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锦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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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锦5篇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锦5篇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加强,人们运用到合同的场所不断增加,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怎样拟定合同呢?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保险合同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保险合同篇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十分约定构成。凡牵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和特种车,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

2、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经过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天然灾祸(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顾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需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跨越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

3、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打针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五)保险车辆生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

4、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天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本身原因起火燃烧。(五)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需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六)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七)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八)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九)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

5、或被水淹后未经需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十)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一)摩托车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十二)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存心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

6、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跨越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长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讲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

7、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产业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产业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保险合同篇2保险单位:船舶名称: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含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制作年份:制作厂家:船舶种类船舶用处总吨位/马力/客位:载重吨:船舶尺寸:(总长)船质构造:(型宽)(型深)船籍港:保险价值:人民币()保

8、险金额:人民币()航行区域:保险期限:个月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基本保费:免赔额:费率:%总保险费:人民币()保险公司(签章)年月日2.中保产业保险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含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产业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全损险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二、火灾、爆炸;三、碰撞、触碰;四、搁浅、

9、触礁;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祸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沉没;六、船舶失踪。第二条一切险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备、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含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跨越船舶保险金额为限。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10、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本保险负责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用施救及救助办法所支付的需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跨越保险金额为限。除外责任第三条保险船舶由于下列情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含船舶技术状况、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

11、舶正常的维修、油漆,船体天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自己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三、浪损、座浅;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含船主)的存心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恶为;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备、捕捞设备、水下设备、桥的损失和费用;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七、战斗、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期限第四条除另有约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保险金额第五条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

12、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可以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跨越保险价值。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索赔和赔偿第六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及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第七条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下面规定赔偿:一、全损险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

13、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跨越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二、一切险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2.部分损失: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跨越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屡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第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从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九条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牵涉船舶、货物和

14、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第十条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第十一条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约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第十二条保险船舶遭遇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残存余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第十三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恳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

15、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让渡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需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第十五条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版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能力生效。第十七条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

16、出租、变化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改变或船舶改变技术状态和用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修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第十八条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用合理的施救保卫办法,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照港航监督部门制订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第二十条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回绝赔偿。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本条款受中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

17、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篇3甲方:_企业名称乙方:_下岗职工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期间和终结时双方权利义务达成如下协议:一、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二、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保险的缴纳:企业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协保人员办理缴纳养老、失业、大病医疗三项社会保险手续。1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_,乙方承当_,甲方承当_;2大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_,乙方承当_,甲方承当_;3失业保险费缴纳_,乙方承当_,甲方承当_。三、医疗费用的承当:乙方在协议期间患大病所发生的费用,除按本市大病医疗保险规定应由保险基金承当的

18、部分外,其余费用甲方承当_,乙方承当_。四、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承当乙方的档案保存;2当乙方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帮助协保人员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3乙方应按协议向甲方缴纳社会保险应承当的费用;4甲方除本协议确定的给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当其他义务。五、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由于被判刑、劳改、劳教的,甲方能够解除本协议。六、本协议履行期间,甲方发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买的,本协议由接收单位继续履行。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_。八、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乙方可向企业所在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述。乙方不按本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得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9、九、本协议一经签订,甲、乙双方签订的再就业效劳中心管理协议即行解除,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停止履行。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签章:_乙方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甲方:_乙方:_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游览涉外饭店为主体,按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游览效劳的大型现代化游览参谋公司,为了提升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具体表现出乙方完善的效劳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根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详细内容如下:第一条合作方式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

20、。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到达_分的客户。第二条承保方案1.保额:rmb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2.保费:rmb_元/份。3.保险期间:1年。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越部分,甲方不承当保险责任。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长的积分每到达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第三条承保流程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采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3.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造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

21、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一样,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当保险责任。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申请理赔。详细拜见(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早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当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当。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八条

2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甲方代表(签章):_乙方代表(签章):_年_月_日_年_月_日保险合同篇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十分约定构成。凡牵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自用汽车,包含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

23、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经过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遇天然灾祸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顾者。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需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当,最高不跨越保险金额的数额。第三章责任免除第六条

24、下列情况下,不管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斗、军事冲突、恐惧活动、暴力活动、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打针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陷车辆;五保险车辆生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七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第七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天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

25、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需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需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遭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存心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第八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第四章保险金额第九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

