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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 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学士学位授权与 授予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 予条件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 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资格(一)拥护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 律和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大学相关 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智体美劳全 面发展,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二)完成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成绩合格, 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能
2、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 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 工作的初步能力。(三)获毕业资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3(含)以上 者。第四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毕业前处分未解除);.考试作弊者;2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等被认定为学 术不端行为者;3 .其它原因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应授予学位 者。第五条 学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条件:(一)被认定为第四条第1、第2款的所列情况未获得 学位资格者,毕业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授学士学 位:1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 0(含)以上者(作弊科目按“0” 分
3、计);.考取应届硕士研究生者;2 .考取公务员者(含选调生);.考取事业单位者;3 .参军并荣获三等功及以上者;.主持省级(含)以上创新创业训练项目1项并结题者;4 .获省级(含)以上政府组织的竞赛奖励1项者(二等 奖以上第1名);.以第一发明人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授权,专利权归属大学者;5 .以第一作者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所学专业 相关的学术论文(以学校认定的职称评定核心期刊目录为 准),作者单位为大学者;.服务西部计划确认完成者。(二)因未获毕业资格且未被认定为第四条所列情况者, 毕业后2年内,按未通过课程的授课学期,申请回校参加相 关课程重修并参加考试,课程成绩合格,平均学
4、分绩点达到 1.3 (含)以上,取得毕业资格者,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三)被认定为第四条第1、第2款的所列情况未获得 学位资格者,毕业后3年内,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补 授学士学位:1 .考取硕士研究生者;.考取公务员者;2 .考取事业单位者;第六条 辅修学士学位应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 注明,不单独发放学士学位证书(未取得主修学位的不授予 辅修学士学位)。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如下:(一)学院按照学士学位授予标准,逐一审核毕业生取 得的课程成绩学分情况、纪律处分等材料,填写大学毕业 资格暨学位授予资格审核表;(二)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并通过本学院学士学位
5、授予决议,报学校教务处;(三)教务处审核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查,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八条已毕业离校的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人向教 务处提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 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第四章附则第九条执行本规定时,要严格各种佐证材料的认定工 作,保证真实性、准确性。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取消当事人 的学士学位,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 学位获得者由学校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 学位证书,并在毕业典礼宣布授予学位名单,记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继续教育和来华留学生教育本科生学士学 位授予,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学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通过后执行。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大学学士学 位授予工作规定(*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