合同的风险层级等因素,确定合同档案的存放保管期限。第二十条合同档案保管情况列入档案管理年度检查范围。第二十一条合同档案的归档文件整理方法参照单位文书档案整理方法。第五章风险预警第二十二条合同订立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全面履行合同,并负责及时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应督促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如发现对方不按约定履行合同,

9、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相对方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现的一般合同风险由承办部门自行负责处置。第二十四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发现对方严重违约,或者发生合同变更、合同转让等异常情形,可能影响实现合同目的或者产生其他重大法律风险时,应当进行合同风险预警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办公室、单位领导进行报告:(一)合同内容发生了重大变化,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二)订立合同一方,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的;(三)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发生预期违约、届期违约、或者根

10、本违约情形的;(四)收到对方的催告、异议、律师函或涉及法律问题的通知的;(五)合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六)合同一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七)合同一方丧失商业信誉;(八)合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其它情形;(九)发生重大情势变更事项的;(十)出现不可抗力情形的;(十一)其他需要进行风险预警的重大情形。第二十六条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争议合同文本及相关补充协议;(二)合同订立和履行情况的说明;(三)合同风险的主要内容及我方初步处理预案;(四)需要论证的问题明细;(五)证据材料及清单;(六)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七条办公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风险预

11、警报告提出法律意见。对特别重大的合同风险预警报告,办公室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召开论证会的时间不包括在3个工作日内。第二十八条对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处理合同风险或非诉讼合同谈判的,由办公室根据情况委派专业律师。第二十九条对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重大风险,承办部门应当向单位领导汇报。第六章争议处理第三十条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釆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合同争议,仅指承办部门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经过协商无法解决,需要进入或已经进入仲裁

12、或者诉讼程序的合同争议。第三十二条发生合同争议需要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前将有关情况向办公室报告。第三十三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1日内,向办公室报告并提交有关资料。第三十四条发生合同纠纷时,合同订立部门应按下列要求收集处理合同争议的证据资料,为进行仲裁或诉讼做好必要准备:(一)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视听资料等;(二)有关票据、票证;(三)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四)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五条需要聘请律师参与合同争议处理的,办公室应根据申请,在3个工

13、作日内委派专业律师。第三十六条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第三十七条承办部门应配合律师做好证据收集工作,做好出庭准备。第三十八条办公室对被委托律师参与诉讼、仲裁的情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律师法律服务质量。第三十九条承办部门对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办公室,以及时釆取处理措施。第四十条承办部门在合同争议处理完毕后,应当在5日内将解决合同争议形成的调解书、协议书、裁定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归档,并将一份副本或复印件送交办公室。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

14、行,如本规定与国家和地方新规定相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二篇 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合同管理,规范合同法律行为,减少合同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经济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第二节经济合同的签订第四条签订

15、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公司有关规定。第五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法人委托人。法人委托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超越代理权限和非法委托人均无对外签约权,但经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例外。第六条签约人在签订经济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有否合同标的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委托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利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合同欺诈,防止签订无效经济合同,确保所签合同合法、有效、有利。第七

16、条签订经济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性价比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八条签订经济合同,如涉及公司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第九条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公司统一的经济合同文本。第十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包装标准、验收标准、验收项目、验收时间、验收地点和验收方法要求要明确、具体,供方对标

17、的质量负责的条件、范围和方式,以及对标的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应有明确约定;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超欠幅度、自然损耗率及其它必须明确的要求等;包装费用、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违约责任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必须约定明确,除合同履行地明确在我公司所在地的合同外,争议管辖法院或约定仲裁机构应明确为公司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机构。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第十一条签订购货合同应按公司规定的供货商资质条件、产品

18、供货条件及标准从严控制供货商资质和产品质量(必要时可采用招标形式选择供货商),比价竞价,择优选定,以现货交易为主,坚持以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办理。签订购货合同如需采用现款方式付款,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签订销售合同应坚持现款现货,即时清结的原则,款到发货,非特殊情况不得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签订销售合同如需分期付款方式结算,则须事先按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和批准程序报公司批准,分期付款额在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万元至万元的由总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19、,万元以上的由总公司总经理审批。但分期付款额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第十二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第三节经济合同的审查批准第十三条经济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审批权限如下:1.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除按规定须上报公司审查批准者外,由公司、企业领导审批。2.下列合同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审批:标的超过万元的;预付定金或预付货款超过万元的;联营、合资、合作合同;重大涉外合同。3.下列合同由董事长审批:标的超过万元的;投