26、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9座下面客车:600的年折旧率;农用运输车:1250的年折旧率;其他车辆:1000的年折旧率。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跨越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

27、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长保险金额。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第五章保险期限第十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第六章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讲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第十二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产业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产业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根据。第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恳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

28、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以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好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需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第十四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产业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第七章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五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水平增长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水平增长而发生的

29、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六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用合理的、需要的施救和保卫办法,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第八章赔偿处理第十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水平等

30、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第二十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从新核定或回绝赔偿。第二十一条保险人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

31、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跨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跨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施

32、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跨越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产业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产业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产业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遭遇损失后的残存余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第二十四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根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的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5,负重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的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的率为5。二单方生事事故免赔的率为15。单方生事事故是指不牵涉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含因天然灾祸引起的事故

33、。三保险车辆发生第四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的确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的率为15。第二十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能够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可以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天资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第二十六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恳求赔偿的权利。第二十七条保险车辆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

34、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当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当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第二十九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到达保险金额。保险费调整第三十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

35、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长10;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跨越30。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下面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二上一保险年度保险费优待比例nx10n为续保时上一保险年度发生赔款次数。三同一投保人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保险费调整按辆分别计算。四保险费调整以续保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本保险合同中的应交保险

36、费是指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计算出的保险费。第九章合同变化和终止第三十一条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化,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第三十二条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转卖、让渡、赠与别人,被保险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修改手续。未办理修改手续的,保险人不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三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

37、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五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国法律。第十一章其他第三十六条保险人根据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第三十七条在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投保附加险。附加险条款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保险条款为准保险合同篇5第一章保险合同构成第一条大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下面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载条款、声明、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单、健康告知书及其它约定书共同构

38、成。第二章保险对象及投保手续第二条凡经全国统一高考录取的本市各类高等院校的在册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或学制一年以上的脱产委培生、进修生以及民办院校的在册学生,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加入本保险。第三条投保人通过就读学校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下面简称本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第三章保险责任第四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身故或因遭遇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第五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遇意外伤害在一百八十天内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根据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

39、保险金。假如自遭遇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情况鉴定残疾程序,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表),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第六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不管一次或屡次因遭遇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本公司均按第三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每年累计给付的保险金到达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全数时,该年度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章除外责任第七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疾,本公司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被保险人犯罪、吸毒、殴斗、醉酒、自杀以及存心故意自伤身体;二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三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出的费用;四

40、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存心故意行为;五战斗、军事行为及动乱;六核辐射、核污染;七整容、麻醉、服用药物、打针;八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诈骗行为;九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第五章保险金额第八条保险金额为每人每年人民币一万元。第六章保险期限第九条保险期限按学生在校学习的学制包含在校学习、生活、加入社会理论及寒暑假期间确定,不足一年时按一年计算。保险期限自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并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办好毕肄、结业高校手续之日的二十四时止。第七章保险费第十条保险费为每人每年三十元费率为3。无论被保险人学制长短,保险费均应在投保时一次缴清。第八章保险金的申领和给付第十一条

41、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或因病身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保险事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遇节假日顺延通知本公司,否则由于通知延迟缓慢致使本公司增长的查勘、调查等项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当,本公司可在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第十二条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时,须提交下列证件;一保险单、被保险人名单及被保险人身份证;二投保人所在学校及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三被保险人死亡,须提供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遭遇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或永久丧失部份身体机能,应在治疗结束后,治疗没有结束的可按第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由本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残疾水平鉴定书,一次性结案;五本公司以为需要的其

42、它文件或证明。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金由受益人领取。被保险人残疾时,保险金由被保险人领取或委托别人代领。第十四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即自动失效。第十五条受益人应通过被保险人的就读学校领取保险金。第十六条在保险有效期内变化受益人时,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九章告知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向投保人讲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十八条投保人存心故意隐瞒事实,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能否同意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

43、同。第十九条投保人存心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不退还保险费。第二十条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当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能够退还保险费。第十章争议处理第二十一条因保险合同发生争议且经协商无效时,可通过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一章其他第二十二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在本市范围内转学,本公司仍承当保险责任,直到保险期满转学时,投保人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转学去外地就学或退学的,经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版面申请可办理退保手续,本公司将下一学年以后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忽然的、非意料中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第二十五条本保险条款所述“保险事故是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实用的保险合同范文集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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