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浅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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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随着金融危机的漫延和加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窘境再一次面临恶化。据调查估算,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是应收账款和存货等动产,如何盘活这些资产,成为处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关键咨询题。我国物权法在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框架下明确规定了应收账款能够设立质权,用于融资担保,从而将应收账款纳入质押担保范畴。为配合物权法的施行,央行公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以下简称方法),确立了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在为商业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提供法律保障的同时,为处理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融资难在法律上作出了破冰之举。一、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和特点(一)应收账款的界定 在物权法生效往常应收账款

2、仅仅是一个会计学上的概念。2006年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第1131工程中定义“应收账款”为: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这里的概括是比照会计学中的相关概念而产生的。在2007年10月1日,与物权法同时生效的方法按照物权法第228条对应收账款作出了比拟明确的法律上的定义。该方法第四条规定: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物资、效劳或设备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今后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恳求权。 按照方法第四条的规定,应收帐款可包括以下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物资,供

3、给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效劳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誉产生的债权。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 所谓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将其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之债权向银行等信贷机构提供质押担保并获得贷款的行为。与其他权利质押相比,应收账款质押有本人明显的特点: 1、应收账款质押的标的仅限于金钱之债,而不包括非金钱债权。因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能够直截了当恳求第三债务人(即应收账款债务人)向本人给付相应款项(谓之直截了当收取权),从而防止了其他类型的质权在实现时通

4、常需要的评估、折价或拍卖、变卖质物等繁琐程序。 2、作为质押标的的应收账款,能够是既已存在的债权,也能够是有稳定预期的今后债权。既已存在的债权不管到期或未到期,今后的债权不管成立的条件是否完全具备,均无妨作为质押标的,而且实践中运用较多、从融资角度看价值更大的恰恰是今后债权的质押。3、应收账款质权兼具物权和债权两种特性。一方面,其为一类担保物权,当债务人破产时债权人能够就此应收款项优先受偿。此种物权性之彰显,须依托公示机制的建立。另一方面,应收账款质权本质上是以一种恳求权担保另一种恳求权的实现,这层质押担保的外壳看似巩固,实则主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履行才能即其全部责任财

5、产的多少,这显然不如以特定的有体物担保平安可靠。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存在的风险(一)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主体缘故构成一定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一种,与其他担保贷款的区别主要在于担保方式及担保物的不同。应收账款质押除存在与其他贷款共同的风险外,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权利物有着与其它担保物不同的特点,使得其风险更具有不确定性。 1、应收账款依存的根底合同缘故构成的风险应收账款基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一方向购货单位或顾客收取款项而构成的一般债权关系。应收账款的载体依赖于债权债务双方签订的根底合同和收款依照。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成立、能否最终实现,直截了当与产生该应收账款的根底合同是否合

6、法有效亲密相关。我国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在以下5种情形下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规定。假如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根底合同本身存在买卖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犯社会公德、合同自成立之初就根本不可能履行等情形,该合同非常可能被认定无效。例如基于博彩、走私、贩毒、洗钱,销售国家专卖产品以及其它无效民事行为等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由于根底合同法律效力丧失,导致应收账款本身就不成立,设立的质押也必受其妨碍而形同虚设。2、 应收账款债务人偿债才能缘故构成的

7、风险应收账款质押权作为一种恳求权,与动产、不动产等实物存在不同,这种担保会面临许多不能实现的风险,除了其依存的根底合同合法有效外,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实际偿债才能有着重要的关联性,商业银行在设置借贷法律关系质押担保时,理所应当加强对债务人审核评估并自觉躲避其风险,假如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出现运营才能下降而偿债才能减弱等各种缘故妨碍债务履行,则势必直截了当导致应收账款不能足额兑现,从而最终妨碍债权人的债权人银行债权平安。3、 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构成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是彼此建立于相应的合同根底之上,出质人是否完全享有应收账款的债权,完全基于其本身已经充分、适当履行合同

8、义务为前提。正由于如此,出质人是否已经依照合同商定履行了本身义务,从某些条件看,是应收帐款是否遭受抗辩的前提。在出质人没有履行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能够依照合同法享有抗辩权,回绝履行债权;即便出质人已经履行了相应义务,应收账款债务人也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对出质人履行义务存在瑕疵或者出质人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提出抗辩。基于上述缘故,商业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权自设立之初就有可能处于不确定之中,只在出质人已经充分履行了合同义务后方得以确定。4、 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构成的风险假如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互相存在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品种、质量一样或者不一样,任何一方都能够依照法律将本人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

9、抵销或者双方协商合意予以抵销。由于合同法确定了债权债务双方享有抵销权,那么,质权人在设置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由于与出质人行使抵销权而使质押权再次面临风险。5、 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权利构成的风险 应收账款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债权,或者将其债权作为财产权利赠与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质权人的权利将面临被全面审查处于待定情况。由于,尽管质权人能够依法行使撤销权,但权利是否确信充分行使,应收帐款债权人的放弃等行为是否被依法撤销,则有待法院裁决。由此能够看出应收帐款债权人放弃权利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又一风险。 (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债权债务本身缘故构成一定的风险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因其权利本身

