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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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要求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要求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所规定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拟获得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的核准,同时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时,其质量体系建立和运转方面应当满足的通用要求。第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治理体系的构成应该适用于其本身特有的活动和运转方式。第三条 获得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欲将其从事被核准范围或者工程之外的检验检测活动纳入按照本要求建立的质量治理体系时,能够依照实际情况对本要求第六章“检验检测施行”中的相关要求进展增减。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第四条 本要求除采纳GB/T19000质量治理体系 根底和术语的术语

2、和定义以外,对下述术语进展定义:(一)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平安、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和进口进展的监视检验;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严重维修进展的监视检验;对在用特种设备进展的定期检验;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新产品、新部件进展的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对特种设备进展的无损检测。(三)法定检验:是指按国家法规和平安技术标准对特种设备强迫进展的监视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效劳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

3、、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和气瓶检验机构。(五)分包:是指检验检测工程中有部分检测工程委托由其他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第三章 质量治理体系第五条 总的要求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本要求建立、施行、保持同时持续改良与其检验检测活动相习惯的质量治理体系。体系文件应该传达至有关人员,同时被其理解、获取和执行。 (二)质量治理体系应该文件化,同时到达确保检验检测质量和检验检测过程平安所需要的程度。 (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描绘内部组织的职责和隶属关系,假如检验检测机构为母体组织的一部分,还应该描绘检验检测机构在其母体组织中的地位和在质量治理、检验检测过程操纵以及支持效劳方面的关系。 (四)检验检测机

4、构应当有措施保证其治理层和员工不受任何对检验检测的效劳质量和检验检测结果有不良妨碍的、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妨碍。 (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对检验检测过程中获得的商业、技术信息保密,使这些商业、技术信息的所有权遭到保护。第六条 文件要求 (一)质量治理体系文件应包括:1构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注:总体目的应该以文件方式写入质量方针声明,质量方针声明应该由最高治理者受权发布。2质量手册;3本要求所规定的程序文件;4检验检测机构为确保其检验检测过程的有效组织、施行和操纵所需的文件,例如作业指导书、治理制度、记录表格等;注:指导书一般包括: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

5、、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仪器设备核查规程、仪器设备自校准规定等。5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外来文件,例如法规、技术标准、标准、政府相关部门的文函通知以及客户图纸、材料等。注:文件能够采纳任何方式或者类型的媒体。(二)质量手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编制和保持质量手册,质量手册应该包括(但不限于):1体系的适用范围;2检验检测机构根本情况概述;3检验检测范围;4检验检测机构对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和客户的义务和效劳的承诺;5组织机构图;6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妨碍的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7体系各质量要素的原则性描绘及其之间互相关系的描绘;8援用的程序文件。(三)程序文件程序文件是对质量治理

6、体系各质量要素的详细阐述,与质量手册一起共同构成对整个质量治理体系的描绘。程序文件的范围应该覆盖本要求,其框架层次以及简繁程度应该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的性质、规模和工作范围而确定。(四)文件操纵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操纵本要求所覆盖的所有文件(内部或者外部的),诸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采纳的法规、技术标准、标准;客户提供的图纸、材料;使用的软件等。记录是一种特别类型的文件,应当依照6.8的要求进展操纵。应该建立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所需要文件的操纵程序,以确保:1文件发布前由受权人员审查同时得到批准,确保文件是充分与适宜的;2必要时,对文件进展评审与更新,同时再次批准。假如可行,更改的或者新的内容

7、应该在文件或者相应的附件中予以标明;3文件的更新和修订状态应该得到识别,及时从所有使用场所撤出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以防止非预期使用无效或者作废的文件;4检验检测机构运作起重要作用的所有作业场所,都能够得到相关文件的有效版本;5文件应当保持明晰、易于识别;6外来文件应该得到识别,同时操纵其发放;7对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的文件的操纵也应该到达以上要求。第四章 治理职责第七条 治理承诺检验检测机构最高治理者应该通过以下活动,表达其检验检测效劳满足本要求的承诺:(一)在检验检测机构内传达严格恪守国家有关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给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

