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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执行异议申请书(通用10篇)在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实体权利。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执行异议申请书的文章10篇 ,欢迎品鉴!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赖_,女,汉族,_年_月_日出生,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镇_路_号,身份证号码:_,联系方式:_。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支行。法定代表人:郭_。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镇_路1号。被执行人:邹_,男,_年_月_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_镇_路9号_房。被执行人:广州市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_。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_镇_村_路南。在申请执行人中国
2、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_支行与被执行人邹_、广州市_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就贵院作出的(20_)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0_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执行案号:(20_)穗花法执字第16_号),贵院误将异议人的财产广州市花都区_镇_城_街_商铺作为被执行人邹_的财产予以执行,严重损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商铺尚处于有效租赁合同期内,权属的变更不应影响租赁合同的继续履行,故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立即中止(20_)穗花法执字第16_号案的执行,停止查封广州市花都区_镇_城_街_商铺。事实与理由: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梁,男,汉族,20XX年7月1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
3、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023419710038.申请人:王,女,汉族,20XX年7月12日出生,住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室,身份证号为4210221978047.请求事项:申请人与杨烈纲、汤新泉、何素兰和武汉瑞骏商务有限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业经武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终结,现已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执行标的为位于武汉市后湖东方明珠32栋3单元1701室的房产一套,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最后一套居住房产,贵院的强制执行行为,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居住权利,特提出异议。事实与理由:贵院受理杨烈纲与申请人梁党生、王洁借款担保纠纷执行一案并查封申请人的房产,贵院近日告知申请人贵院已经委托评估机构对
4、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申请人对此提出如下异议:1、贵院所查封的房产是申请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贵院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拟进行拍卖,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同时,作为申人请人的王洁已怀孕5个月,预产期在20XX年5月份,如果贵院对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那也是有违人道的。2、贵院不对本案的第一被告(真正的债务人)汤新泉、何素兰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而对作为担保人的申请人的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也是不合情理的。据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立即停
5、止评估、拍卖程序,以保障法律赋予申请人的合法生存的权利。此致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杨_(_市_x通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_年生、汉族,住_市_x路文_栋_室。项_(_市_x通设备有限公司股东)、男、_x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_。委托代理人:_x律师事务所事师被申请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事项1、对追加杨_、项_(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_市_x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2、对执行杨_、项_(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_、项_(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事实与理由_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_
6、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_、项_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_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_、项_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_、项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仲裁委员会(_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项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杨_、项_(
7、案外人)复议于_省高级人民法院。_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_市中级人民法院(_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_x年7月10日,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项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_、项_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_仲裁委员会(_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_、项_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_、向_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_x年
8、8月13日,_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_、项_下达了(_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_、项_(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_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_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一、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1、_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_、项_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_、项_(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2、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_、项_(案外
