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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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河南师范大学科研机构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和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鼓励、支持校内各单位和科研人员开展正常的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提高我校学术地位和声誉。 第三条学术交流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散布、传播有反动、消极、淫秽和含有伪科学的内容。 第四条学校设立学术交流基金,支持开展高层次学术活动。 第五条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开展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各分学术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章学术交

2、流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邀请专家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二)由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能够产生较大影响,且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我校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三)我校科研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我校科

3、研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讨论。 (五)校内开展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六)其它表述某种学术观点的活动。 第七条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八条第六条第一款中邀请专家为两院院士、学部委员等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第二款、第三款中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第四款中邀请单位为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 重点大学、国家级科研单位及市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省级以上学术团体的学术报告为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其它为一般学术活动。 第三章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九条

4、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的主管部门是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并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科技处负责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各院(部、所、室)负责与本单位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分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十一条举办重要学术交流活动须履行如下程序: (一)邀请专家讲学应至少提前7天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邀请专家讲学申请表;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则至少应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会议申请报告,申请材料电子稿及一份由主管院长签字及单位盖章的纸质报告报送主管部门。其中举办学术会议还应出具由主办单位加盖公

5、章的会议委托书。 (二)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该项学术交流活动;并由主管部门在校园网“学术交流”专栏提前公告。 (三)邀请专家讲学。学术报告会后,各单位应提交学术报告会电子版照片及活动情况报告。 (四)召开重要学术会议。举办单位应提前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应将会议级别及到会专家情况及时报告主管校领导,并协助学院协调校领导参会。会后举办单位应填写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资助申请表一份,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单位公章,并向主管部门提交会议通知、会议日程、大会交流论文目录、会议照片、会议签到表、会议决算报告等会议材料。 第十二条校内举办的一般性学术活动由所在院(部、所、室等

6、)提出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各院(部、所、室等)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本单位本学期开展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全校的学术交流计划,并报请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四章学术交流基金 第十四条学术交流基金由学校计划内财务提供经费,由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五条学术交流基金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国际性会议必须能邀请到国际上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和省级学会学术年会均必须邀请到国内该学科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出席会议。 (二)邀请两院院士

7、、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基金项目会议评委等专家和博士生导师来我校做学术报告。 (三)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国外专家来我校开展讲学或学术报告。 (四)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第十六条各类重要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额度: (一)由我校承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7万元-10万元;由我校承办的全国性学术会议,根据会议规模和学术影响,资助5万元-7万元;由我校承办的省级学术年会,资助2万元-3万元。 (二)邀请两院院士、学部委员、国家千人计划等专家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6000元;邀请长江学者、国家杰青、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

8、社科基金项目会议评委、国家级管理专家、社会名流等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5000元;邀请博士生导师来我校讲学,每人每次资助3000元;邀请国外专家来我校讲学的资助标准,参照国内专家资助标准执行。 (三)其它对学校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的资助,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报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各类重要学术活动资助程序如下:举办单位提交有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并由主管处长签署资助意见;报 请主管副校长审批;主管部门负责到财务处办理转账手续。其中,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建立专门账户,按照财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专家讲学资助费用拨入举办单位酬金账户。 第十八条学校鼓励我校科研人员外出

9、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外出学术交流活动经费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等进行资助,资助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由各学科、科研平台、基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九条学术交流活动按照“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和制度,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二十条各院(部、所、室)要对学术交流内容严格把关,不得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的现象发生。对邀请专家和参加我校举办学术会议的代表,各举办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证专家和会议代表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学术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对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主管部门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基金的管理。举办单位要按照办会相关规定要求,本着节俭办会的原则,合理使用学术交流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我校科研人员外出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 注意加强与校外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我校学术成就,扩大我校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我校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技处和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校科字20219号)同时废止。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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