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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公司自治与国家强制干预谈公司担保制度,民法论文意思自治理论是私法自治的核心,而公司作为私法之主体,而华而不实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公司事务由公司自主决策,不受干涉,公司单独承当自主决策的后果以及享受自主决策带来的利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即属于公司自治的活动范畴。公司应有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能否为别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自由,这是其作为市场主体的客观要求。 但是,通过国家强迫干涉公司自治来规范市场,减少市场自发的无序、混乱时所造成的损失又是必不可少的。就公司担保来讲,假如没有厘定公司自治和国家干涉的界线,用来防备、控制风险的措施就有可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本文侧重从公司自治与国家强迫干涉的角度入手,讨
2、论我们国家有关公司担保制度的特点,并对不尽完善之处提出一些浅见。 一、公司担保的含义、风险和效应 ( 一) 公司担保的含义 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十分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誉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担保不仅有利于积极保障债权的实现,保障交易的安全,还能够有效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最大限度的发挥财产效用。公司担保即指公司以其财产或者信誉对第三人对别人所负债务承诺,在第三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承当给付责任。 ( 二) 公司担保的风险和积极效应 1 公司对外担保的风险 公司担保行为往往存在潜在的风险,被担保人如不能按期履行债
3、务,公司作为担保人就必须以公司资产代为履行或清偿。这不仅损害到公司本身利益,而且损害到公司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与此相比,更严重的是假如公司滥用意思自治,恶意施行对外担保,导致信誉完全丧失,则可能会引起市场动乱,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后果。 2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积极效应 首先,公司作为市场上最重要的主体,其对外担保不仅具有促进商品流通和资金融通的效果,还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发展。其次,公司对外担保有利于本身的不断发展壮大,加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反之,对公司担保行为太多的干涉和限制,将会导致担保制度的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进而增加交易费用,浪费社会资源。 二、公司担保中的意思自治 法律在公司
4、治理之中起到的作用并非如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强大。但凡公司自治范畴能够解决的,没有任何理由去动用司法资源干涉,这既牵涉对私法自治的干预,也愈加不具有比拟优势而与效率原则相违犯。 ( 一) 公司自治 公司自治牵涉的本质是公司介入各方在不断博弈、调整的经过中逐步构成的一般平衡。这华而不实包括: 股东和公司这一对私权利之间的配置,公司是民主性团体,公司的介入者能够通过公司章程协商决定公司的目的、决策规则、争议的处理等一系列事宜; 公司和这样的私权利和公权利之间的较量,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其享有自主决策公司事务、自行负担盈亏的自由和能力。公司自治的特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公司法具有任意法的性质,公司自主经营
5、、管理公司事务,以最大限度发挥公司活力,促进经济增长和增加社会财富。 ( 二) 公司担保中的意思自治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属于公司本身的自治活动范畴。尽管公司在施行某些担保的行为中遭到一些限制,但是对于这种限制而言,是以成认公司的自治作为前提。这不仅不构成对公司自治的背叛,反而是为了在某种程度上克制公司自治的局限,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司的自治。这种干涉的本身是基于社会公平的考虑,避免公司资产的本质性减少,以造成交易风险的加大。 三、公司担保中的国家干涉 公司法中的国家强迫是指国家基于公共目的在公司法领域所施加的强迫,它是一个动态的、体系的概念,牵涉公司法立法、行政、司法等环节,因而,它比公司
6、法强迫性规范的概念外延要大得多。 我们强调公司在对外担保中的意思自治,但自治不完全等于自由,强化公司自治并不是给公司以无限自由。法律之所以作出一些强迫性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对公司的利益进行保卫,尤其是对无利害关系的股东的利益进行保卫,使其免于遭受公司对外担保而导致的损失,这具体表现出出国家干涉对公司对外担保的一般要求。 而公司的意思自治是公司活力的源泉。公司是法人的典型形态,作为独立的法人,法律、规章及政策在本质性规定上不应过细过死,而应尽量完善公司的内部构造,减少强行性的规定。但强调公司的意思自治并不是排挤国家强迫,相反,有秩序的自治离不开国家的有效干涉。同样,公司担保制度的完善也需要适度的
7、国家干涉。 但是,国家对公司对外担保的干涉并非万能,过深、过广的干涉很可能会带来相反的效果,这是我们必须予以考虑的问题。四、完善公司担保需要公司自治与国家干涉的持续互动。 一般而言,实现个人的权利与行使公共权利、崇尚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追求,会导致公司自治与国家强迫间产生不可避免的冲突。伴随着公司这一企业组织形式的出现,这种公司追求自治与国家进行干涉之间的冲突就一直存在。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冲突又并非不可调和。公司自治和国家干涉不是非此即彼的逻辑关系,它们往往表现为相辅相成的共生关系。公司自治追求效率,通过主体对个人利益的追逐进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进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而国家强
8、迫从某种程度上讲追求的是社会公平,最终使主体在公平的基础上实现自由竞争,以促进公共福祉的实现。因而,法律的规范功能具体表现出在公司法上,应该是对公司章程中的意思自治进行保障,并非是一般意义上的限制,后者应被视为是对公司自治实现的手段。 就公司担保而言,既要发挥国家干涉在保障公司对外担保实现其积极效应的作用,又要重视公司自治效力的发挥。公司自治是第一位的,国家干涉应倾向于完善和保障公司自治,二者互相配合,共同维系着公司担保制度的健康发展,这是在担保问题上实现公司自治和国家干涉融合的关键。 至于在公司担保中,国家强迫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够实现担保的积极效应,以及以何种途径实现,则会牵涉到国家强迫的有效
9、性和有限性问题。应当成认,法律只能部分地解决部分问题,除了法律之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因素会影响到公司的担保行为。另外,由于市场的环境、法律制度以及行政和司法的廉洁和效率方面的不同,有效的国家强迫通常必须回应国家强迫施行下环境的特殊性。 总体来讲,国家的干涉对公司担保制度的保障会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通过不断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完善现有的制度,进而为公司的担保持续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二是,国家利用适度的司法手段,对公司担保的运用和管理进行适当的干涉和指导,以保障、监督公司担保发挥积极的效应。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司滥用担保权利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这种风险不仅对于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造成威胁,更
10、对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这都需要国家进一步干涉,在国家合理标准的规范下,公司经过正当的程序对外担保,便可将公司担保所带来的风险进行化解。但最大的原则仍然是把握好国家干涉的限度,将公司自治与国家干涉的平衡作为指导思想,在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的基础上,适当进行干涉,以构成二者的协调和统一,以期更好地完善公司担保制度。 最后,由于我们国家公司担保的相关配套制度尚存在缺陷,在实践中也并未构成明确的共鸣,且本文是基于理论的角度对公司担保的有关问题进行简单分析,亦缺乏有效的实证调查研究,因而,对于在该问题上的阐述会存在众多的缺陷和缺乏,这需要不断反思总结,也有待于在今后的学习研究中进一步细化、完善。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永强,陈玉 公司自治的法经济学分析 J 学术论坛,2018( 8) 2王玉梅 论公司担保能力限制 J 当代法学,2004( 4) 3郭明瑞 担保法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8 4邓辉 论公司法中的国家强迫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