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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哪些工伤待遇应由公司支付?答:职工发生工伤后,以下待遇由公司支付:1)工伤职工的工资福利和陪护费职工因工伤或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 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相关相关项目;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 个月内照发工资。 )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社会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 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按照规定 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公司劳动关系的,由公司安排适当 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随 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 额);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按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待遇。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公司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或者公司依法破产解散的,或者公司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2、3、 4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伤 残就业补助金
3、。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协议期满终止,或者职 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公司按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是,公司没有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除上述各项费用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 项费用也均由公司承担。参考法规:1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第 23条;3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7条第2项;4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第43条第4款;劳动法第25条第2、3、4项;5 .工伤保险条例第38条;6 .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7 .工伤保险
4、条例第45条;8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第2款、第3款;9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服务大厅”-“工伤保险政策”。例:2010年2月1日,黄某入职济南市某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月 工资为3, 000元,公司未与黄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2010年4月1日上午9时左右,黄某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 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黄某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T.友及时将黄某送往附近骨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1、左孟氏骨 折,2、右税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 5、右尺骨挠骨
5、远端骨折,并下尺槎关节脱位。经治疗,张某于201()年6月1日办理出院手 续,在家休养。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黄某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时, 公司却但始终不愿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黄某于2010年5月1 口自行向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 了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0年6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 认定张某属于工伤。2010年7月2日,黄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程度鉴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确 认鉴定的申请。2010年9月10日,经最终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 工留薪期确认为八个月。黄某与公司就其工伤
6、待遇问题多次协商无果,于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 时提供了完整的发票、诊费单据等证据,请求:1)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应支付的双倍工资:27, 000元(3, 000元/月X9 个月,2010年3月一12月);3)公司为自己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用(2010年2月 12月);4)公司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 ()00元(3, ()00X12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2, 275元(济南09年职工平均工资2, 491元X25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9, 856元(济南09年职工平均工资2, 491
7、元X 16个月); 停工留薪期工资:24, 000元(本人工资3, 000元/月X8个月); 住院伙食补助费:1,260元(30元/天义60天X70%); 交通食宿费:500元; 陪护费用:3, 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20, 000元。仲裁庭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决,支持了黄某的请求,公司除了为黄某补缴相关社会 保险、支付法定应由公司承担的工资、伙食费、陪护费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外,还需支付原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解: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职工发生工伤后,公司应依法为职工支付工伤待遇相应相关项目的费用;公司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原应由工
8、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工伤待遇费用由 公司支付; 工伤保险费用支付的具体标准,从年职工平均工资到各项费用的具体计算方法、公 式都由各统筹地区自行制定,各有不同。本案中,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大厅、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 公布的“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71()级伤残的,享受哪些待遇”的计算办法与标准,以及济 南市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数额,公司应支付的工伤待遇费用是130, 891元,但因为公司没 有为黄某参加工伤保险,所以本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56, 000元也由公司支付。本案发生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前,因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费、交 通食宿费都还由企业承担,2011
9、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这几项都由工 伤保险基金支付。操作提示:1)停工留薪期陪护费的具体标准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处理:护理相关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 定计算;护理相关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用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 酬标准计算。护理相关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 照确定护理相关人员人数。2)工伤职工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公司规章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 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应享受的工 伤待遇不因此取消。需要注意的是,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因犯罪被收监的工伤职工会被停止 享受工伤待遇,实务操作里,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服刑期满被监狱释放后,仍然符合享受工 伤待遇条件的再恢复其工伤待遇。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被收监工伤职工停止享 受工伤待遇的规定。3)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将承担更多的支付相关项目,企业不为企业员工参保工伤保险的违法成本将会更高、让企、也损失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