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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韩国国民参与审判的实践经验及启迪,比较法论文为了贯彻落实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完善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制的改革精神,2021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了 (关于受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受权北京、江苏等十个省 区、市开展人民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为了使改革试点工作科学有序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司法部先后制定了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下面简称 (试点方案和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施行办法 下面简称 (试点施行办法,至此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制改革正式拉开了序幕。 他山之石,能够攻玉 ,通过对不同国家法律制度的比拟研究,既能加深对外国法律制度
2、的认识,又有助于对本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了解和改良。中韩两国同处东亚文化圈,有着一样的法律文化传统,两国的法律形态也都偏向大陆法系传统。1 韩国先行我们国家施行了司法民主化改革,建立了颇具特色的 国民介入审讯制度 值此我们国家人民陪审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得如火如荼之际,将目光转向域外,考察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的施行情况,借鉴其成功合理部分、汲取其失败教训,对我们国家的制度改革而言大有裨益。 一、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的诞生与运行 韩国为了缓解长久以来 有钱无罪、无钱有罪 及 前官礼遇 等司法不公行为所造成的国民对于司法的不信任,2007年4月30日,韩国国会同时表决通过了 (国民刑事审讯介入法法律第
3、8495号,全文共60条,下面简称 (国参法与 (刑事诉讼法部分条文修正,并于6月1日正式颁布。经过仅七个月的准备期间,两部新法自2008年1月起同时施行。 这是大韩民国司法史上跨时代的变革,亦系司法民主划时代的创举。国民司法介入之意义在于强化审讯之民主正当性、提高国民成熟的法意识、强化司法程序之透明并提高增进对司法之信赖。 2 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是暂定性、实验性的制度,(国参法也是试行性但同时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韩国之所以将该制度定位为试行性质,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韩国过去从来没有国民介入刑事审讯制度的施行经历体验,而且制度从研议到立法再到施行,时间稍显仓促,准备不够充分,所以
4、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修正,再决定最终形态;另一方面,违宪疑虑尚未消除,由于国民介入审讯制度可能与韩国宪法第27条第1款 所有国民,均拥有受宪法及法律所定法官依法律审讯之权利 的规定及宪法第103条 法官依宪法及法律,依凭良心独立审讯 的规定相违犯。 该项制度取名为 介入 ,也与其试行性质有关。 本项 介入 之名称,意味着现行制度国民仅止于 介入 ,并非直接进行审讯.于国民介入审讯案件的程序经过, 审理、 裁判仍同普通审理程序般,仅由职业法官所组成之三人合议庭担纲,国民介入所作之评议仅具有建议性质,不具有约束法官的强迫效力 (国参法第46条第5款。 3于是,韩国国会决定先于2008年至2020年
5、试行5年,之后必须在2020年根据制度运作的实际情况,再决定是废止,抑或决定最终形态。4 后来,在2020年3月韩国大法院向国会提交的陪审制深化改革方案当中,该制度的试行性质有所改变,由于方案中提到两点重要内容:第一,陪审团的决议分为定罪决议和量刑决议。陪审团的定罪决议一般具有约束力,法官必须遵循,除非陪审团的决议明显违犯宪法抑或成文法的规定;但是陪审团的量刑决议对法官仅具参考意义。第二,陪审团的决议必须经过3/4以上多数同意,假如没有到达3/4以上多数意见,法官应当在参考陪审员决议的基础上作出判决。5 二、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的适用范围 在制度施行前四年,根据韩国 (国参法第5条规定,国民介
6、入刑事审讯适用于下面五种类型的案件:第一,由于刑法上的犯罪致死亡的案件、匪徒与强奸之结合犯、匪徒或者致伤致死案件 共计25个罪名;第二, 特定犯罪加重处理惩罚等法律 所规定的犯罪中,公务员受贿案件、略诱和诱案件、性暴力犯罪等 共计11个罪名;第三,地方式方法院合议庭管辖案件中大法院规则所规定案件 国民介入刑事审讯规则第2条:十分法上的食品制造、非法药品制造、污染物质非法排除、麻醉药;第四,该当下述三项案件的未遂犯、唆使犯、帮助犯、预备犯、阴谋犯;第五,根据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该当下述四项犯罪相牵连案件而合并审理的。后来由于制度施行状况较好,对于提升韩国司法之透明度及信赖感有相当的帮助。
