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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食堂、餐厅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食堂、餐厅各类固定资产的管理,维 护食堂、餐厅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营运效益,防止 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后勤保障处负责的学校各类食 堂、餐厅使用的单价在人民币1000元(含)以上、耐用期 限在1年以上的各类固定资产。食堂、餐厅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 结合的原则,强化资产的全过程管理。第一章食堂、餐厅固定资产配置第一条食堂、餐厅固定资产配置应坚持“科学合理、保 障需要、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第二条在学校食堂、餐厅采用合作经营的情况下,后勤 保障处按照上述原则
2、,通过调研和论证,并结合学校的现实 情况,提出应由校方统一配置的食堂、餐厅固定资产清单及 论证说明,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共同讨论确定应由校 方统一配置的食堂设备目录,作为学校食堂、餐厅固定资产 配置的依据。第三条后勤保障处依据校方统一配置食堂、餐厅固定资 产目录和当年资产清查盘点报告,拟订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配 置计划,包括新增设备和更新设备。新增设备(目录内的) 要提供论证说明,更新设备要同时办理被更新设备的报废手 续。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共同审核后勤保障处提出固定 资产配置计划,确定下一年度预算草案,报经学校审批后纳 入正式采购计划。第二章食堂、餐厅固定资产采购第四条食堂、餐厅固定资产的
3、采购活动应按照大学招 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设备单件或单件批量 预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招投标中 心招标采购;采购设备单件或单件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 (含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 单件或单件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自 行组织采购(政府采购另有规定的,按政府采购文件执行)。第五条后勤保障处自行采购的食堂、餐厅固定资产(单 件或单件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必须是列入年度 采购预算的项目,如果是预算外项目,必须通过有关程序审 批。采购工作应坚持集体议事原则,避免个人操作行为,应 由至少三人以上(含三人)采购小组完成,采购工作
4、应形成 书面记录。具体采购活动应按照后勤保障处、后勤服务中 心小型维修、物资采购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 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并接受学校纪检、审计部门的检查监 督。第六条食堂、餐厅固定资产采购或安装调试完成后,后 勤保障处应及时组织对所购资产进行验收。项目采购金额小 于10万元的,由后勤保障处发起并由相关人员(部门领导、 食堂餐厅负责人、资产管理员等)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项目采购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后勤保障 处发起,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 关部门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按有关合同标准 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形成书面验收报告,作为资产登记入库
5、 的依据。第七条新购入资产凭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国有资产 管理处登记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未验收的固定资产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未登记的固 定资产财务部门不得办理报销付款手续。后勤保障处财务与 国有资产管理处每月对账一次,确保各类固定资产账账一致。第三章食堂、餐厅固定资产使用管理第八条强化食堂、餐厅固定资产管理的经济责任制,明 确后勤保障处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资产实际保管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度。资产 实际保管人必须为本校正式职工,对本人保管的资产及委托 给承包合作经营方的资产负有直接责任,食堂、餐厅公共场 所或没有明确保管人的固定资产
6、,由后勤保障处指定保管人, 行使相应管理职责。第九条明确区分学校后勤保障处与食堂承包合作经营 方的资产保管、使用、维修责任。由后勤保障处提出双方的 资产保管、使用、维修责任清单,经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 处共同讨论确定后,作为学校后勤保障处和承包合作经营方 履行资产保管、使用、维修责任的依据。第十条应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管理、维修的资产,必须明 确责任人,加强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正常运转。第十一条应由食堂承包合作经营方负责管理、维修的资 产,承包方必须按照食堂合作经营合同的要求,精心使 用、及时维修,保障设备、设施的完好并正常运转。经营期 内由校方提供但应由承包方负责管理、维修、养护的资产, 校方不
7、再负责维修,不承担维修费用。第十二条在承包方进场、退场时,后勤保障处和承包方 应做好校方提供设备、设施的移交、托管手续。双方要确保 移交的设备、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转。第十三条切实做好食堂、餐厅固定资产的动态管理。资 产在不同餐厅之间调剂使用以及因承包关系变动需退库形 成的富余资产应及时办理实际保管人和存放地变动手续。拟 订下一年度资产增量计划时应首先考虑在富余资产存量中 进行统一调配。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食堂、餐厅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后勤保障处应 于每年暑假期间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堂、餐厅固定资产进行实 地盘点,形成盘点记录,上报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及国有资产