20、资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4.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5.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对下列合同进行审查:董事会、总经理委托审查的合同;内容复杂、较难掌握,各企业要求提供法律帮助的合同。法律顾问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内容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提出意见供决策部门参考。第十五条经济合同审查的要点是: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是否平等;订约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

21、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第十六条根据法律规定或实际需要,经济合同应当呈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或需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或需由公证处公证的合同,则需经过批准、鉴证或公证等程序。第十七条经济合同的审批程序如下:1.申报。企业的法人委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应事先填写经济合同签约申报表(一式二份),报本企业的领导审查批准。(凡先经领导口头同意签约的,签约后需补办手续)。需报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应由该企业领导签署意见,随同合同初稿及有关资料、附件

22、等,一并上报。2.审核。对送审的经济合同,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主管人或有关人认真审阅,必要时可进行调查研究,最后作出:批准、不批准;通知申报单位补报材料或进一步谈判。(应提出谈判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主管人在申报表上批写意见后,申报表一份及合同初稿留底,另一份申报表连同其他材料发还申报单位,由承办人按批准的意见办理。上述审批程序,一般为1至2天。特殊情况经批准或授权的可不受审批程序的约束。第四节经济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第十九条合同

23、履行完毕的标准,应经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第二十条企业领导及签约人应随时了解、掌握经济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汇报。否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五节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第二十一条在经济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各部门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的,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适当履行确有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要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第二十二条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第二

24、十三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必须符合我国合同法和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在公司内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十四条变更、解除合同的手续,应按本制度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经上报主管机关批准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前,应报原机关批准。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鉴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应报原机关备案。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在达成变更、解除协议后,必须报公证机关重新公证,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十五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电传等),口头形式一律不许。第二十六条变更、解除经济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

25、意中止或终止履行的例外。第二十七条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责的以外,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须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变更、解除合同为名,行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之实,损公肥私的,一经发现,从严惩处。第六节经济合同纠份的处理第二十九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我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第三十条合同纠纷由签约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内部几个单位的,可以协商或由公司确定一个单位为主负责处理。签约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纠纷处理终结时止。第三十一条处理合同纠纷的原则是:1.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没

26、规定的,以国家政策或合同条款为准。2.以双方协商解决为基本办法。纠纷发生后,应及时与对方当事人友好协商,在维护本企业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公平合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3.因对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坚持原则,切实保障我方合法权益;因我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主动承担责任,并尽量采取补救措施,尽量减少我方损失;因双方责任引起的纠纷,应实事求是,分清主次,合情合理解决。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在处理纠纷时,应加强联系,及时沟通,积极主动地做好纠纷处理工作,不应互相推诿、指责、埋怨,统一意见,统一行动,一致对外。第三十三条企业法律顾问处理合同纠纷的范围是:1.董事会、总经理交办的;2.经

27、企业处理解决不了的;3.其他应由法律顾问室处理的。第三十四条提请处理合同纠纷的程序是:1.承办人填写对外经济合同纠纷申报表(一式二份),按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报批。2.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在1天内作出:由上报单位负责处理;由企业法律顾问负责处理。3.企业法律顾问对经协商仍无法解决或认为有必要的合同纠纷,经主管领导同意,可提交上级主管机关、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第三十五条合同纠纷的提出,加上由我方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处理纠纷的时间,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并必须考虑有申请仲裁或诉讼的足够时间。第三十六条凡由法律顾问处理的经济合同纠纷,有关单位必须主动提供下列证据材料(原件或影印件):1.经济

28、合同的文本(包括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以及与合同有关的附件、文书、电报、图表等;2.交货、提货、托运、验收、发票等有关凭证;3.货款的承付、托收凭证,有关财务帐目及凭证;4.产品的质量标准、封样、样品或鉴定报告;5.有关违约的证据材料;6.其他与处理纠纷有关的材料。第三十七条对于经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第三十八条企业对双方已经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协议书,上级主管机关或仲裁机关的调解书、仲裁书,在正式生效后,应复印若干份,分别送与该纠纷处理及履行有关的部门收执,各部门应由专人负责该文书执行。对于对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届满

29、时没有执行上述文书中有关规定的,承办人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法律顾问汇报。第三十九条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决定书或判决书的,由法律顾问配合各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四十条在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执行书之前,有关单位应认真检查对方的执行情况,防止差错。执行中若达成和解协议的,应制作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合同纠纷处理或执行完毕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将有关资料汇总、归档,以备查考。第七节经济合同的管理第四十二条本公司对经济合同实行二级管理、专业归口制度,法人委托书制度,合同专用章制度及基础管理制度。第四十三条本公司经济合同的二级管理具体是:公司由总经理总负责,