8、二)完成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同时自觉接受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的监视和治理;(三)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四)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同时确保其有效运转和持续改良;(五)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六)按照规定施行治理评审;(七)确保检验检测活动获得必要的资源(见5.1)。第八条 以政府和客户为关注焦点最高治理者应该以加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度为治理目的,以确保特种设备平安为目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定进展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质量方针最高治理者应该确保质量方针:(一)与检验检测机构的主旨与性质相

9、习惯;(二)涵盖对满足政府和客户的要求和持续改良质量治理体系有效性的承诺;(三)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得到沟通和理解;(四)在持续适宜性方面得到评审。第十条 筹划(一)质量目的最高治理者应该确保在检验检测机构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的并提供评价方法。质量目的应当是可考核的,同时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 (二)质量治理体系的筹划最高治理者应该确保:1对质量治理体系进展筹划,以满足质量目的以及3.1的要求;2在对质量治理体系的变更进展筹划和施行时,应该保持质量治理体系的完好性。第十一条 职责、权限与沟通(一)职责和权限最高治理者应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内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得到规定和沟通。1规定对检验检测

10、质量有妨碍的所有治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互相关系;2装备技术负责人,同时规定明确的职责和权力,全面负责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运作;注:能够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规模,技术负责人能够设置为技术治理层;在假设干专业技术领域能够设立不同的受权技术负责人。 3装备质量负责人,同时规定明确的责任和权力,以确保质量治理体系得到施行和保持,同时应该有直截了当渠道向最高治理者报告质量治理体系的业绩和任何改良的需求;注:质量负责人的职责能够包括与质量治理体系有关事宜的外部联络;对规模较小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可由一人兼任。4必要时指定关键治理人员的代理人。 (二)内部沟通最高治理

11、者应该在检验检测机构内建立各层次和职能间有效沟通的途径,确保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标准信息;政府和客户要求信息;体系运转信息;检验检测质量和平安信息等能够得到有效的沟通。注:沟通方式能够是多样的,例如质量和平安例会、简报、布告、内部刊物、联网等。第十二条 治理评审(一)最高治理者应该按预定的时间间隔和程序,定期评审质量治理体系和检验检测活动,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评审应该包括评价治理体系改良的时机和变更的需要,包括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注:治理评审通常一年进展一次。应当保持治理评审中发觉征询题和由此采取措施的记录。(二)评审输入治理评审的输入应包括以下方面的信息:1质量方针、目的的

12、适宜性和体系文件的适用性;2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以及法规、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程度;3近期审核(内部审核、外部审核)的结果;4客户反响以及投诉;5工作业绩和检验检测效劳的质量;6预防和纠正措施的情况;7以往治理评审的跟踪措施;8可能妨碍质量治理体系的变更;9改良的建议;10治理人员的报告;11.其他相关信息。(三)评审输出治理评审的输出应该包括与以下有关方面有关的任何决定和措施:1质量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其改良措施;2与政府和客户要求有关的检验检测的改良;3资源需求。第五章 资源配置、治理及技术支持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保障履行检验检测效劳,建立、保持质量治理体系同时持续改

13、良其有效性所需的资源,以不断加强政府和客户的满意程度。注:本要求所提及的资源主要指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设备、设备和环境、拥有的法规标准、信息和财务资源等。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一)建立文件化的人员培训和治理程序,以确保所有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人员的才能。(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照检验检测效劳的需要装备足够的治理、工程技术和持证检验检测人员。(三)从事治理和检验检测的人员应当是办理了合法聘用手续的签约人员。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检验检测机构从事检验检测。(四)应当依照有关人员的岗位才能、资历和经历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应该与检验检测机构当前和预期的任务相习惯。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为每个签约人员规定

