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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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规范全县政府性 投资项目的竣工验收管理,促进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 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竣工验 收。第三条 属于政府性资金投入的建设项目建成后,要按 照规定的程序,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四条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全 县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组织竣工验收,需国家、省、市负责组 织的从其规定。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第五条 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编制工 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项目预算 执行情况(工程价款)和竣工

2、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 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登记手 续。第六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实行初步验收(交工验收)和 竣工验收制度。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发展改 革和经济商务局组织竣工验收,财政、审计、监察、建设、 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等单位参与;500万元以下的 项目,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发改、财政、审 计、监察、建设、项目业主等单位参与。验收意见书报发展 改革和经济商务局备案。项目工程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当组织建设或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初步验收。消防、环保、人防、档案、水土保持、规划认可、气象 等专项验收,由

3、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 进行。项目在初步验收及专项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经过试运行 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根据验收权限, 由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竣工验收。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一)现行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技术 标准、技术规范、质量标准、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二)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通知、调整概算、开工报 告及其他有关建设文件;(三)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 材料招标投标文件及其合同;(四)设备技术资料,若为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

4、的建设项 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资料。第八条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一)完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符合国家 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三)项目经试运行,试运行考核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要求;(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质量 合格文件及质量监督部门的意见;(五)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环保、人防、档 案、水土保持、规划认可、气象等专项验收合格文件;(六)经财政、审计部门确认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和 财务决算报告;(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在三个月内办理 竣工验收手

5、续;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验收主管部门 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第三章竣工验收程序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一)项目业主单位应提交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报告、 施工报告、监理报告、审计报告,各专项验收报告、竣工验 收申报表(附表)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资料。(二)项目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成员单位, 分发竣工验收材料;若项目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及 时予以答复。(三)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第十一条 项目竣工验收组负责项目的全面验收工作。验收组由竣工验收行政主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和各投 资方组成,需要时

6、可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具体人员可 根据项目性质、规模大小而定,生产(使用)接收、勘察、设 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参加验收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业 主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第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质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 合同履行、工程建设管理各环节执行及试运行情况;(二)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 案资料;审查项目是否达到竣工验收、交付生产(使用)的要 求;(三)实地查验工程施工情况,审定设计、施工质量、技 术经济指标对比分析报告;(四)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试运行和 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考核试运行

7、情况和实际形 成的生产能力,确定正式交付生产(使用)的日期。(五)对竣工验收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各方不能形成一致 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 工程竣工验收。(六)审议通过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综合报告, 确定项目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及时向项目业主单位发出项目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第十四条 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 办理相关权证以及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五条凡长期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或达到竣工验 收条件却又不申报验收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不按期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移 交固定资产手

8、续的项目业主单位,原则上不再安排新的项目, 项目试生产、试运行收入全部上缴财政。第十六条 对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项目擅自改变 建设内容、超过原审批建设规模和中标价、提高建设标准或 改变资金用途的,不予验收。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凭竣工验收鉴定意见书在30 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由国 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划转给项目相关部门或单位,实行分 类归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而不进行竣工验收、擅 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工程项目,县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 报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项目 业主负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负责竣工验收(含专项验收)的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对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由上级机关责令 改正,建议纪委监察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或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报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该部门承担赔偿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中执行的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范等,如有新的变化,按新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办法发布 前已建成投产(使用)尚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政府性投资项目 应按本办法组织竣工验收。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发展改革和经济商务局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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