7、于是韩国国会在2020年1月17日主动提出修正草案,将国民介入审讯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至全部法定合议案件。修正后的国民介入审讯的适用范围为:1.法院组织法第32条第1项 第2号及第5号除外所定之合议庭管辖案件;2.该当下款案件的未遂犯、唆使犯、帮助犯、预备犯、阴谋犯;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该当下述两款犯罪相牵连案件而合并审理的。被告不希望进行国民介入审讯,或依 (国参法第9条第1款规定受排除者,不施行国民介入审讯。6修正后的适用范围于2020年7月1日开场施行。 但是,(国参法如此规定存在其弊端,即它允许被告自由选择能否采用国民介入审讯的方式,法院也拥有自由裁量权,能够裁定排除国民介
8、入审讯的适用。这就产生了两方面存在的问题,一是被告的申请率过低,撤回率过高;二是法院的裁定排除率过高,且各地差异明显。对于第一个问题,韩国在国民介入审讯制度施行三年后的统计资料显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制度施行的3年间,被告向法院申请的案件总计1006件。华而不实,已结案件为936件,未结案件70件。同一期间所有刑事案件中,该当国民介入审讯适用类型的案件数为19431件,华而不实国民介入审讯申请率仅为5.2%=1006件/19431件,可见被告申请率过低。至于为何过低,有学者检讨, 申请率过低之原因,除有对制度本身之陌生及申请期间过短等原因被检讨外,惟最终仍应归咎
9、于申请主义本身。 7 另外,在上述936件已结案件中,被告申请国民介入裁判后又自行撤回者合计404件 撤回率高达43.1%,法院为排除决定者合计211件 排除率为22.5%,而实际上进入国民介入审讯程序而宣告判决者仅为321件。对于第二个问题,韩国也有论者批判: 法院或以案件复杂、困难为本质上理由而大量裁定将案件排除适用,或各地方式方法院对于案件能否应当于排除事由之判定标准杂 乱 不 一 最 低 的 有6.3%, 最 高 的 达 到44.4%,或检察官先大量申请传讯证人,然后藉此恣意地申请法院将案件排除适用等。 8 而且在韩国国民介入审讯制度试行的5年经过中20082020,正是由于赋予被告申
10、请权和法院裁量权,曾导致制度枯死化危机。 申请主义之所以造成弊端,盖被告仅在评估对自个有利时始会申请行国民介入审讯,加上法院对案件具有排除权,致国民介入审讯之大部分案件均集中在被告自白、案情简单等特定犯罪类型,且几乎没有牵涉贪污等重大社会瞩目案件申请进行国民介入审讯,造成制度整体评价上之困难。 9 由是观之,韩国的 经 验 与 教 训 值 得 我 们 深 思 并 引 以为戒。 三、陪审员的选任机制 由于韩国的国民介入审讯制度与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较为接近,所以其介入者的名称为 陪审员 . 首先,关于陪审员人数,(国参法第13条规定:法定刑为死刑、无期徒刑的适用案件中,陪审员人数为9人;其他适用案
11、件的陪审员人数为7人;但是,被告方在审理前整理程序中成认公诉事实的主要内容时,能够将陪审员人数减为5人。2020年3月6日,韩国大法院设立的 国民司法介入委员会 在第8次委员会会议决议上讨论国民介入司法制度最终形态时,将5人陪审团删除了。由于其在制度试行经过中出现的 情 形 比 较 少 见,仅 占 全 部 陪 审 案 件 的9.8%.另外,韩国陪审员的座位布置,位于法官与检察官、被告及辩护人之间的左侧,不与法官同坐一排。从人数规定和座位布置中,我们可以看出韩国的国民介入刑事审讯制度更偏向于陪审制。 其次,关于陪审员的资格,(国参法第16条规定, 陪审员自满20岁以上之大韩民国国民中,依本法规定
12、选任之。 可见,韩国非常重视陪审员选任基础的广泛性。同时,陪审员选任基础的代表性也遭到高度重视, (国民介入裁判之受理及其处理例规第14条规定, 陪审员预定候补人必须按照性别、年龄、职业等平均分布,以确保其代表性 .而且,韩国在国民介入刑事审讯制度施行三年后的统计资料显示,三年间被选定的陪审员与预备陪审员之性别比例为男性占全体之52.2%,女性占47.8%;按年龄别比例为2029岁占17.4%,3039岁占26.5%,4049岁占25.6%,50岁以上占30.7%;按职业别比例为上班族占31.5%,自营业占15.5%,家 庭 主 妇 占18.3%,学 生 占7.6%,其 他 占27.1%.7这
13、一点值得我们国家借鉴并学习。 再次,关于除外规定, (国参法分别在第17、18、19、20条中规定了受刑事处理惩罚者、禁治产者、破产尚未复权者等缺格事由;特定职业如国会议员;立法、司法、行政部门之政务职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辩护人、法务士之除外事由;与被告案件有关联者 如被害人及其亲属;案件之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之代理人等之除斥事由、履行职务有困难 如满70岁以上者;过去5年内曾经以陪审员候选人身分于选任期日出席者;履行陪审员职务,将有造成自个或第三人之危害,或职业上不可回复之损害之虞者等之免除事由。 最后,关于选任程序,韩国选取陪审员的方式为随机抽选和一案一选。(国参法第23条规定, 法院应
14、从陪审员预定候选人名册中,以随机抽选之方式选出必要数量的陪审员候选人,并通知其陪审员与预备陪审员之选任期日。 在选任程序中,法院可询问陪审员候选人,以审查其有无该当缺格事由、除外事由、除斥事由、免除事由或有其他不公平判定疑虑,检察官、被告或辩护人可申请法官代为询问,法院可以使检察官或辩护人直接询问。这样做是为了进一步确保被选出的陪审员符合程序规定。陪审员选任程序不公开进行,检察官与辩护人必须于选定期日出庭,被告须经法院许可才能出席。韩国对于国民介入刑事审讯案件实行强迫辩护,所以假如辩护人在选定日期未出席者,法院应选任国选辩护人。另外,韩国也规定了类似于美国的无因回避制度,检察官与辩护人能够不附理由的提出回避申请,法院应据此作出不选任决定;不过不附理由的回避申请在人数上要遭到限制,即在9人制陪审团中最多要求申请5人回避,7人制为4人,5人制则为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