14、必要的培训,包括:1岗前培训;2岗位培训,在理论和实践经历较丰富的人员监视、指导下工作;3在整个受聘期间的接着培训,以便与法规、技术标准、标准的变更及技术开展同步。(五)检验检测人员应该通过执业培训,并具备相应的资历和经历,熟知检验检测效劳的要求,同时具备依照检验检测结果做出正确推断的才能。注:检验检测人员出具报告的资历还需要恪守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标准的要求。(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编制与检验检测有关的治理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注: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职责一般应该规定以下内容:从事检验检测效劳方面的职责;出具综合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或者对报告/证书结果评价(审核、审

15、批)方面的职责;治理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经历要求;任职资历和培训要求。(七)检验检测机构在使用临时借用的技术人员以及关键岗位人员时,应当确保这些人员是胜任的、遭到监视的,同时依照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治理体系要求进展工作。(八)检验检测人员的酬劳不应该单纯依照施行检验检测的数量,更不能依照检验检测的结果。(九)应该保持所有检验检测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相关教育、培训和资历、技能、经历的记录。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设备 (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装备正确开展检验检测所需要的检验检测设备。当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使用其操纵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时,也应该确保满足本要求。 (二)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应该到达要求的精确度,同

16、时符合检验检测相应的标准要求。检验检测设备在投入工作前应该进展检定/校准、核查,以验证其能够满足检验检测的需要。有检定/校准要求的检验检测设备,应该使用适宜标识说明其检定/校准状态。(三)检验检测设备使用和维护的最新版说明书(包括设备制造商提供的有关手册)应该能够方便地提供给检验检测人员使用。(四)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妨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均应该加以唯一性标识,例如设备编号等。(五)应当保存对检验检测结果有重要妨碍的检验检测设备及其软件的档案。该档案一般应该包括:1设备及其软件的名称、唯一性标识;2制造商名称、型式型号、系列号或者出厂编号;3接收日期、启用日期、接收时的状态和验收记录;4设备

17、说明书或者制造商的其他材料;5所有检定/校准证书/报告,设备调试、验收记录和检定/校准计划;6维护保养计划(必要时);7设备的任何损坏、毛病、改装、改良或者修理记录;8设备的操作规程。(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平安处置、运输、存放、使用、检定/校准、修理和有计划维护检验检测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同时延缓功能退化。(七)由于过载或者误操作出现可疑结果,或者已说明有缺陷以及超出规定限度的检验检测设备,均应停顿使用。这些设备应该予以隔离以防误用,同时加贴标签、标记以明晰说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合格,说明能够正常工作为止。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核查这些检验检测设备对先前的检验检

18、测的妨碍,同时执行“不符合工作的操纵”程序(见第二十八条)。(八)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检验检测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截了当操纵再返回后,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展检查同时能够确保功能正常。(九)应该制定同时执行检验检测设备的检定校准计划,以确保检验检测机构进展的检测能够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当无法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或者与其无关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提供检查结果相关性或者精确性的充分证据,例如通过自校、比对等方式。注:当检测不能溯源到国家或者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需要明确本身检测的可追溯性的依照和出处,将分析及搜集到的有关证明材料存档,同时努力将比对结果作为佐证。

19、假如溯源到有证标准物质,则要搜集同时保存标准物质的校准证书及其提供者的资质证明;假如追溯到某种规定的方法和公认标准,则需要指出出处,明确是国际、国内标准依然法规的规定,依然国际、国内同行间的一种商定,依然有关方的一种商定,依然国内外某领先企业提供的检测方法/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等。第十六条 设备和环境条件(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完善同时治理为到达检验检测要求所需要的设备和环境,使其有助于检验检测的正确施行,同时确保其条件不会使检验检测结果无效,或者对检验检测质量产生不良妨碍。(二)设备和环境条件对结果质量有妨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监测、操纵和记录工作和环境条件。当条件危及检验检测的结果时,应该停顿检