9、人)的各项诉权!3、_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_、项_(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4、_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_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_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二、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1、被申请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_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_、_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
10、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被申请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_、项_(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_、项_(案外人)对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_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3、被申请人_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_市_x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_、项_)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三、_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
11、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_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
12、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此致_省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_x律师电话:_X_年X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肖某与被执行人王某就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某的个人财产。事
13、实与理由:_年_月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某(申请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某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_年_月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某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_年_月_日,肖某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某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某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_年_月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归肖某使用,王某应向肖某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
14、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某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
15、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异议人:_年_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梨园地区××村××号。被申请人: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职务:主任地址:xx市xx区车站路xx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1、请求贵院停止执行通建裁字(xxx)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的内容;2、请求贵
16、院撤销(xxx)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事实与理由:xx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xx区分中心与申请人因房屋拆迁纠纷,向被申请人申请房屋拆迁纠纷裁决。xxx年3月××日,被申请人做出通建裁字(xxx)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xxx年7月××日,被申请人依上述裁决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xxx年9月××日作出(xxx)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并于xxx年12月××日下达(xxx)通执字第××号执行通
17、知书。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行为违法,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如下:一、据以执行的被申请下发的通建裁字(xxx)第××号房屋拆迁纠纷行政裁决书(下文简称裁决书)在实体上、程序上均存在违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1、作为裁决主要事实依据的估价报告,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上均存在违法之处,不应作为裁决的依据。首先报告没有依法送达;其次评估结果未依法公示;最后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违法。本项目的的评估机构是拆迁人自行委托的,拆迁人没有与被申请人协商共同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据,剥夺了被拆迁人选择的权利。2、裁决前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听证。依
18、据裁决规程第××条规定,裁决前被申请人有义务组织第三人和申请人调解,举行听证工作,充分听取双方意见。而被申请人却未能按此规定履行前述义务。因为,自始至终,被申请人没有找申请人调查了解核实过相关事实也没有进行听证工作。3、未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而迳行作出裁决书。被申请人没有经过该局领导班子在裁决书作出前进行讨论的决定或会议记录。此即意味着被申请人没有经此程序就已作出裁决书,此举已违反裁决规程第××条,即书面裁决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规定。4、裁决书并未生效,因此不能作为申请执行的依据。首先法律文书只有送达当事人后方才生效。
19、被申请人并未在裁决作出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裁决书,因此该裁决书并非如被申请人所言于xxx年7月20日已经生效。其次申请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已经向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起复议,该裁决书并未生效,也不能作为强制执行的依据。二、贵院作出的(xxx)通执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在实体上未对裁决书进行严格审查,在程序上,违反了相关规定,侵害了被执行人的权利。1、贵院未对该裁决书进行认真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20、,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在被申请人存在上述诸多违法行为的情况下,贵院依然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显然对据以执行的裁决书没有进行严格审查。2、贵院的执行程序不合法,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等相关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及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以及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贵院并未依法告知申请人,实际上剥夺了申请人进行申辩的权利,不能保证执行行为的合法性。综上所述,本案执行的依据及程序均存在诸多违法之处,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21、,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支持申请人请求事项。此致xx市xx区人民法院申请人:xxx年月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王_,男,1984年2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证:_被异议人:刘_,女,1970年22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_,公民身份证号码:_请求事项:裁定中止执行(20_)日开执字第341号裁定书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被异议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主持调解已制作调解书,判令异议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11116元。现日开商初字第2223号调解书,已经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对此异议人提出如下异议与理由:一、主体不适格。日开商初字第2333号调解
