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民事诉讼证明中哲学的方法论的具体应用,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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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讨民事诉讼证明中哲学的方法论的具体应用,民事诉讼法论文哲学作为科学的世界观和方式方法论,能够为人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提供正确的方式方法论指导。民事诉讼证明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客观世界进行认识的活动-对民事案件事实进行认识的活动,必然也要以哲学中的世界观和方式方法论作为行动的指南,本文拟具体讨论民事诉讼证明中怎样详细运用哲学的方式方法论来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以保证诉讼证明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及合理性。 一、欧洲哲学史上的经历体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 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经历体验主义崇尚经历体验归纳法,以为归纳法是认识事物的唯一途径,只要从感觉材料出发,通过归纳,才能渐次到达对事

2、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即便成认演绎法,也是把演绎法看成是对归纳所发现的真理的形式技巧的阐述。而理性主义则以为由感官体验所得的知识是靠不住的,确实可靠的知识及普遍必然性的知识只要靠理性直观、理性思维通过演绎法的推理才能把握。固然经历体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在认识上均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但他们对后世的影响是深远的,经历体验主义为英美法系国家继承和发扬,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正如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所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历体验。英美法系推崇经历体验+ 归纳的认识方式方法,坚信经历体验和常识的可靠性,在司法运作中推崇判例制度、法官造法,追求个别正义和本质公正。 而理性主义则成为大陆法

3、系国家法律制度的认识论基础,他们追求司法经过中的普遍正义,注重法律规范的普遍性和细致性,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呈现法规出发型和演绎推理的特点。在民事诉讼证明经过中,我们要一分为二地看待经历体验主义和理性主义,关键要看到这些哲学大师在方式方法论上的闪光点,吸其精华要髓,弃其糟粕。 一 培根的经历体验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培根出生于英国,提出 知识就是气力 的著名口号。作为经历体验派的始祖,他的经历体验主义是唯物主义的。他以为人类要认识自然,就要破除四种 假象 的错误观念:一是 种族假象 指人类共同易犯的错误; 二是 洞穴假象 指由于个人特点所产生的错误; 三是 市场假象 主要指不恰

4、当地运用通用概念、术语的错误; 四是 剧场假象 主要指盲目信仰传统哲学体系的权威。 他精心设计了归纳推理的三个步骤,即 三表法 : 第一步叫做 存在表 ,即先确定所要研究的对象及其性质,从正面、尽可能完备地、从经历体验中去收集例证。第二步叫做 缺乏表 ,收集与研究对象外表类似,但实际性质不同甚至相反的例证,并列成表,这个步骤也叫做 接近中的缺乏表 或 差异表 .第三步叫做 程度表 ,即在第一表和第二表的基础上,互相成比例地增加或减少,以便收集某种现象随另一种现象共变的例证,这个步骤也叫 比拟表 .最后,把上述三个步骤综合起来进行分析,以第三步所得出的现象和现象之间的共变关系为基准,对正面和反面

5、的例证进行 去伪存真 的处理,进而发现事物之间的本质规律。 培根的经历体验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给我们众多启示: 首先,培根倡导的在认识中排除四种假象的观点,启示事实认定者在证据的认定中不但要排除外来的压力,而且要排除自个内心的偏见,客观地进行认证。其次, 三表法 对法官在诉讼证明中进行正确归纳提供了重要启示: 法官在进行证据材料的归纳时,既要注意正面的证据材料 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又要找到反面的证据材料 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意义或者不具有证据资格需要排除的证据材料 并将其排除掉,以便少走弯路。 二 霍布斯的由果溯因的 分析法 、由因索果的 综合法 之方式方法论意义 霍布斯是英国哲学家,在认识论

6、方面,霍布斯的基本立场是唯物经历体验主义的,但也含有较重的理性主义成分。 他把知识分为两类: 一是感性经历体验知识-关于事物存在的知识; 二是理性推理知识-关于事物本性、关于事物因果关系的知识。他以为,获得理性知识的方式方法有两种,一是由果溯因的 分析法 ,二是由因索果的 综合法 .培根的哲学方式方法论对我们分析案件事实中的因果关系具有一定的方式方法论指导意义。 三 洛克的经历体验主义哲学观点及其方式方法论指导意义 固然洛克以为人没有认识实在本质的可能,却成认在人的日常感性生活中,人的健全理智能够促使人们运用类比,提出假讲,对感官所不能发现的事物产生 或然性 的知识。 这种或然性是合理实验的最