20、验检测。必要时,还应当提出有关健康、平安和环保的要求。第六章 检验检测施行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检验检测施行的过程,以提供满足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标准要求的检验检测效劳。应该筹划、确定同时操纵这些过程的顺序和互相作用,以确保其运转有效。应该对有关检验检测的施行过程规定监视的职责,确保这些过程的运转处于受控状态,以保证检验检测结果满足有关法规、技术标准、标准的要求,同时与检验检测机构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的相一致。第十八条 与政府和客户有关的过程(一)与检验检测有关要求的评审/操纵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有工作指令操纵和/或合同评审程序,以确保:(1)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报检的法定检验检测得到施行

21、;注:政府委派的检验检测和法定检验检测一般可不与客户签订合同,而通过受理客户的报检、下达工作指令方式进展。(2)开展检验检测的条件能够得到满足;注:这里的条件指合同条件,而不是检验检测地点的物质条件。这些条件通常包括的情况有:能够获得的书面检验检测历史以及背景,例如历次检验检测报告、设备运转情况和运转记录等;进入现场的平安要求;检验检测的各项预备工作,包括检验检测辅助工作及要求;对不良天气条件妨碍的反响。(3)政府和客户的要求被充清楚确、文件化和理解;(4)在被核准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同时有充分的资源来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5)向负责检验检测的人员下达明确的工作指令;注:在接受口头合同的情况下

22、,检验检测机构需要保存所有工作指令的记录,包括口头上接受的要求/协议、日期和客户代表、指令发布人。(6)确定和应用适当的同时能够满足政府和客户要求的检验检测方法;(7)应该对拟分包的检验检测工作进展评审。2对工作指令和/或合同理解上的差异在检验检测之前应该已经得到处理。每项工作指令或者合同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又要得到检验检测机构和客户确实认。 3假如特别情况下不能施行/完成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应该事先向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报告,在客户已报检的情况下,还应当告知客户。4应该保存工作指令和/或合同及其评审记录,包括严重变更的记录。 5假如检验检测过程中需要修正工作指令或者合同

23、,应该重新进展同样的评审过程,任何修正均应该通知相关的人员。(二)接受政府的监察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接受政府的监视检查和抽查。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科学可靠的检验检测数据档案,实现检验检测与平安监察机构间的数据网络传输和共享,协助动态监管工作,同时及时上报有关检验检测工作情况报表和统计材料等,完成受权检验任务。 (三)对政府和客户的效劳 1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效劳时,应当恪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政府以及客户对有关检验检测平安、质量、完成时间和收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公开检验检测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效劳承诺,接受社会监视。2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确保对本身检验责任区域或者范围内特种设备法定检验工作的

24、完成,对未按时报检的客户,检验检测机构有义务催促其按政府的规定进展报检。同时为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平安监察工作的技术支撑。3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信息征询、工作指令、合同处理及其修正方面建立和保持与客户的有效联络与沟通,以便明确和满足客户的要求,同时接受客户监视。4在确保相关客户机密和利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同意客户到检验检测机构施行检验检测的工作现场,巡视为其所作的检验检测工作。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方法(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检验检测方法确实定和应用程序,确保采纳适当的检验检测方法施行检验检测效劳,保障检验检测目的的实现和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标准的要求。所有与检验检测有关的作业指导文

25、件、法规、技术标准和参考材料均应该保持现行有效同时被检验检测人员取阅和施行。(二)检验检测方法确实定1检验检测方法应该优先采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明确规定的标准、方法,以及合同商定或者客户要求采纳的标准、方法。 2当缺少文件化的作业指导书可能妨碍检验检测结果或者施行过程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包括但不限于)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检验检测工艺等作业指导文件,用以指导检验检测的施行和结果的断定。3检验检测机构制定检验检测作业指导文件的过程应该是有计划的活动,同时指定有足够资历和才能的人员进展。(三)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1当检验检测方法无标准能够依照,或者需要扩大标准使用范围,或者需要使用检验

