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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哪些工伤待遇不用公司支付?答:公司为企业员工参保工伤保险的,以下工伤待遇不用公司支付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1)工伤职工受伤及致残的a)医疗费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相关项目、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 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的康复性治疗费。b)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按统筹地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c)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地方就医的,按统 筹地区政府制定的标准支付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d)辅助器具费由工伤医疗机构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按国家标准支付安装假肢、矫形器、 假眼等辅助器具
2、的费用。e)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可以按月 支付: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费用支付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50乐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费用支付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费用支付标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X30%。f)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伤残等级、以工伤职工月工资标准为单位发放): 一级到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 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到十级伤残的: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 个月,九级为9个月,
3、十级为7个月.g)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等级在5级以上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或者劳动、聘用合同协议期满终 止的,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h) 级到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一级 为职工月工资的90乐 二级为85%,三级为80%,四级为75%;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工伤
4、职工死亡的a)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领取6个月的丧葬 补助金: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此项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享受此项待遇。b)供养亲属抚恤金(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高于职工生前的工资): 职工因公死亡,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 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 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版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此项待遇。c) 一次性工亡补助
5、金:职工因公死亡,其近亲属按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领取。3)工伤职工因工伤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 落不明的a)从事故发生第4个月起向工伤职工供养的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 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b)职工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发放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参考法规:1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4、6款;2 .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3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4 .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第1款;5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1款第1项,第2款;6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1条、第45条。例:
6、张某与宁波某建筑公司2009年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成为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公司为 张某办理了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并直为其缴纳相关费用。2011年3月,张某工作时被正在施工的建筑物高处滑落的石块砸伤头部,被送往当地 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接受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医院按照张某的要求使用了一些进口高档药品,这些药品不在工伤保险 药品目录所列范围之内。张某住院期间,公司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构申请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 构经过审查后认定张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但未达到伤残程度。张某出院后向公司及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要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相 应的工伤待遇,并且支付住院期间的全部费用。但在支本相关
7、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 效方法或本相关项目联系相关公司正式正式生效方法或盖章项方面与社保机构产生争议,社 保经办机构核定由社保基金依法支付张某工伤医疗待遇,但对于张某要求使用的进口高档药 品不予支付。张某不服,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构申请复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构审查后认为, 张某应依法享受相应工伤医疗待遇,但是,张某要求医院使用的一些进口高档药品不在工伤 保险药品目录所列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最终,劳动行政部门机构复议 决定,维持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机构的核定结论。解:本案提示了以下要点: 职工住院医疗费用必须是治疗工伤引发的伤害或疾病; 职工入住治疗的医院必须是符合法律规
8、定的医院;治疗相关项目和使用的药品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超出标准和范围的相 关项目和药品不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张某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张某在医院治疗的也是 工伤引发的疾病,所以其治疗所需费用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承担;张某受伤后是在当地 工伤保险指定医院接受治疗的,所以,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医院选择方面的条件;但是 他个人要求的一些进口药品超出了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范围,这些药品不是治疗所必需的, 张某应自行承担多余的这部分药品费用,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的核定在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方 面都是正确的。所以,复议机关依法维持了原认定。操作提示:1)2011年1月
9、1日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保险支付相关项目有变更修 改:原由企业支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 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T.伤保险基金支付。2)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在6个相关项目的标准上有变更修改: 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变更修改由原来的“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改为由统筹地区政府规定,在实 务操作中,各地工伤职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根据本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 管理管控办法规定的标准,实际上的标准会有所提高。 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变更修改由原来的“由所
10、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改为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制 定。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变更修改由原来的“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修改为“上一年度全 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变更修改(伤残等级5级以上 的) 原来的53()个月上年度平均工资改为由各省自行规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上有所提高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版)(2011年修订版)一级24个月本人工资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2个月本人工资25个月本人工资三级20个月本人工资23个月本人工资四级】8个月本人工资21个月本人工资五级16个月本人工资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14个月本人工资16个月本人工资七级12个月本人工资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10个月本人工资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8个月本人工资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6个月本人工资7个月本人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