22、书将异议人列为被告是没有法律根据的。日照经济开发区阳光大酒店的业主不是异议人,异议人仅仅是与阳光大酒店有过职务工作关系。被异议人将异议人列为被告起诉,是对事实与法律的歪曲与误解。二、违反调解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2223号调解书除异议人辩解外未见任何证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调解过程异议人理解并非调解并非自愿,仅仅是应法院要求配合工作。且调解书的送达与签收是分离的,送达调解书时,异议人拒绝签收,不同意调解书的内容;只是应法院要求去法院配合工作签字,法院并未告此签字是调解书的签收。调解书送达时,异议人拒绝签收,就已经表明调
23、解书并未生效,已经作废。三、事实与证据方面。异议人不同意调解书内容的另外原因是,被异议人提供的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有苍蝇头发),被异议人经常去酒店大吵大闹。此两方面调解书均没给予合理的处理,阳光酒店因被异议人的行为蒙受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失。当时正值旅游旺季,被异议人的行为直接导致客源大量减少,旅游旺季客流高峰了引发连锁反映,几家旅行社与阳光大酒店解除合作关系,被异议人的行为给酒店带来的损失是无法衡量的。综上所述,我是案外人,贵院将执行我的个人财产,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望允所请。此致日照市经济开
24、发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何某,女,_年_月_日生,住所:_,现无业。请求事项:请求不予强制执行。事实和理由:柴某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于20_年4月7日送达生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一、柴某与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申请人并不知情。1、柴某诉称王某于_年_月_日向其借得人民币50万元。申请人对此从不知情,王某亦未曾将该50万元的任何部分用于申请人与王某的家庭共同生活。在申请人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均有固定工作、生活稳定,家庭成员身体健康,家庭生活不存在重大支出,也从未进行过任何
25、大额投资行为,根本无需向柴某举借如此巨额债务。王某向柴某举借债务并未告知申请人,亦从未将任何该款项用于家庭共同生活。2、柴某仅仅凭借一张存在重大瑕疵的欠条用来证明王某向其举借50万元债务,该事实认定亦存在模糊不清之处。第一、柴某出借50万巨额款项,却不知王某用于何处?以何种方式偿还?柴某提供的用来证明王某欠其50万的欠条,不仅金额单位无法认清,而且也没有写明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必要条件,这与日常情理不符。第二、柴某与王某之间一直存在暧昧关系,该欠条是柴志杰用以胁迫王某维持与其之间不正当关系的保证。所谓借钱一事,纯属子虚乌有。第三、即便是王某主动给柴志杰出具了50万的欠条,也应当视为王某对柴某的
26、赠与行为,而该赠与行为在未实际交付之前,并未生效。二、申请人与王某已与_年_月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未审先判,裁定执行申请人名下的该房产,剥夺了申请人依法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1、柴某与王某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审理历时1年5个月,而在此期间,柴某既未向申请人提起过任何诉讼,法院亦未将申请人作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让申请人参加该案的审理。2、申请人与王某已于_年_月_日通过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本案执行房产已合法分割属申请人所有。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申请人所有的房产,对于申请人来说,是未审先判,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综上,申请人对本案执行提出异议,请求
27、法院查明事实,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不予强制执行。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_年4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吴x,女,汉族,无职业。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某系夫妻关系,贵院于_年7月4日,在强制执行中将张维祥的银行退休工资卡给予冻结,由于没有生活费,现已造成我们二位老人无法正常生活。涉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正予申请再审,对此,申请人认为,即使本案应该履行义务,该债务也是张某个人之债,不应该侵害和剥夺申请人被扶养的权利和生活费用,贵院采用的这一强制执行措施,已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立即依法解除冻结。我国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
28、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根据上述相关规定,申请人既是利害关系人又是案外人更是其被执行人所扶养的家属。所冻结的工资卡额为1100元,工资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按合理执行,申请人应享有的
29、550元不应在执行之列,剩余550元,还应在保留被执行人生活必须费用外,方可执行偿还债务。上述异议恳请贵院认真考虑,期望执法的同时不该违法,谢谢!此致申请人:吴x20_年7月9日执行异议申请书异议人:_,男,汉族,_年_月_日生,住_,身份证号码:_,联系电话:_。在申请执行人肖尾连与被执行人王淑纯就(20_)长中民未终字第01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王淑纯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被执行人王淑纯的个人财产。事实与理由_年_月_日,异议人自主老宅(含宅基地和房屋)由政府拆迁并负责安置。肖尾连(申请
30、执行人)与黄学军(被执行人,黄树科之子)原为夫妻。恰逢拆迁之际,肖尾连因婚姻关系而享有一个自建房安置指标。_年_月_日,异议人与妻子王淑纯一次性缴纳建房资金230311.93元,随后又全额垫资234523.94元用于购买家具和装修房屋(详见民事起诉状)。_年_月_日,肖尾连在不支付一分钱的情况下,就拎包入住搬进了新房。肖尾连与黄学军离婚后,以黄学军、王淑纯为被告提起分家析产诉讼。_年_月_日,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新桥沁园安置小区C1二单元第四层归肖尾连使用,王淑纯应向肖尾连支付房屋折价款165240元。异议人就该生效的判决执行事宜提出异议,恳请法院裁定中止该判决的执行。理由如下:
31、一、异议人黄树科和妻子王淑纯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肖尾连支付建房款和装修费用,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纠纷。中止执行是债务抵销、保护异议人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二、执行申请人无正当工作、无收入来源,为避免因执行申请人挥霍无度而无法追回被执行的款项,中止执行是化解双方矛盾的三、生效判决客观上存在超出诉讼请求进行判决的情形,业已进入再审申诉程序,不排除错判、误判的可能,中止执行是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有效保障综上所述,异议人是案外人,贵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异议申请书案外异议人:(个人)姓名、地址、身份证号。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申请执行人):(公司)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信息。被异议人(原被执行人):同上请求事项:请求法院中止对的查封(或冻结、拍卖等)。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2023)法执字第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或冻结、拍卖等)财产,因该财产属于异议人所有,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解除(或停止、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写明理由及法律依据)此致_市人民法院申请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