26、检测机构自行制定的检验检测方法时,应该征得委托客户的同意。拟在法定检验过程中采纳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时,该方法在使用前应当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确实认或者审批。2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非标准检验检测方法、超出标准预期使用的方法、自行制定的方法是否合适检验检测的预期用处和与政府或者客户的要求是否相习惯进展评审。注:评审的方法宜是以下情况之一,或者是其组合:与其它方法所得结果进展比拟;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下一检验周期时的复查或者留样复检;有关事故分析的结果;对妨碍结果的要素作系统评审。(四)检验检测方法的应用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检验检测方法能够为检验检测人员熟知同时得到正确运用和施行

27、。2当检验检测需要偏离检验检测方法时,该偏离应文件化,同时通过技术负责人审批,同时获得客户的同意。必要时还应当得到履行特种设备平安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的批准3当认为客户提出的标准、方法不适宜或者已通过期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通知客户。第二十条 采购效劳和供给品(一)对检验检测质量有妨碍的采购效劳和供给品,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采购制度和程序。程序中应该包括与检验检测质量有关的耗费材料的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要求。(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只使器具有良好信誉同时满足检验检测所需要质量的耗费材料、供给品和效劳。应该对妨碍检验检测质量的关键效劳方、供给方进展评价,同时保存这些评价的记录和获得批准的效劳方和供给

28、方名单。(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保所规定的采购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采购文件在发出之前,其技术内容应该通过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分包(一)通常情况下,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独立完成检验检测任务。监视检验工程不得分包。(二)当分包只是整个检验检测工程的较少部分时,在以下情况下能够分包:1在无法意料或者非正常的情况下,例如关键人员临时不能上岗、关键检验检测设备临时不能投入使用等;2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些特别领域缺少专门的技术和/或装备。注:以下情况不属分包:提供与检验检测相关的效劳,例如检验检测设备的校准效劳等;检验检测机构临时聘用与检验检测有关的具有专门技术的人员,同时已签订正式合同,纳入检验检测

29、机构质量体系的;临时借用检验检测机构之外的检验检测设备。(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前将分包安排书面通知客户,同时得到客户的同意。法定检验检测工程的分包还应该告知当地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机构。(四)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认分包方具备承担分包工程的检验检测资历,同时通过评价确认分包方的工作能够满足本要求。(五)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就其分包方的工作对客户负责,由客户或者政府指定的分包方除外。(六)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对分包方的工作质量进展监视。(七)应该保存分包方的名录、评审记录以及由分包方完成的检验检测记录和符合本要求的证明、监视记录等。第二十二条 抽样及样品处置(一)对检验检测对象或者部位进展抽样时,检验

30、检测机构应该有抽样计划或者抽样要求。抽样过程应该留意需要操纵的要素,以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代表性以及检验检测结论的可靠性。注:当检验检测对象为批量性产品,进展非逐台(件)检验检测时,抽样应该用统计方法确保其代表性;当检验检测对象为单件产品,对产品某些部位进展抽样检验检测(部分检测)时,抽样的部位应该满足法规、标准和该项检测目的的要求。(二)当客户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抽样计划或者抽样要求有偏离但不违背有关法规、标准时,应该详细记录在相应的抽样记录中,包括检验检测结果的文件中。有关责任人的信息应该予以记录。(三)对检验检测样品应该有接受、处置、保护、储存、留样和(或)清理的程序,确保样品在接受、

31、处置、储存和预备及检验检测过程中不会发生退化变质、丧失、损坏或者破坏。(四)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具有检验检测物品的标识系统。适当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在检验检测实现的全过程中使用适宜的方法识别检验检测对象。在有可追溯性要求的场合,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操纵同时记录检验检测对象的唯一性标识。标识系统的设计和使用应该确保物品不会在实物上或者在涉及的记录和其他文件中混淆。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测平安(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建立同时保持程序,以持续对危及人员职业健康和平安的危险源进展辨识,评价其风险同时施行必要的风险操纵。(二)检验检测机构应该依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结果识别潜在的事故或者紧急情况,制定和采取相应的操纵

