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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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保障项目 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提高投资效益,根据财政监督条例、 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工 程预结(决)算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是指使用财政性 资金进行基本建设项目资金和其他项目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一)财政预算资金;(二)政府性融资资金;(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是指决策、设计、政府采购或招 投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过程资金管理。第三条 项目范围包括:由县财政安排政府性资金为主 的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

2、、公共基础设施、 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 安全等公共领域的投资建设项目。第四条 成立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 任组长,常务副县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县长任副组长, 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纪委4. 1亿元以上,60个工作日。特大型或较复杂建设项目,评审时间可适当延长。建设 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评审初审意见进行书面反馈, 10个工作日内没有反馈书面意见的视同认可评审初审意见。第五章资金拨付管理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 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转移建设资金,不得列支与项 目无关的支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

3、的管理和使用审批。第二十六条资金拨付遵循“按预算、按基本建设程序、 按合同、按工程进度”的原则。第二十七条工程款支付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施工 单位付款请求、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合同、监理单位工程 款支付意见等填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报批表。第二十八条 建设期间累计支付进度款不得超过实际 完成工程量价款的70%。第二十九条合同价款以外的工程变更造价在依程序审 批后,可并入合同工程总价,按进度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预留工程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第三十条工程变更未按规定审批增加投资额的,办理 工程结(决)算、资金拨付时不予认可。第三十一条建

4、设项目结余资金按以下规定处理:-10 -(一)财政预算安排项目的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由县财 政统筹安排;(-)融资项目结余资金留存项目建设单位;(三)拼盘项目结余资金按资金比例计算并作出相应处 理。第六章绩效管理第三十二条所有工程项目都必须进行绩效管理。按照 “谁申请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制定绩效目标,财政部 门和建设单位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对资金运行及绩效目标 的实施开展绩效监控,最后根据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 系统性、经济性原则进行部门自评、财政重点评价和再评价。项目变更倒查机制。中介服务(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工 程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土地成本 复核、会计事务咨询等)存

5、在过错,削减20%中介服务费用; 导致项目增加预算的,另按增加预算幅度相应核减中介服务 费用。中介服务费用削减总和不超过50虬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 纪委监委、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定期、 不定期对所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抽样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 一且情节较重的,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构成 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11 -关处理:(一)未按本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调 整投资额度的;(三)应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而未组织的;(四)招投标或政府采购中出现肢解工程规避招标、假

6、招标、明招暗定、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五)转移、侵占、挪用、套取或骗取建设资金的;(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七)违反本办法和国家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 为。第三十五条中标施工企业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者违法分 包的,转包、分包无效,并根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给予 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所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需真实、 准确。对签署虚假签证、篡改工程签证资料的,一经查出, 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三十八条 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简化程序,经县政 府领导批准后可先实施,直接进行结算。

7、-12 -第三十九条对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不适应本办法。第四十条国务院、省、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 央、省、市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县内有关规定 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完工并已验收但未办 理结算的工程项目适用原办法;已开工未完工的工程项目后 续管理按照此文件执行)。-13 - 监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通道分局、县卫生健 康局、县教育局、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县商务科技和工 业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 公室设县财政局,负责日

8、常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 分工履行管理职责。第二章项目审批及变更管理第五条项目实施实行审批制度,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项目工程建设总投资含工程费用及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工程 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工程监理费、勘察费、设计费、建设用地 费、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费、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评审费等。(一)已落实资金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 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 审定;2. 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经分管副县长 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定;3.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 常务副县长复核,县长审定。(二)需财政增加预算的建设项目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

9、 10万元20万元(不含20万元),由分管副县长 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定;2. 2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复核,县长审定;3.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4. 涉及规划类调整且金额较大的,经政府常务会研究 后,报县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三)工程超概算实行以下审批程序:1 .超过预算部分低于10%或金额小于20万元的,由相 关部门研究并形成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长审 定;2 .超过预算部分低于10%且金额在20万元50万元的, 由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纪要报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务副县 长复核,县长审定;3 .超过预算部分高于10%或

10、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 相关部门研究并形成汇报材料报县政府常务会批准。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需申请立项批复程序的,应具备 财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资金证明,县发改局方可按照相关规定 进行立项批复。根据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委常委会议纪要和符合第 五条(一)(二)款规定的,财政部门方可出具相关资金证 明。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设 计变更,不得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额。有下列情形的, 可提出工程变更:(一)国家设计、质量安全标准和其他有关建设标准发 生改变的;(二)设计、地勘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地勘报告与实 际情况不符,致使不能满足强制性规范和使用功能,需增加 隐蔽工程量的;(三)