10、瑕疵、范围不确定、私下转让、质权登记效力等方面妨碍可能导致一定风险,导致质权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质权。、应收账款权利风险应收账款权利本身虚伪或者已经消灭,表现为:一是出质人通过虚伪合同及虚伪会计账务,虚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而应收账款根本不存在;二是出质人原来存在应收账款但在设立质押之前已清偿,只是出质人未通过会计账务进展入账处理,应收账款质押前已经消灭;三是出质人设立质押之后收取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的款项,但未提存或专户存储,而是将款项用作其他用处,致使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再存在。以已经不存在的应收账款对应质押担保,质押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 、应收账款范围风险 我国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现实的

11、依然尚未构成的应收账款能够质押,也没有就应收账款的范围做出限制,按照目前实践操作惯例,法律没有禁止的应当为许可,应收账款既包括现有已发生的债权,又包括今后发生的债权,由于今后发生的债权其数额、产生时间等不确定要素,用这种权利质押将面对如何公示和担保实现的咨询题,因而,用今后债权质押尽管具有一定担保价值但因不确定性要素其风险不容无视。、应收账款时效风险 应收账款作为一种债权,具有债权的共同特性,同样这种债权在依法追偿时遭到法律诉讼时效的约束,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应当是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这种权利,作为质押对商业银行来讲是毫无

12、实际意义的。、应收账款价格风险 一是出质人或出质人与质权人合谋虚报应收账款价格,使其超过合同或实际应付的价格;二是出质人通过物资折扣销售,使账务上的应收账款与最终实际应付价款不一致。此种情形下,第二还款来源价值将会被大打折扣。、应收账款转让风险 假如出质人转让已出质应收账款或者将相关单据的构成时间人为提早,而质权人由于相关信息不对称无法知晓和获取证据证明权利转让的真实性,出于对好心第三人利益保护,该事实其结果有可能会被认定在质押合同签订之时,质押担保物已不复存在,质押合同可能因缺乏权利对象而自始无效。6、质押登记效力风险 央行方法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对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采纳方式审查方式,只审查要

13、素是否完备,既不要求登记人提交质押合同,也不对双方主体的合法性、真实性进展审查,更不对权利范围的真实性、精确性进展审查。质权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登记内容则由质权人自行填写,对登记内容的变更或撤销,完全由质权人自行行使和操纵。从这个意义理解,对应收账款的本质审查责任由质权人承担,所以,由此产生的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也完全由质权人负责。登记机关对质押登记错误不承担赔偿等法律责任,质押登记并不十分具有公信力,从某种角度讲,仅仅只起到一种公示目的。应当说,登记的权利事实与应收帐款的主体、对象变化等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必定当以客观权利为准。一旦这种情形出现,质押登记便失去了实际意义。三、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的风

14、险操纵(一)审查阶段的风险操纵1、考虑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应审查应收帐款双方的信誉度,特别是在金融机构有无不良还款记录。对企业的营业前景进展预测,考虑买卖的真实性。要保存企业销售合同的原件、卖方企业的发货单、买方企业的收货单及物资验收合格入库的证明等。 2、调查企业的财务报表除企业资产负债率等根本指标外,重点观察五项指标。一是应收帐款在企业资产中的占比,这一比例,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治理的情况,比例过高,说明企业应收帐款治理松懈。二是应收帐款周转率。反映了企业应收帐款的流淌性。三是应收帐款的平均回收期。这一指标能够妨碍我们决定贷款的期限。应收帐款的到期日就早于合同规定的还款日。四是应收帐款的成

15、分比例,是否集中于一个客户。这一比例反映企业贷款回收的风险性。五是付款单位是否为贷款申请企业的关联企业,是否存在关联方买卖。 3、确定合理的质押率依照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质押率在50%-80%左右。 4、根底合同风险操纵强化对应收账款根底合同审查,对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质押的应收账款、真实合法性存疑的应收账款不宜质押,操纵合同效力风险。5、债务人商业风险操纵。一方面加强对债务人及其高级治理人员信誉评估和运营才能的持续跟踪调查,关于出现信誉情况减弱、履约才能缺失等情况,应当采取相应风险化解措施,操纵降低风险;另一方加强对出质人及出质人高级治理人员信誉审查,如有不良行为、恶意买卖行为以及其

16、他不诚信行为等,回绝其权利质押;关于权利欺诈性风险、违约风险等能够通过合同法中代位权、撤销权、违约救济等债权保障制度保障权利实现;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范围及时效风险,应尽可能审核债权可能存在的有效性、通过与质押权利债务人合作,评估确定权利的真实性;同时,在选择质押权利时应确保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质押贷款期间对可能超过诉讼时效的质押债权,及时催促出质人中断诉讼时效。面对应收账款是否合适入质进展事前调查分析和推断,对存在抗辩权、抵销权情形进展风险估算,确定是否接授权利质押。(二)放款阶段的风险操纵放款阶段主要对法律性要件审查,放款审查主要留意以下几点:1、用作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当在诉讼时效期内,否则,