32、和平安应急措施,以便预防和减少可能随之引发的疾病和损害。假如可行应该定期评审和测试这些平安应急措施。(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给予治理和检验检测人员足够的培训,以使其都能够认识同时知晓: 1检验检测活动中实际的和潜在的职业健康与平安后果;2在执行有关职业健康与平安程序,实现职业健康与平安治理要求(包括平安应急措施)方面的作用和职责;3偏离任业健康与平安程序的潜在后果;4检验检测现场所有实际的和潜在的危险源和采取的操纵和应急措施。(四)所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操纵以及平安培训等记录应该予以保存。第二十四条 记录(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制定和施行记录的标识、搜集、检索、存取、存档、保存期限和处置的

33、程序,建立同时维持质量记录、技术记录和平安措施记录,以提供检验检测的符合性和检验检测机构质量治理体系运转的有效证据。质量记录应该包括来自内部审核和治理评审的报告以及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记录。注:记录可存于任何方式的载体上,例如硬拷贝或者电子媒体。(二)所有记录应该明晰明了,同时应该保存在适宜的环境中,以免损坏、失密,并易于检索。(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规定记录保存期限,同时确保记录的平安保护和保密。(四)技术记录1每项检验检测的记录应该包含足够的信息,同时保证该检验检测在尽可能接近原条件的情况下能够复现。记录应该包括取样的人员、检验检测的执行人员,以及结果校核人员的标识。注: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内容除人

34、员标识外,一般还应该包括:原始记录对应于检验检测报告的识别编号;被检对象的唯一性编号、技术参数、状态和环境条件;检验检测设备的唯一性编号、技术参数;检验检测工程及内容;检验检测部位的描绘;检验检测依照、数据、结果及日期等。2观察结果、数据和计算应该在检验检测时予以记录,同时能够按照特定任务或者工程分类识别。3当记录中出现错误时,每一错误应该划改,不可擦涂掉或者使字迹模糊或者消失,应该把正确值填写在其旁边。对记录的所有改动应该有改动人的签名或者签名缩写。对电子存储的记录也应该采取同等措施,以防止原始数据的丧失或者改动。注:技术记录是进展检验检测所得数据和信息的积累。技术记录能够包括工作指令、协议

35、或者合同、工作手册、工作笔记、检验检测记录表格、检验检测报告/证书、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审核审批传递及反响等。第二十五条 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一)检验检测机构完成的检验检测效劳应该表达在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二)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该包括所有检验检测依照、结果以及依照这些结果做出的符合性推断(结论),必要时还应该包括对符合性推断(结论)的理解、解释和所需要的信息。所有这些信息应该正确、精确、明晰地表达。(三)当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中包含有分包方提供的结果时,应该明确标识。(四)报告/证书格式应当习惯所进展的每一类检验检测,同时将误解和错误降到最小。法规、标准有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当直截了

36、当采纳法规、标准要求的格式;法规、标准没有要求的,报告/证书格式应该满足6.9.2款项的要求。(五)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应该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最高治理者)或者受权技术负责人签发或者批准。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六)检验检测报告/证书以及专用印章应该有专人保管,同时建立使用治理规定。(七)报告/证书发出后需要更正时,关于不妨碍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能够采纳补充说明方式,书面传递给客户。关于妨碍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应当书面通知客户同时将原报告和证书收回、注销、归档并记录,再重新发出更正后的报告。当发生检验检测结论的更正结果为“不合格”时,还应当及时告知负责该设备登

37、记的质量技术监视部门。(八)应当对存档的报告/证书及其原始记录的储存条件、保存时间和借阅作出规定,防止这些检验检测结果的见证件被损坏、丧失、更改和不恰当的处置。第二十六条 检验检测质量的监视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有对检验检测过程和结果施行监视的程序,以保证检验检测工作的质量。这种监视应该是有计划和通过评审的,同时能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定期监视、考核检验检测人员的工作才能和质量;注:对检验检测人员的监视、考核应该包括在检验检测现场进展的监视和考核。这种监视、考核每年都应该进展,每个从事检验检测的人员五年内至少需经历一次。(二)定期评审检验检测细则、检验检测方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作业指导

