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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实现资产管理 与预算管理相结合,提高资产配置的科学性,保障学校各项 事业发展需要,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暂行办法、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管理的通知 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是指学校 根据履行职能需要、存量资产状况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 调剂、租用、购置等方式配备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由学校统 一配置的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 专业办公设备
2、和家具。第四条配置应当遵循的原则:(一)资产功能、数量与单位职能相匹配;(二)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三)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第五条 学校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的资金来源于学 校各类收入。第六条学校通过购置、租用等方式配置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应当按规定编制年度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由计划财 务处审核后按程序报上级部门审批。第二章配置内容第七条本办法所指的通用办公家具主要包括:办公桌、 办公椅、沙发(含三人沙发、两人沙发)、茶几、桌前椅、 书柜、文件柜、更衣柜、保密柜、茶水柜、会议桌和会议椅 等。第八条本办法所指的通用办公设备主要包括:台式计 算机(含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便携式
3、计算机(含预装 正版操作系统软件)、打印机(含黑白打印机、彩色打印机 和票据打印机)、复印机、一体机/传真机、扫描仪、碎纸 机、投影仪和空调(壁挂式和柜式)。第九条 未列入上述资产名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和 家具,具体配置根据实际情况从严控制。第三章配置方式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可以申 请配置:(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二)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三)内部人员调整有新增的;(四)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第十一条 配置方式主要包括调剂、租用、购置、接受 捐赠等。学校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 无法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 则,选
4、择合理方式进行配置。第十二条调剂是指学校范围内通过在各部门(单位) 之间调入调出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能够通过调剂方式解决 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履行程序在校内统一调配。第十三条 租用是指以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 配置资产的行为。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 场化原则,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第十四条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购置资产的行为。对 于资产处置后的更新申请,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的,学校优先 予以安排;对于新增的资产购置申请,应结合各部门(单位) 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第四章配置标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包括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
5、年限等内容。第十六条 配置数量上限标准按在编在岗人员级别和内 设机构数设置标准。配置数量上限标准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 准,按照节约原则合理配置,不是必需达到的标准。第十七条 价格上限标准是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 价格上限,实际配置中应当在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满足 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第十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为最 低使用年限标准,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可以正常使用的,应 当继续使用;因损坏经维修可继续使用的,应当通过维修继 续使用;经鉴定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超过原值70%以上的, 可以申请报废。第十九条学校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对有规定标准的按
6、照标准执行(附件1和附件2), 没有规定标准的,要本着节约原则,合理配置。因工作需要 超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填写“省级行政事业 单位资产配置预算变动审核表(附件3),经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报所在部门(单位)分管或联 系校领导审批。第五章配置流程第二十条 编制预算。各部门(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发 展需要、资产存量等情况以及资产配置标准,按要求提前编 制下一年度本部门(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和家具采购预算, 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招标与采购中心上报计划财务处, 其中学校通用办公家具购置费预算和机关职能部门行政办 公设备费预算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编制报计划财务 处。第二十
7、一条申请配置。各部门(单位)按照要求提出 配置申请,经本部门(单位)相关负责人同意,资产与实验 室管理处根据学校资产存量情况,提出调剂或购置意见,对 可以校内调剂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调剂配置,同 时办好资产转移手续。第二十二条实施采购。对需要进行采购配置的,各部 门(单位)应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实施采购。第二十三条 资产登记。各部门(单位)对购买的资产 验收合格后,由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学校资产管 理信息系统提交资产入库申请,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审核 入库。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采购配置的,相关手续由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第二十四条支付渠道。机关职能部门行政办公设备费
8、 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支出,也可由各部门经费支付; 其余单位办公设备费用由各单位支付。学校通用办公家具购 置费用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支出,也可由各部门(单 位)经费支付。第六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五条 新进教职工或者因为岗位调动等原因需配 备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填写“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领用表“(附件4),并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相关领 用和入账手续。第二十六条非在编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附属医 院人员、学生助岗人员等)因工作需要配置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应先由用人部门(单位)到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出 申请,填写“大学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借用表(附件5), 向学校借用普通办公设备、家
9、具,退还时填写“大学通用办 公设备家具退还表(附件6)办理退还手续。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闲置的 办公设备、家具应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闲置平台进行公示, 在校内进行合理调配,调拨后交接部门(单位)及时办好固 定资产转移手续。各部门(单位)应配合资产与实验室管理 处做好办公设备、家具的检查、回收和调配工作。第二十八条在校内办公的校办企业工作人员,办公设 备、家具由企业自行配置。第二十九条教职工离校(包括退休、辞职、外调等), 应先将本人名下所有资产转移到本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 名下,做好内部资产账和实物交接,再办理离职手续。第三十条因机构调整、干部聘任,涉及资产调整的部 门(单位)和个人应做好相关资产的转移交接,做到账账相 符、账实相符。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数量 和限额范围配置办公家具。违反规定超标配置的,按学校有 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规定执行,上级规定配置标准发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大学通用办 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