17、质权人就可能在行使质权时,无法实际受偿。中国城市金融 2、不宜在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规定在所担保债权不获清偿时可直截了当获得应收账款,由于这违背了担保法禁止“流质契约”的原则。 3、要求付款方提供承诺书,确认应收帐款的详细金额,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帐户内付款。同时要以书面方式规定,付款方在承诺书中签字确认到期不付款的违约责任,以及假如在未告知质押权人的情况下,擅自支付,对由此对银行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等。 4、就两个债权期的限差咨询题作出明确商定。应收账款质押中涉及到两个债权:一是担保债权,二是应收账款债权。而担保债权的期限与应收账款债权的期限往往并不一致,可能出现两种情况:担保债

18、权先于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先于担保债权到期。第一种情况下,质权人实际承担着非常大的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晚于担保债权到期,因而在担保债权为获清偿时,质权人无法立即就应收账款获得担保,需等待应收账款到期,而最终能否实现质押权仍是未知的,须取决于次债人履行债务与否。为防止这种风险,在订立质押合同时,质权人应尽量与出质人和次债人协调将应收账款的期限调整至与担保债权同步。或者采纳分期履行的方法,获得一部分应收账款的担保。在第二种情况下,可采取将应收账款提存的方法,待担保债权到期且获清偿时归出质人支配,如担保债权到期为获清偿,则通过实现质权对质权人提供担保。 5、办理质押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19、明确规定,以应收帐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1)该登记系统不对质押登记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好性进展审查。因而,在信誉审查和登记过程中,应进展本质审查,严格内部治理,降低操作风险。(2)该登记系统不限制、不核实出质登记人的身份,同时给予出质人对公示登记提出异议的权利,因而应当强化合同治理,确认出质人确实是应收帐款的债权人,要求出质人书面同意在提出异议之前,应领先向本行提出书面主张。(3)该登记系统在操作原理上不涉及人工干涉,由计算机系统完成,并规定用户治理员和操作员的行为由登记用户负责。因而,在制度设定上应加强对用户治理员和操作员权限及操作程序

20、的设定和监视,强调专人治理、穿插监视和密码保护。(4)该登记系统的建立,除了作为质权生效的法定要件,还具备查询功能。因而,在针对应收账款出质方进展贷前审查时,应留意通过登记系统对其在先权利进展查询,确保作为担保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重复质押或其他权利瑕疵。同时,还应当留意定期对应收账款融资的损失率进展统计,便于为日后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提供经历数据和推断依照。(5)依照登记系统的设计,个人和机构无需向登记系统证明查询需求,只要注册一个查询用户,都能够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展查询,这在提高公示效力的同时,也将对本行的业务信息和商业机密等造成一定妨碍。由此,在进展信息登记的过程中,应当注重对

21、担保物的描绘方法,在保证业务信息和商业机密不被泄漏的同时,实现对担保标的的有效描绘。(6)针对系统具备的债务人或相关利益人异议登记的权利,应加强对已登记信息的后期跟踪,确保在权利遭到损害时能迅速做出回应。(7)依照物权法的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但是,依照人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第8条的规定,在实践中,我行与出质人除签订质押合同外,还要再签订登记协议,商定本行已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由本行办理质押登记等内容。(8)依照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方法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质权登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90日内,质权人能够申请展期。因而,为防止质权过期而导致的权利失

22、效,各分行应确定专人加强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后期跟踪和慎重维护,确保权利得到及时的连续和保障。 6、其他规定。对抗好心第三人。应收帐款出质后,不推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出质人应以转让应收帐款所得的价款,向质权人提早清偿债务。 (三)综合风险操纵1、应当制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治理方法、业务操作程序和风险指引,通过制度制约,引导治理层、操作层主动和有效地躲避风险; 2、针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同时是金融机构资产债务人的情况,应当将其应收账款质押权利纳入其授信操纵范围,统筹操纵其风险;3、建立定期跟踪监视机制,充分利用央行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内部信贷治理和风险操纵系统以及信贷人员贷后治理监视,对可能构成的风险和已经发生的风险进展预警和化解; 4、把控质押登记风险,加强登记环节风险操纵,对办理质押登记的工作流程、相关人员予以明确责任,降低恶意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登记中的其它风险。目前的世界经融环境正处于肃条状态,政府能否承受如此宏大的融资量仍难确定,而且,中小企业的信誉仍处于成长时期,各企业对市场的认识仍摇摆不定,诚信运营机制并不健全,这此要素的存在都将妨碍银行最终的质权实现,因而,各银行将面临史无前例的风险和挑战,要全面实现应收帐款质押融资,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状态,仍然需要更多、更完备的规章制度加以约束和标准,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之路仍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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