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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 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我校本科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 课程(环节)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 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 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一)未达到毕业要求。 (二)(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宜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第四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以本细则第二条及有关规定为依据,逐 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 士学位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对符合第二条规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 会审查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在籍本科学生,学校其它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 之处,以本工作细则为准。第六条第六条 本细则自 2004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