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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的可 授予学士学位:1、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 行端正,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2、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 设计或毕业论文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获得毕业证 书;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并具有 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所修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2.0;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外语专业与非外语专业学生, 学校分别制订标准;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2、1、凡违反社会主义法制受刑事处分者;2、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未通过;毕业论 文(设计)等有剽窃、抄袭、伪造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3、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或外语未达学校规定要求。第四条学位申请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后授予学位。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由各学院逐一审核学生成 绩和毕业鉴定材料。凡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各款规定者,由学 院初审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 过后,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由学校报送省学位管理部 门。第七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发,办理授予学士学位的 具体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第八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修订,校学位评 定委员会批准。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研 究决定。第九条本细则解释权归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十条本细则从2022年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