7、好指南,是假设的提出,他也有他的可用之处和影响; 一不小心的类比推理,经常引导我们发现真理和有用的产物,否则这些东西是不会被发现的。 由洛克的哲学观点可知他看到了运用类比、提出假讲、获取或然性知识对科学研究的重要性,对我们今天进行诉讼证明仍然具有方式方法论意义。 二、波普尔证伪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一 波普尔证伪主义哲学 波普尔是现代著名的哲学家、人文社会科学家,出生于维也纳一个犹太人家庭。波普尔哲学思想的核心是证伪主义,其科学方式方法论是猜测-反驳方式方法论,即把现有的知识看成人们对外部世界的一种猜测,通过发现现有知识、理论中的错误,否认旧的理论,建立新的理论。 波普尔以

8、为, 对一项理论进行检验的真正方式方法不是对该理论的证实,而是对该理论的否证和证伪,检验理论的科学标准在于该理论能否具有可否证性,假如一项理论不能进行否证,那么该理论就不是科学的理论 .证实手段不能证明理论所具有的真理性,由于证实和证伪方式方法的不对称性。 对于一项理论,即便收集到再多与之相一致的经历体验证据,也不能证明它是真理,但是,只要有一项经历体验事实与理论相反,就能够证明该理论内容与事实不符。 所谓可否证性,指在逻辑上具有否证或证伪的可能,这种否证或证伪只要求一种逻辑上的可能性,并不是指现实性。 可否证性并不等于已否证 .另外,波普尔以为,那些能够被证伪的理论,需要内容明确,信息确定,

9、而不能模棱两可,否则无法知足证伪的需要。 二 波普尔的证伪主义哲学及其科学方式方法论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1. 波普尔猜测和反驳的方式方法论与诉讼证明的回溯性思维相契合 我们知道,民事诉讼证明不但是一种思维经过,而且是一种回溯性思维经过。法官要想对诉讼证明对象-一种已经发生的历史性事件进行证明,只能借助于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首先对历史事件进行大胆的猜测和假设,从结果开场,去寻找原因。主要是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论、反驳、抗辩、质证以及法官的认证活动,对设定的猜测和假设进行检验、验证、挑选,对证据材料进行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并最大限度地接近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探求。 2. 波普尔证伪主义的方式方法论与

10、诉讼证明中的反证法及排除法相契合 所谓反证法,是指通过证明与论题相反的事实的虚假性,借助逻辑上的排中律从反面来证明该论题的真实性的一种证明方式方法。实际上也就是通过对反论题进行证伪的间接方式方法来证明论题的真实性。所谓排除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把不符合条件的事实和证据材料排除出去,以实现证明目的的一种证明方式方法。运用排除法进行诉讼证明的机理也是证伪法。证据制度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就是证伪法的运用典型,先用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的非法性,然后再将其排除。 三、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方式方法论在民事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一 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和反映论原理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列宁同志给物质所下的经典定义

11、: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们通过感觉感悟的,它不依靠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 高度概括了物质和意识的关系: 物质的唯一特性是不依靠于人的意识而独立存在的客观实在性,意识是人脑对客观实在的反映。人们能够通过感觉感悟和认识客观物质。 物质的客观实在性和反映论原理,对我们的诉讼证明产生众多启迪。首先,我们要坚信案件事实固然是过去发生的,但它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能够被我们通过感觉感悟和认识。其次,审讯者在认定案件事实的时候,要坚持用客观主义的立场分析证据材料,不能先入为主,偏听偏信,根据自个的臆断,牵强附会地作出判定,而应当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材

12、料,客观、全面、科学地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二 普遍联络的观点在诉讼证明中的运用 1. 普遍联络的观点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并且界定证据的关联性的特点。首先证据的关联性是指, 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络,并因而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实际意义 .要理解证据的关联性,需根据哲学上普遍联络的观点,并结合证据本身的特点进行理解: 其一,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络与哲学上的普遍联络属于种属关系,但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络具有自个独特的特点。 其二,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络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这种联络又能够为人们所认识。 其三,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络是内在的、本质的联络,所谓本质联络

13、,是指特定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具有本质意义,不具有证明意义的证据,或者讲不具有证明性的证据,不能算是本质联络。 其四,证据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络形式多种多样,有直接联络和间接联络 如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直接联络,而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是间接联络,必然联络和偶尔联络,还有时间上的联络和空间上的联络等。 2. 用全面、联络的观点看待、分析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材料,除了分析各个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外,还要将所有的证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分析和衡量,看看双方提供的证据能否足以到达证明标准和要求,证据之间是互相印证还是矛盾重重,间接证据能否构成证据锁链等等,只要用全面、联络的观点分析、审查证据,才能保

