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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以下简称 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基本建设 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 称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项目资金包括:(一)财政公共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三)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基本建设资金;(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一)预算管理原则。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必须
2、纳入政 府投资预算管理。(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 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三)绩效管理原则。项目资金的管理,必须规范工作 流程,提高支出绩效。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对 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进行 监督和管理。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项目资金管理的主 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编审下达财政性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编报建设单 位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三)组
3、织调度项目资金,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年度基 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核拨资金;(四)参与项目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审查,负责对项 目工程结算进行审查;(五)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发现的问题 及时处理;(六)办理项目的大宗材料及设备的政府采购;(七)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参加项目竣工验收;(A)负责对项目进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评价工作等。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主管部门,是指根据职能分 工,对项目进行归口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及基本建设管理规定;(二)对所属项目的工程概算进行审查,对项目年度投 资计划安排、工程招投标、竣工验收等进行管理;(三)对
4、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健全完善财务、资金管理制度,及时纠正、 处理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四)收集、汇总、报送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及时汇总上报基本建设报表;(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六)做好项目资金绩效自评价工作,编报项目的投资 效益分析报告等。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基本建设规章制度;(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三)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四)组织初步审查项目的工程概预(结)算、组织实 施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竣工验收等工作;(五)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
5、 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六)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 工财务决算等。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八条 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项 目,要有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证明。第九条 市本级投资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 市财政部门,于每年初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及基本建设支 出预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项目建设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基 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纳入政府投资年度 计划;未纳入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项目,财政部门不得拨付 资金,不得承诺担保融资,不得纳入政府债务。第十一条财政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从初步设计、 施工图预算、各类
6、工程招标文件及工程合同签订等阶段直至 项目竣工,实行项目各阶段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控制基本 建设投资和规模,确保工程不超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须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重新报市政府 批准,经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 与项目建设直接相关的货物类和服务类的 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组织实施,并报 财政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与项目建设 直接相关的工程类的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 法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应当按照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 的程序,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 支付。第十四条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拨付项目资金,应向财政 部门报送可行性
7、研究报告、投资概算、年度投资计划的批准 文件等资料。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年度投资 计划、预算、工程进度拨款,并按一定比例预留工程尾款。第十五条 以财政资金和其他配套资金建设的项目,配 套资金必须按投资比例和工程进度及时落实到位。配套资金 未按要求落实的,财政部门有权停止向其拨付财政资金。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 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 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 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 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等各项财产物资及时 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
8、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项目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项目建设单位做好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第十七条 项目工程决(结)算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 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委托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 机构进行审核,并经财政部门批准,按项目决算批复数额结 算预留工程尾款;对于由审计部门审计的项目,按审计结论 结算预留工程尾款。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 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 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
9、规定。工程建设 期间,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建 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 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 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 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上报财政部门批复,并以此作 为项目划转固定资产的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之前,原机 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其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 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进行项目
10、资 金绩效自评价工作,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部分项 目资金实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再评价,推动主管部门完善 投资政策、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以后年 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完善政府投资制衡机制。政府投资主管部 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对政府投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监 督机制,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项 目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主要对下 列事项实施财政监督:(一)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二)执
11、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招投标制度情况;(三)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四)有无截留、挤占、挪用、侵吞国家建设资金;(五)有无计划外工程;(六)是否擅自更改经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 设内容;(七)应上缴的各项款项是否按规定上缴等;(A)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监督事项。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财政部门规定和要求, 严格遵守财务会计制度,管好用好项目资金,对不按规定用 途使用项目资金,财政部门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收回所 拨资金或暂停拨款。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项目资金检查时,被检查 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干涉。对财政部门检查出的问题及提出的意见,项目 建设单位应做出说明并及时纠正和改进。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 罚处分条例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该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财政局负 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