38、文件; (三)定期评审已发出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及其相关性;注:评审包括同一特种设备不同时期的检验检测报告/证书。(四)采纳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操纵图;(五)参加检验检测机构间的比对或者才能验证计划;(六)利用一样或者不同方法进展重复检验检测;(七)对检验检测样品或者存留样品进展再检测;(八)分析一个检验检测对象不同特性结果的相关性。第七章 质量治理体系分析与改良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核(一)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按照预先制定的计划和程序进展内部审核,以验证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转持续符合本要求。(二)内部审核应该涉及治理体系的全部要素,包括检验检测活动。内部审核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同时应该由通过培训和具有经历的人

39、员执行。审核人员的选择和审核的施行应该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人员应该独立于被审核的活动。(三)内部审核程序文件中应该对筹划和组织施行内部审核以及出具内审报告、保持相应质量记录的职责和要求做出规定。(四)接受审核部门的治理者应该确保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以消除所发觉的不符合及其缘故。跟踪活动应该包括对所采取措施的验证和验证结果的报告。假如调查说明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可能已受妨碍,应该书面通知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和客户。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工作的操纵(一)当检验检测的任何方面,或者检验检测的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规、技术标准、标准、体系文件的要求,或者检验检测报告抽查评审发觉结果不

40、符合时,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施行既定的不符合操纵程序。该程序应该保证:1确定对不符合工作进展治理的责任和权力,规定当不符合工作被确定时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必要时暂停检验检测效劳,扣发检验检测报告/证书),防止不符合扩大化造成更严峻的后果;2对不符合工作的严峻性进展评价;3立即采取纠正活动,同时对不符合工作的可接受性做出决定;4必要时,通知客户同时取消该次检验检测效劳,对法定检验检测还应该通知政府特种设备平安监视治理部门同时接受处理。5确定批准恢复检验检测效劳的职责。(二)当评价说明不符合工作可能再度发生,或者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运作与其制度和程序的符合性产生疑心时,应该立即执行纠正措施程序。第二十九条

41、投诉检验检测机构应该明确受理投诉的部门,同时有方针和程序处理来自客户或者其他方面的投诉。应该保存所有投诉的记录及针对投诉所开展调查和采取纠正措施的记录。第三十条 数据分析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搜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证本质量治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同时评价在何处能够持续改良体系的有效性。数据分析应该提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信息:(一)客户满意情况;(二)与检验检测法规、技术标准、标准的符合性;(三)检验检测质量和平安的特性及趋势,包括采取预防措施的时机;(四)效劳方和供给方;(五)检验检测分包方。第三十一条 改良(一)持续改良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利用质量方针、质量目的、内部或者外部审核结果、数据分析、

42、纠正和预防措施以及治理评审,持续改良体系的有效性。(二)纠正措施1检验检测机构应该采取措施,以便在确认了不符合工作、质量治理体系或者技术运作偏离了其制度和程序时施行纠正,以消除不符合的缘故,防止不符合的再发生。纠正措施应该与所遇到不符合的妨碍程度相习惯。2应该编制构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1)评审不符合(包括客户抱怨/投诉);(2)确定不符合的根本缘故;(3)评价确保不符合不再发生的纠正措施的需求;(4)确定和施行所需的纠正措施;(5)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6)评审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对纠正措施的结果进展监控,以确保所采取的纠正活动是有效的。(三)预防措施检验检测机构应该确定措施,以消除潜在不符合的缘故,防止不符合的发生。预防措施应该与潜在征询题的妨碍程度相习惯。应该编制构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以下方面的要求:1确定潜在不符合及其缘故和所需要的改良;2评价防止不符合发生的预防措施的需求;3确定和施行所需的预防措施,以减少类似不符合情况发生的可能性;4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5评审所采取的预防措施,以确保其有效性。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 本要求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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