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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成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学习成绩是学生学习情况的客观记录,是学生档案的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反映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信息。为了配套学分制管理模式,并进一步规 范成绩管理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学校教学成绩管理是指对学生的学业成绩所进行的评定、报送、登 录、复核等管理工作。第二章成绩管理模式第三条 学校学生成绩管理实行校、系(院)两级管理。第四条 各系(院)负责本单位所开设课程的成绩登录、报送、查询工作, 负责本系(院)学生的成绩按学期汇总、建档。第五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学生总成绩的监管和数据维护,负责发布学生 成绩,处理学生的特
2、殊成绩。第三章成绩的评定办法第六条考核是对学生在各教学环节中学习情况的综合评价,分考试与考查 两种形式,每门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具体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按照教 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具体参照考试管理规定执行。第七条 课程考试评分以课程结业考试成绩为主,可以适当参考平时成绩。 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为20-30%,具体由教研室和任课教师根据课 型及培养目标共同确定,实践类课程可适当放宽比例。课程结业考核,应采用答 题、实作、口试等多种形式,提高考试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并逐渐实行教考分离。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对学生平时出勤、完成作业、发言等学习情况认真记载, 以供课程结束总评成绩
3、时参考。第八条 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合格者,该课程成绩以60 分(合格)记。必修课补考不合格者,须重修该课程;选修课考试不合格者,可 重修该门课程,也可另外选修其他课程。第四章成绩的报送和录入第九条任课教师在完成每学期教学及考核工作后,在10日内将成绩录入 “正方教务管理系统”。各系(院)统一于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各科课程的原 始成绩册一式三份(复印两份)“考试(考查)成绩登记表” 一式三份、考试试 卷分析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系领导签字加盖行政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学籍科。 学籍科加盖公章后学院档案室、教务处、各系(院)各存一份。第十条 补考、缓考、重修、补修成绩需登记在教务处学籍科
4、专制的考试成 绩登记表上,其他形式成绩单记录的成绩一律无效。补考成绩在考核工作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录入“正方教务管理系统”,10个工作日内将补考成绩报 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学籍科。缓考成绩在考核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 日内将缓考成绩报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学籍科。重修、补修成绩 在开学后一周内将上学期的重补修成绩报表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教务处学 籍科。第十一条成绩登录时间截止后不能录入成绩,教务管理人员需及时敦促教 师提交成绩。未能在成绩登录截止日前提交成绩的课程,需提前填写教师延迟 录入成绩审批表,报送教务处审批后,在指定时间内录入。如因特殊原因,需 要教务处批量导入学生成绩
5、,请各系(院)填写成绩导入申请表,系(院) 领导签字加盖公章报送教务处学籍科。第十二条 补考学生的成绩高于60分的补考成绩以60分录入“正方教务管 理系统”,并在备注中注明“补考”。缓考和重补修成绩以学生的实际成绩报送, 由教务处学籍科工作人员登录系统。第十三条学生在考试时有作弊行为或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皆以零分记 录,不能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且需注明“作弊”、“旷考”。如该课程重 修成绩达到及格以上,一律按60分计入成绩档案。第五章成绩的发布第十四条 成绩由教务处统一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学生可通过自己 的学号、密码进入正方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第十五条 各系(院)负责学生成绩的日常
6、查询和咨询。第六章成绩的复查第十六条如果学生对考试成绩有疑问,可以在开学一周之内到开课单位教 务员处查询归档成绩单,复核教师原始成绩单和教务系统中的成绩是否一致,如 成绩登录有误,由系(院)教务员报教务处学籍科更正。第十七条 如果学生对考试评分有异议,可向开课单位反映,由开课单位指 定教务员或任课教师解释。第七章成绩的补登与更正第十八条 由于任课教师在阅卷、评分等过程中的疏忽,需要更改已提交的 成绩单和有关数据时,任课教师应填写“学生成绩异动申请表”,经系(院)主 任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学籍科更正。第十九条如果任课教师不能在正方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学生成绩或有其 他问题,需及时报告各系(院)教务
7、员,由各系(院)汇总后于开学一周内报教 务处学籍科。第八章成绩的汇总及存档第二十条 各系(院)在成绩录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成绩的汇总和存 档工作。如果本系(院)学生所修课程没有登录成绩,要及时向开课单位反映。第二十一条 各学生所在系(院)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需要做好补考通 知工作,打印学生补考通知单,通知学生参加补考,以免学生错过补考时间。第九章出具学生成绩单第二十二条 成绩单必须按照成绩的原始记录出具,不得更改,不得删减。第二十三条学生毕业前,各系(院)教务管理人员需按要求打印学生最终 成绩单一式三份交教务处学籍科盖章归档(一份装学生档案、一份系上保存、一 份教务处存档)。第二十四条 在校学生出具成绩单,以所在系(院)教务员打印、审核、加 盖公章,并到教务处学籍科加盖公章为有效文件。第二十五条 已毕业学生各系(院)不得再另行出具学生成绩证明。第十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办负责解释和修订。计算机科学学院2022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