11、主要材料和设备等市场价格上涨幅度较大,相关 政策规定可以调整的;(四)提出的工程变更方案能达到原设计标准质量,可 缩短工期、节约投资和土地的;(五)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第八条工程变更需先履行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审 批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申请,并组织发改、财政、审 计、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论证,提出可行方案并签 署意见;(二)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报 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金额30万元 以上按程序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第九条审批工程变更时,建设单位需提供以下相关资 料:(一)变更的内容、原因及相关单位论证意见;(二)变更的资金来源证

12、明;(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批表;(四)其他相关资料。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含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后, 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 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 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和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等不可抗力因 素,导致原批复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或项目建设性质、 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确需调 整项目立项变更批复的实行以下审批程序:(一)10万元50万元(不含50万元),由项目建 设单位提供关于项目立项变更批复的请示报分管副县长审 核,报常务副县长审定;(二)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由项目建设单位提 供关于项

13、目立项变更批复的请示报经分管副县长审核,报常 务副县长复核,县长审定。第十一条 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变更,上级主 管部门另有审批程序的,按上级规定办理后可直接变更,上 级同意变更的批复文件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含上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通过 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方式依法明确中标金额,确因工程变 更等原因,项目结算金额超中标金额的按第五条(二)(三) 款规定程序执行。第三章招投标、政府采购管理第十三条县发改局和财政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各自 职责职能负责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的管理,具体按以下要 求进行:(一)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且在400万元以内的,适

14、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其实施条例,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政府采购前需填报政府采购意向,预算金额100万 元以下由分管副县长审定;100万元400万元由分管副县 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定。(二)政府投资工程类项目金额400万元以上,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由县发改 局及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招标挂网前,根据财政预算评审结论进行招标方案申请、 报批。招标金额400万元500万元的项目须报分管副县长、 项目管理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批准;招标金额500万元以上 (含500万元)的项目须报分管副县长、项目管理县领导、 常务副县长和县长批准。(三)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

15、的货物、服务, 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限额和招投标限额中央、省、市有调整的从其 规定。第十四条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前,招标控制价、预算按 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核,确定最高控制价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按照审核确定的控制价组织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预 算未经审核的工程不得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招投标或政府采购后,应依照国 家相关部门颁布的施工合同规范文本拟定标准示范合同,合 同签订后2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县发改局或财政局及县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公告。第十六条加强中介机构管理,除不可抗拒因素外,因 中介机构过错造成同一项目流标达2次的,该中介机构(含

16、其法人关联的中介机构)3年内禁止代理通道县境内政府采 购和招投标业务。第四章 项目投资评审、审计管理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结算起始审核金额为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项目预算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 审核;项目结算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至100万元(不含100 万元)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审核,审计部门定期进行抽 查复核;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审计部门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项目的预算、结算由 建设单位审核把关。其中工程结算由建设单位按现行基本建 设管理制度审核后直接拨付。办理资金拨付时须提交以下资 料:工程合同、发票、建设单位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建设单位经办人员和主

17、要负责人同时签字并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 详细组成清单及工程量签证单。第十九条向中介造价机构购买服务,服务费在政府采 购限额标准以下按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 (2019) 27号)文件执行;服务费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 按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怀财 购(2021) 38号)文件执行。政府采购工程及工程建设有关 的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 年第16号令执行。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前期工程咨询服务、工 程勘察与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环 评咨询、土地成本复核、会计事务咨询等费用,按照公平合 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服

18、务质量、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 情况按照不超过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50%确定。工程造 价咨询服务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社会造价 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条向中介造价机构购买服务所发生费用按以下 方式解决:(一)县内融资平台投资建设的项目,由相应的平台公 司支付,费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按照相关财务制 度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的,从相应的专项资金中支付,费 用纳入项目建设成本。(三)其他投资建设的项目,从预算安排的评审经费中 列支。第二十一条 工程预算或结(决)算审核实行合理下浮 制度,招投标或政府采购时,下浮幅度不低于5虬第二十二条 对工程

19、未完工、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没 有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财政与审计部门 不予审核结算。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须对签字确认后的送 审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因送审资料 原因造成的造价变化审核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限时审核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提交工程预、结(决)算的评审初审意见:(一)预算:1. 500万元以下,20个工作日;2. 5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3. 5000万元-1亿元,40个工作日;4. 1亿元以上,60个工作日。(二)结(决)算:1. 500万元以下,20个工作日;2. 500万元-5000万元,30个工作日;3. 5000万元T亿元,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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