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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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性 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 审管理规定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 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政府性 资金或政府参股(含国有企业)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 目。其资金来源包括:(一)中央、省、市投资补助资金;(二)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三)各类专项建设资金;(四)政府性基金;(五)政府性融资;(六)其他财政性资金。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是指对政府性投资项 目的

2、建设、评审、资金、监督等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第二章 项目决策(二)对所有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三)应按财评、审计结论开展后续相关工作。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先评审后招标 (或政府采购),项目未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预算评审先 开工的,县财政部门将对其项目不进行预算评审及政府采购。第二十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 月内将工程结(决)算相关资料报送至县审计部门,按要求 提供以下资料:(一)委托审计函和送审承诺书;(-)立项文件(或资金安排文件)、招标核准文件(或 政府采购备案表)、网上打印的招标公告(或政府采购公告)、 招标文件(或政府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

3、投标文件及投标 计价文件的电子版、施工合同;(三)施工许可证;(四)经县财政部门评审的工程预算书面资料及电子版;(五)工程结算书书面资料及电子版、工程量计算式书 面资料及电子版、工程量签证单(必须为原件,含有标注的 平面图,石方工程需提供有资质单位测绘的方格网电子版)、 隐蔽工程和开挖工程等关键部位和重点环节带标注的施工 影像资料;(六)地质勘探资料;(七)设计图及电子版、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竣工图及电子版;(八)工程变更审批单、竣工验收备案表、已交纳的税 务发票复印件、农民工工资无欠薪证明、建设单位付款流水 账单;(九)其他应提供的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审计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程结

4、 算工作。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5个工 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 500万元的,30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投资额在500万 元(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的,45个工作日内提交初审 意见;投资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60个工 作日内提交初审意见。特大型建设项目,工作时限可适当延 长。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接到审计组报告(征求意见稿 或审计定案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 审计组,未在规定期限内送交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 计部门在建设单位反馈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 或审计定案书。第二十八条 实行审

5、计结论报告制度。审计结算金额在 预算和合同价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批;审计结算金额 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且10%以下(含10%) 的工程项目,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审计结算金额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上或10%以上的工程项目,由 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第五章 资金管理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 当设立专门账户,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 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 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第三十一条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遵循“按计划、 按预

6、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 施工达到支付起点后,建设单位按实际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3%的质 量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的结余资 金按规定缴入国库;(二)融资项目的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做出相应处理。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应当与县发改、审计以及其他 相关部门对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7、第三十五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信息公示制度。 政府性投资年度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应当在县人 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七章责任追究第三十六条 对在财政评审、审计中发现项目建设有关 单位违反法律的行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财政、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或者提供工程失实资料的,由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 国务

8、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 中央和省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三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 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前实施 的投资项目,参照原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号) 执行。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 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本县财政收支状况, 统筹安排政府性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性资金。第四条 行业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 改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研究,按联审程序立项后实施,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 实施。第三章建设管理第五条

9、 严格概算管理。发改部门核准的投资概算是 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 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 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内。 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 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 算控制责任。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 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 因导致核定原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必须 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 会议研究,按联审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应当严

10、格执行项目审批 制、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招标投标制、 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应当按相关规定的审批权限 和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凡应急、救灾、除险等特殊建设项目, 根据相关规定,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经县人民 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先行组织实施,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 关手续。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选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工程 概算、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等,并按规定报送县财政部门 进行评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立项投资额或资金计划。工程量清单需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才能用于政府采购 和招标,相关的政府采购和招标监督管理部门严格执行。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设计的质量

11、管理、进 度管理、投资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图纸会审和预 算初审,未经相关图审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单 位不得报送预算评审资料,县财政部门不得受理。特殊情况 经分管副县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先行评审,后补充资料,并 在评审报告中加以说明。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咨询、工程 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咨询、工程质 量检测等服务,按照不超过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50%付 费。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的招标 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的审批权限。经县 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或纳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体系的项 目由

12、分管副县长审批;未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未纳 入年度重点项目建设体系、年度新增实施的重点建设项目, 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分管副县长审 批;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 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县长审批;投资额在300万元 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第十二条严格合同签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 项目总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 必须先送县司法局审核把关。其中,凡以县人民政府名义签 订的合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至 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凡以各部门名义签订的合同,由 该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制