8、管理处,清查盘点中如发现资产遗失或损坏,由承包合作经 营方或实际保管人按原价折旧计算理赔,如发现资产使用安 全隐患一并上报、整改。食堂、餐厅对外承包合作经营期满承包合作经营方离场 前,后勤保障处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食堂、餐厅固定资产进行 实地盘点,同时检查资产的完好性,确保收回的设备、设施 完好并能正常运转。资产盘点和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并 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一份。清查盘点中如发现资产遗失或损 坏,由承包合作经营方或实际保管人按原价折旧计算理赔 (或从承包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第四章食堂、餐厅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与核销第十五条报废是指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技术 鉴定,对已经不能使用的固定资
9、产进行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 报损是指固定资产发生的盘亏、损毁、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 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注销的处置行为。食堂、餐厅固定资产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已超过使用年限(厨房内的专用设备最低使用年 限为6年,通用的家用电器最低使用年限为10年,机械类 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主要结构陈旧,在正常情况下 确已丧失使用功能者;(二)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三)经技术鉴定确认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主要部件 无处配购,无法修复使用;(四)修理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于新购价格, 无修理价值;(五)国家主管部门明文规定淘汰或不准使用的固定资 产。第十六条食堂、餐厅固定资产报废
10、、报损工作程序: (一)报废、报损资产的技术鉴定凡需报废的固定资产,均须由专家进行技术鉴定。1 .报废、报损单价或批量固定资产价格低于1万元(不 含1万元)的事项,由后勤保障处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 定;2 .报废、报损单价或批量固定资产价格高于1万元(含 1万元)的事项,由后勤保障处自行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国有资产管理处参与。3 .报废、报损单价高于5万元(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 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资产报废、报损的审批程序提出报废、报损的事项,应由资产管理员逐项详细填写 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经过鉴定后,报国有 资产管理处审核。属人为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
11、产,按第五章中有关规定办 理责任认定处理后按上述程序办理。(三)报废、报损资产的处置1 .经批准同意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 根据报废、报损单核对后统一回收。2,对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同意报废处置的固定资产,由国 有资产管理处按照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大学招投 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处置。3.除国有资产管理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留用或处置待报废的固定资产。在实物资产处理前,不得任 意拆卸,特殊情况需自行处理或留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处 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报废留用的固定资产和配件,不得占 为私有。第十七条报废处置固定资产的残值收入,全额上缴学校 财务部门。第五章食堂、餐
12、厅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与理赔第十八条后勤保障处应加强对食堂、餐厅固定资产管理 工作的领导和检查,督促食堂承包合作经营方建立科学、严 格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各项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实行 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固定资产的损坏和丢失。对因不负责 任、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违反管理规定等造成固定资产损 坏或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理赔损 失。对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第十九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实际保 管人应立即向所在部门送交书面报告(失窃类事故还应向保 卫处报告),说明经过与原因,经有关人员或部门证实后,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第二十条食堂、餐厅固定资产发生
13、损坏无法修复或丢失, 应予以理赔,可理赔相同等值实物或缴纳合理折旧后计算的 理赔金,具体规定如下:1.损坏、丢失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理赔。2,损坏、丢失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 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的L1系数计算理赔数额。固定资产损失理赔数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 /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1.13,损坏、丢失超过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按不低于原值 的5%进行理赔。4 .特殊固定资产或特殊情况下理赔金额,不受上述比例 限制。5 .固定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 的,只计算修理费。如修理后性能或精度有大幅下降的,应 按不低于原值的10%进行理赔。6 ,损坏或丢失的固定资产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的,应根 据个人责任大小分担理赔金。7 .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的损坏或丢失,需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定其理赔价格。8 .因责任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后果严重的,除责令理赔 外,将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