30、主管副总经理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管理部门为公司办公室。下属公司一级由经理、副总经理负责,归口管理人为办公室主任或秘书;各法人委托人具体负责各自授权范围的合同签订、履行工作。第四十三条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销售合同。公司主管生产采购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采购合同。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负责审批企业房地产建设、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合同。公司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负责审批技术引进、技术贸易、技术合作、技术改造合同。第四十四条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指导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2.负责审查各类合同的合法性,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对公司审批或签订的合同负责把关,对下属企业审批的合同负责抽查,提供法律帮助;3.

31、负责对法人委托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法律培训、以提高法人委托人的法律素质;4.负责考评企业的合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教训,提高合同管理水平;5.配合企业办理合同的见证、鉴证和公证等事项;6.配合企业处理合同纠纷;7.参与特定合同的谈判、签约、履行等工作。第四十五条下属公司、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是:1.负责管理本单位签订的合同;2.负责审查本单位签订的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对须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签证或公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3.负责本单位法人委托人的日常管理及年终审查的初审;4.根据法律及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合同管理的实施细则,采取切实措施,搞好合同管理

32、工作;5.负责处理本单位合同纠纷;负责本单位经济合同资料的汇总、分类、归档、保管及合同台帐的设立、统计、上报等基础管理工作。第四十六条法人委托人的主要职责是:1.在授权范围内负责谈判、签订合同,既不能违章越权,也不能消极推诿;2.对所签订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3.对须报请上级领导审批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本人意见并对本人意见负责;4.对所签合同的全面履行具体负责,履行中发现问题应立即上报,并负责积极处理,对发生的合同纠纷负责具体解决或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处理;5.负责保管好本人所签合同的一切资料;合同履行完毕后应立即将资料上交归档。第四十七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发给法人委托证

33、书:1.政治素质: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此前无贪污受贿、假公济私和损公肥私等损害企业利益行为。2.业务素质:熟悉本职工作,有相应的业务知识和业务工作能力,能积极维护公司利益,曾有良好工作业绩,无遗留不良问题。3.法律素质:具有合同法和其它民商法基本知识,并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运用上述法律知识。第四十八条公司根据各部门和下属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法人委托人的设置及数额,具体人选由各单位确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法人委托书。第四十九条法人委托书庆于每年年终重新审核一次。审核的主要内容是:法人委托人在本年度的业务工作情况,取得的工作业

34、绩,有无违法违纪行为等。审核后,法定代表人可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吊销法人委托书等决定。第五十条法人委托证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准将法人委托证书转借他人或用作其他证明,否则,除吊销其法人委托证书外,还要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五十一条法人委托人工作调动时,应向公司交销其法人委托证书。第五十二条签订合同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公司及下属公司、企业对外签订合同所加盖的印章,除特殊情况使用企业公章外,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其他印章一律不准代替使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结算手续,由此所引起的责任由有关人员承担,并可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三条合同专用章由公司统一刻制、编号和

35、颁发;严禁任何人私自刻制、使用。第五十四条合同专用章应严格按授权的范围使用,不准混用、代用或借用。第五十五条合同专用章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除立即登报声明作废外,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第五十六条公司各单位都必须认真做好经济合同管理及其基础工作。具体如下:1.建立合同档案。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每一份合同包括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合同分批履行的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包括文书、电传等),均应妥善保管。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各企业应根据合同的不同种类,建立经济合同的分类台帐和总台帐。每个企业必须设一个总台帐。其主要内容包括:序号、合

36、同号、经办人、签约日期、合同标的、价金、对方单位、履行情况及备注等。台帐应逐日填写,做到准确、及时、完整。3.填写经济合同情况月报表。各企业应在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填好后报送总经理,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公司办公室,必要时可抄报企业法律顾问。第八节附则第五十九条本制度是公司合同管理的基本制度,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企业和业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范自身合同法律行为,维护公司利益,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第六十条本制度实施以前,公司制定的有关合同管理制度及规定,自本制度实施后即行废止,公司有关合同管理工作自本制度实施后一律按本制度执行。第六十一条本制度由

37、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合同管理办法三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完善集团合同管理工作和审批流程,防范集团合同风险,有效控制并维护整个集团的合法权益,集团法律事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民商事合同、协议的经济活动(劳动合同除外)。集团及所属公司之间签订、履行合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集团及所属公司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时应当做到: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维护集团利益。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四条集团合同管理由集团及各公司法律事务部、合同主办部门、其它部门分别行使

