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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 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管理办法(试行)为增强进修学习的针对性,有效改善管理队伍和师资队伍结构,提升全院教职工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使教职工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与学院的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与合理使用的良性循环,特制定以下办法。一、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种类 1、在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2、在职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教育;3、博士后进站研究学习。二、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基本条件 1、申请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者,应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工作任务,在本院工作满两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
2、上。2、申请报考的专业应与学院学科专业或管理岗位需要相符。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申请程序 1、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个人申请,所在系部给出基层推荐意见,教务处给出推荐意见,分管院领导给出推荐意见。2、从事党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个人申请,所在部门给出基层推荐意见,分管院领导给出推荐意见。3、*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申请表由人事处汇总后,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用相适应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集体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有关规定 1、经学院批准同意,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学习学费报销规定:(1)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
3、的教职工,在学习结束后,持硕士研究生学位证书,凭就读院校的学费收据可报销学费的 50%;持硕士研究生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凭就读院校的学费收据可报销学费的 60%。(2)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教职工,在学习结束后,持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凭就读院校的学费收据可报销学费的 100%。(3)博士后进站研究学习学费报销,执行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学习的相关规定。2、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学习交通费、住宿费报销规定:经学院批准同意,在职攻读硕士学历(学位)和博士学历(学位)的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两次就读学校与工作单位所在地往返交通费,报销标准按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学习期间住宿费
4、每学年不得超过 2000元,凭就学单位发票由财务处按规定标准审核报销。3、凡本院在职参加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的教职工,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必须在学院工作满 8 年。未按要求工作满8 年本人申请调离学院的,除返还学院支出的所有费用(含学费、交通费、住宿费及在职学习期间薪资等)外,按未服务年限计算,硕士研究生每违约一年交一万元违约金,博士研究生每违约一年交两万元违约金,未满一年的按一年计。4、教职工脱产参加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学习期间,享受基本工资待遇,不享受绩效工资。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院原相关规定自然废止。附:*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申请表 附:*学院教职工在职提升学历(学位)教育学习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参加工作时间 进校工作时间 贴一寸照片 职务(职称)从事的岗位 拟进修学习学校和专业 进修学习的 目的和计划 学习和工作简历(从高中填起)何年何月至何年何月 在何地学习或工作 证明人 工 作 部 门 或 系 部 基 层 推 荐 意 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教务处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字:(公章)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管院领导推荐意见 签字: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