14、证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进而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事实的原貌。 三 原因和结果的辩证关系对诉讼证明所具有的方式方法论意义 1.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为诉讼证明提供了方向和目的上的指导。面对一个民事案件,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均需向法院提供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应的证据材料。而证据材料的收集离不开对案件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把握,否则证据的收集就会变得盲目。作为法官,要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确定证据与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协调一致; 证据与证据之间有无矛盾及互相抵触之处; 全案证据,不管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互相之间能否构成证据锁链,严密有序地证明整个案件事实; 所有这些工作,均离不开对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正

15、确分析。 2.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为证据的收集、调查提供了方式方法论的指导。既然一定的结果总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的,那么,找到原因,我们就应当想到结果; 看到结果,我们就应当擅长分析原因。当事人在进行证据调查时,要擅长从案件事实的因果关系中寻找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及证据线索,进而争取获得有利于自个的判决。 3. 哲学上的因果关系论能够指导律师、当事人及法官全面、正确地分析、认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因果关系要件事实所需的证据。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要件事实构成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在一般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还包括过错。要证明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

16、要首先确定损害后果,然后沿着结果找原因; 其次,还要注意原因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类型,是一因多果还是多因多果; 是一果多因还是多果多因; 抑或是复合因果关系。然后再根据原因或结果的个数去收集、调查相应的证据,务求所搜集证据的全面性,以争取诉讼证明及诉讼防御、抗辩中的积极主动。 四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规律对民事诉讼证明所具有的方式方法论意义 1.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认识规律为当事人证明自个的诉讼请求提供了重要的方式方法论。第一,当事人想要法官支持自个的诉讼请求,就需要用证据证明自个的陈述为真并且讲服事实认定者,鉴于此,当事人就需要尽可能全方位、多角度收集到有利于己方的证

17、据材料。第二,收集到充足的证据材料后,还需要运用恰当的证明方式方法,运用逻辑思维和伦理法则,将证据材料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详细地讲,就是从对证据材料的直观、外表、个别的认识,上升到对案件事实整体的、本质的、综合的认识。 2.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从现象到本质的认识规律为法官正确认定案件事实、查明事实真相提供了方式方法论上的指导意义。法官在审理案件经过中所面对的案件事实,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辩驳及提交的证据来表现的,法官在这些既有真相又有假象的证据材料中,怎样正确地识别出表现案件事实本质的证据材料,只通过感性认识,是不可能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即获得对证明

18、对象本质和规律的认识。这就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定,有的还需要通过科学手段进行鉴定,借助于逻辑法则和经历体验法则,并推敲全案辩论意旨和调查证据的结果,对证据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经过归纳、演绎、分析、比照、印证、排除等一系列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案件事实的本质。 五 在诉讼证明中遵循思维方式方法的一般规律 民事诉讼证明方式方法属于思维方式方法的一种,所以思维方式方法的一般规律必然在民事诉讼证明经过中得以运用和具体表现出。在诉讼证明中既要注重运用理性思维方式方法,也不能忽视非理性因素对诉讼证明的启迪作用。当诉讼证明陷入窘境时,要擅长运用直觉、灵感、顿悟来启迪思维、寻求证明思路。值得注意的是,

19、在诉讼证明中应主要以运用理性思维方式方法为主,辅助运用灵感、直觉、顿悟等非理性思维方式方法,否则不但不能对事实进行客观的认定,还容易陷入唯心主义的泥潭。 就民事诉讼证明的理性思维方式方法而言,要擅长运用从抽象上升到详细、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及系统分析等思维方式方法。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要遵循: 分析 归纳 综合 演绎的思维经过。首先需要对证明要件事实的丰富的感性材料-证据材料进行 去粗取精、去伪存真 的分析、加工和过滤,然后归纳和抽象出关于案件事实某一方面的本质规定-到达思维抽象,最后要从总体上把握案件事实的全貌,从思维抽象上升到思维详细-到达对案件事实多种本质规定性的统一。值得注意的是,诉讼主体在诉讼证明中,自始至终应注意运用系统分析方式方法分析案件。对案件事实要擅长从整体上而不是局部进行分析; 要擅长理清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络,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使所有的证据之间错落有致地构成证据锁链,进而使案件事实得以客观、理性地被证明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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