38、职权,各部门之间行使职权应遵循职责明确、相互配合、严禁推诿等原则。第五条集团法律事务部为集团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审核集团的对外合同以及集团董事局、总经理要求审核的其他合同。(二)负责制定集团合同管理制度,并根据国家合同法律法规的修改对本制度进行修改、补充;(三)负责根据合同法解释本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四)负责制定、修改集团统一合同范本;(五)负责审查、修改、备案下属公司的合同范本;(六)负责监督、跟踪本制度规定的由集团审核的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各公司日常合同的履行抽查;(七)负责监督、检查下属公司执行本制度的情况;(八)负责对集团法律事务部审核的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的存

39、档、备案工作;(九)负责集团合同的诉讼、仲裁工作;(十)指导各公司合同管理人员的工作;(十一)其他由集团负责的合同管理工作。第六条各公司法律事务部为本公司的合同法律审核部门,职责如下:(一)负责审核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二)负责合同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工作;(三)负责拟定、修改和解释本公司合同示范文本;(四)协助或者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五)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核;(六)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和抵(质)押物登记;(七)负责合同的登记和保管,对应由法律事务部保存的合同做好存档工作,对其他已审核的合同的复印件进行存档;(八)负责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检查;(九)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和诉讼

40、;(十)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各公司应当设立法律事务部门,并设置合同管理岗位。各公司如果确有困难经公司总经理同意后可以外聘律师完成合同审核管理工作。第七条集团及各公司职能部门及业务部门为合同主办部门,其职责如下:(一)负责起草本部门合同;(二)负责调查合同的对方当事人资信;(三)负责进行合同的谈判;(四)负责办理合同签订的内部审批手续和外部的登记、鉴证等工作;(五)负责监督、跟踪合同的履行;(六)负责协调合同纠纷;(七)负责保管、存档合同;(八)其他相关合同管理工作。第八条合同主办部门为最终签约部门,其它部门应当在本部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对合同进行审核,并协助、配合、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第三章

41、合同的审批流程第九条集团及各公司内部审批流程: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然后依次经主管领导、法律事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确认同意后报总裁或总经理签字盖章。第十条法律事务部门已经提供合同范本,主办部门仅需在合同中填写金额、数量等基本情况的,可以不经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具体事宜由各法律事务部门规定。第四章合同的签订第十一条合同签订前,合同主办部门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必要时,报由公司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或者聘请律师协助进行。调查内容包括:(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主体资格;(二)合同标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许可或者资

42、质证书;(三)非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同的,代理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代理签署合同的合法授权;(四)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五)对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是否良好,现时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六)涉及保证担保的,保证人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保证人资格,是否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七)涉及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抵押的财产,是否真实存在;(八)涉及质押担保的,质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规定的可以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是否真实存在;(九)其他必要的和相关的资信信息及资料。第十二条资信调查报告及调

43、查过程中获取的下列资料,作为合同档案资料进行保管:(一)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二)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及其他有效主体资格证件的复印件;(三)对方当事人的涉及国家特许经营的许可证及相应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四)对方当事人本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合同签订授权书;(五)经法定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的验资报告、资金证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六)对方当事人、保证人现时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者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的证明材料;(七)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存放资料;(八

44、)其他相关资料。上述所列各种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当由调查人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复印件上予以注明并签名;无法或者不便核对原件的,应当在资信调查报告中说明原因。第十三条公司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择优签约的原则。第十四条合同谈判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必要时,可以请求法律事务部指派法务人员参与合同谈判。合同谈判涉及其他部门的,其他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前款所称合同谈判,是指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条款内容等进行协商。合同谈判时应当争取合同文本的起草权。取得合同文本起草权的,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准备合同草案。第

45、十五条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以传真、公文信件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签订合同的,应当随即以正式的书面合同予以确认。公司有统一格式文本的,应使用格式文本;如无统一格式文本又需多次重复使用的合同文本,由合同主办部门负责起草,经法律事务部审定后,公布使用。第十六条合同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合同文本用语应当准确、严谨、简练、规范。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一)部首部分:当事人的一般状况载明当事人各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公司,不得以部门名义签订合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公章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的有效证件等资信材料载明的情况保持一致。(二)正文部分:1、合

46、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生产厂家、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2、数量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3、质量条款合同应包括质量标准和质量异议期。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4、价款或报酬条款及可能发生费用的分担条款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金额及货币币种,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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