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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行为,维护资产的安 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 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高 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扩大省 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权限的通知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 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主 要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划拨 给学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 务活动中利用收入配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受捐赠以及 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
2、有的固定资产。第三条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 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第四条分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是固定资产处 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主持召开校长专题办公会,审议固定 资产处置相关事宜。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和 资产使用单位共同组成固定资产处置工作组。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处置工 作,报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第二章固定资产处置的范围和方式第七条固定资产处置范围:(一)闲置资产;(二)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三)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的资产;(四)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 变等原因发生
3、的产权转移的资产;(五)盘亏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六)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年限标准参 照附件一执行);(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第八条固定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 换、报损、报废、捐赠等。(一)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学校资产所有权或 占有权、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二)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方式变更学校资产 的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三)报废是指经鉴定,对已经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 注销产权的行为;(四)报损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按 照有关规定进行注销产权的行为;(五)捐赠是指学校依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固 定资产赠与他人的
4、行为;(六)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学校固定资产在不变更 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其占有权、使用权 的行为;(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三章固定资产处置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固定资产处置权限(一)特定资产处置由学校报教育厅审核、财政厅审 批后处置。特定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 物、机动车辆等具有特定经济用途的专项资产,或在学校分 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转 移的固定资产。(二)一般资产由学校按规定自主处置后报备。一般 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第十条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一)申报资产使用单位盘点拟处置资产,组织专家和有关技术人 员签署
5、鉴定意见,在学校资产系统中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提 交资产处置书面申请书,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资产使用 单位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二)审批特定资产处置由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并上报、财政厅审 核审批。一般资产处置由学校固定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并提请 校长专题办公会审批。(三)评估特定资产需要评估鉴定、鉴证的;单台件价值或批量价 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均须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 专业技术部门对其进行评估、专项审计或技术鉴定。(四)处置学校依据教育厅、财政厅的资产处置批复,通过政府批 准的产权交易机构对特定资产进行处置。学校有审批权限的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工作组依据校长 专题办公会审批
6、结果,公开招标自主处置。(五)备案国有资产管理处于每季度次月10日内将自主处置资产 的处置结果报备案,年度自主处置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备 案。(六)账务处理学校依据资产处置批复、备案等资料和现行行政事业单 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资产、账务处理。(七)处置收益固定资产处置取得的收益,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 统一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 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处理。(一)单位或个人不履行相应的处置程序、批准程序 或者超越权限、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二)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 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三)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 资产流失的;(四)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 处负责解释。大学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号)同时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