13、机构或法律顾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签批至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报 送审查时,须提供财政预算评审报告及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 县司法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项目总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施工合同,必须使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规定的合同示范文 本(包括合同文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不得自行拟制 合同格式,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负责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三条施工合同必须约定严格控制材料调差的条 款。确因特殊原因建筑主材(砂、石、砖、水泥、钢筋、商 品混凝土、沥青)价格变动幅度较大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 县发改、财政、审计、住

14、建等部门进行充分调研后,依据相 关政策规定经审批后适时启动调差程序:价格变动幅度在财 评预算价正负10% (含10%)以内的不予调差;价格变动幅 度在财评预算价正负10%以上的,超过10%部分按照风险共 担的原则进行调差,项目业主承担50%,施工方承担50%。第十四条 县重点工程组建的“指挥部”(或“办公室”), 按照对口的原则,归口行业部门(建设单位)管理。行业部 门要对项目建设全程负责,直至竣工结算和交付使用。第十五条 变更限额和审批权限。工程项目严格按预算 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严格坚持 “先批后建”的原则。未经审批变更的工程,一律不纳入结 算。工程变更要严格控制在

15、合同价的10%以内,工程变更超 过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按国务院、省、市相关 规定执行。变更后项目投资超过概算的,按本办法第五条执 行。变更后项目投资没有超过概算的,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在 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项目,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审 批;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在5万元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 项目,报分管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在30万元至 50万元(含5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报常务 副县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 100万元)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 长审批;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 府常务会议研究。

16、工程变更项目,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 价的按规范和施工同期材料价格编制计价表报县财政评审。第十六条 工程变更程序:(一)变更审批。施工单位提交“工程变更报审单”, 建设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对其论 证并进行预算,出具意见书报建设单位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 定,研究同意后,将论证意见书、建设单位行政会议决定报 县领导审批,再将工程预算报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算 评审(有合同单价的不再预算评审);(二)变更签证流程。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变更报审单” 提出变更签证申请一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施工 单位实地查验、确定工程量一监理单位依据实物工作量,对 工程完成质量及价

17、格进行复查f建设单位审查一资料归档 (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一份)(三)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增加的投资额和内容不 齐全、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签证单内字句有涂 改但涂改处无签名及加注日期的变更签证,不得进入工程决(结)算。第十七条 县发改部门负责组织县财政、审计、住建等 部门按季联合调查,确定本县季度主材预算参照价格,并行 文通知。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不定期 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 按相关规定进行查处。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设计缺陷等造 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招标代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 等中介成果出现漏项、缺项或监理缺位导致超概算1

18、0%以上 (或超概算未超过10%但超概算金额400万元以上),以及 未严格执行农民工保障金制度的,将有关勘察设计、招标代 理、工程咨询、造价咨询、监理机构或施工企业列入湖南省 信用信息网“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全县各类政府性投 资项目的相关业务。第四章 预结(决)管理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性资金50万元 (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 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5万元(含5万元)以 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相应资 质的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 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数量较多的建设单位,一年内可 向县财政评审

19、部门申请一至二次项目单价评审,其项目预结 算参照相应财评单价结果执行。县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抽查。县审计部门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 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造 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 研究决定,县审计部门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报请县财政部门进行工程预算评 审时,需提供以下资料:(一)经职能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批复 概算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项目资金来源文件;(三)经审核合格的工程施工图及电子文档、地勘资料;(四)工程预算

20、书及工程量计算书的纸质和电子文档;(五)工程量清单和电子文档;(六)财政评审机构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方面资料。第二十一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程序:(一)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发改部门的审批(核准)文 件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评审申请,按程序报分管副县长、常务 副县长审签;(二)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署的意见,向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提供评审所需的文件、图纸、预算及 相应的电子文档等资料;(三)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收到资料后,在规定时间内, 根据评审项目任务制定评审计划,安排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 评审人员实施评审;(四)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的 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

21、评审意见签署书 面反馈意见;(五)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评审意见及项目建设单 位反馈意见出具评审结论,对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的评审结 论,应当按程序呈报分管副县长及常务副县长、县长审定。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 预算评审工作。投资额100万元以下的,自送达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提交评审报告;投资额在100万元(含 100万元)至500万元的,15个工作日内提交评审报告;投 资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 评审报告;特大型建设项目,评审工作可适当延长。建设单 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评审报告进行书面反馈,5个工作 日内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财政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预结(决)管理工作中应履 行的主要职责:(一)积极配合县预结(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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