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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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 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纲要(试行)文件精神,加强我校大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度过 心理难关,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 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 率,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伤害,促进学生健康成 长,特制订本实施方法。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 心理危机者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病症得以缓解或消 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

2、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 以预防心理危机的再次发生。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 组”(简称“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 )O其职责是:全面 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催促有关部门或单 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做 出决策。领导小组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5)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全程跟踪处理整个危机事件。3正在实施的自我伤害行为的处理。对于正在实施的自 我伤害行为,迅速赶到现场的人员中,与当事人比拟熟悉者 (如辅导员、学院领导、心理教师),首先做好对当事人的 情绪安抚,尽量拖延时间,等待救援队伍赶到;保卫处、学 生工作处

3、和学院相关人员在周边做好协助、保护工作,同时 注意驱散围观人群,维护现场秩序。有条件的情况下,可将 当事人带离现场至较安全的地方。4已经实施的自我伤害行为的处理。对于已经实施的自 我伤害行为,保卫处、学生工作处和学院相关人员在公安机 关、医疗机构未到达现场之前,保护现场,维持现场秩序, 驱散围观人群;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他们的工 作,并注意保存证据、保管好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在医疗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配合他们的工作,将当事人转 送到医院的过程中全程陪同,并派专人到医院24小时监护; 在其家长赶到后,协助家长做好陪护工作。5事后心理援助与辅导。紧急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心 理健康

4、教育服务中心教师对于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同学、老 师等人员开展心理援助与心理疏导工作。对于自我伤害未遂 的当事人,在其情况平稳后,也要对其开展心理辅导,并再 次评估其自杀风险。后续干预工作按照本章第十四条开展。6总结备案。紧急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学院相关人员-10 - 撰写校园心理危机事件处理报告,上交学生工作处(部)。 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为该生建立(或补充)心理档案,保 存相关资料。第七章因心理危机离校后复学学生的处理措施第十六条 关于因心理危机离校的学生复学的规定:1因心理危机离校(请假或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 时,必须向学院、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学校相关部门出具 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

5、上的精神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精神 科出具的“痊愈”或者“明显好转”的医疗证明,并附带治 疗方案和治疗过程介绍。2没有上述证明的,学生需由家长、学院相关人员或心 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教师陪同,去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鉴 定,结果必须为“痊愈”或者“明显好转”方可复学。3因心理危机离校的学生复学后,学生家长至少陪读1 个月,待学生情况稳定、已重新适应大学生活后,方可离开。4返校学生如在校期间仍需继续服药治疗,需有家长全 程陪读,保管好药物;否那么,家长必须写下“委托书”,委 托他人保管药物,并自行承当可能的后果。第十七条对于因心理危机离校的学生复学后的干预 追踪:1对于因心理危机离校后复学的学生,学院对其

6、研究生 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人际支持系统,并对-11 - 其给予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定期与其谈 心,并通过周围同学随时了解该生的心理状况,及时更新大 学心理危机学生心理档案里该生的信息。2因心理危机离校后复学的学生,在其返校初期,学院 及时向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提供其最新情况。心理健康教 育服务中心根据学院提供的情况,组织危机评估小组对其进 行约谈,查看医院的诊治报告,评估其精神状态,并将情况 反应给学院相关人员,之后,中心相关教师定期对其进行心 理辅导,掌握其心理动态。3对于因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发生自杀未遂行为离校 而复学的学生,学院给予特别关注和密切监护,防止

7、其心理 状况的恶化,并制定可能发生危机事件的处理预案。心理健 康教育服务中心对该生进行重点关注,经常向学生辅导员了 解该生信息,必要时组织危机评估小组对其进行心理危机评 估。第八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 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 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出现以下情况的认定为工作失职:1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单位协助、而该单位负责 人或相关工作人员不服从指挥的;-12 -2应参与紧急危机事件处理工作的单位,在接到紧急心 理危机事件报案或指令后,无故未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 场不配合、

8、不服从指挥而延误时机的;3学院对学生心理危机情况不闻不问、知情不报、上报 不及时、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4校医院在相关部门出具了证明的情况下,因经费等问 题拒绝对学生实施紧急救治的。第九章附那么第十九条本方法未尽事宜由大学学生工作处(部)负 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3 - 员由学生工作处(部)、各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保卫 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部)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成立 “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小组”(简称“危机评估小组”), 在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进行学生的心理危 机评估,提出心理危机干预建议,并参与实施危机风险化解 工作。

9、每次处理心理危机事件,至少有3名评估小组成员参 与。第五条 各学院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主管 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各学院下设心理健康工作联络员(本 院一名专职辅导员兼任)和班级心理委员(各学院自行安 排)。班级心理委员在本班辅导员的指导下,面向本班学生 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工作;学院各班级心理委员组成学院 “阳光小组”,在学院心理健康工作联络员的指导下,面向 本院学生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相关工作。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 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特建立以下几项制度:1培训制度。学生工作处(部)指派心理健康教育服务 中心教师每年定期外出研究培训,心理

10、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对 学院心理健康联络员和班级心理委员进行定期培训。2普测排查制度。学生工作处(部)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普测;各学院每年3 月和9月对本院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3备案制度。在学生自我伤害性事件(含既成和未遂) 的处理过程中,学院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的保存工作。在 事件处理后,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 照片、谈话录音和记录等)提供给学生工作处(部)心理健 康教育服务中心备案。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 复学的,学院亦应将其详细材料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备 案。4评估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请假、休学、退学、转学、 复学的,其病情

11、须经危机评估小组评估,或经学校指定的专 科医院诊断。5保密制度。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对危 机当事人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保密例外情况除外。6协调制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需要学校多个部门 的通力合作。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好各部门 的工作。第四章干预对象第七条心理危机干预对象指遭遇重大生活事件,认知、 情绪、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日常解决问题的方 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的学生。按照危机状况的严重程 度和紧急程度,将其分为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和紧急心理 危机干预对象两类。第八条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且因此出现严重情绪困扰 的学生,作为一般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给予重点关注

12、:1患病情况:(1)现患有或曾患有精神疾病,且对人、 对己不构成严重危害的学生;(2)现患有严重躯体疾病或 慢性病,且社会功能未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2遭遇突发事件:(1)遭遇性侵犯、家庭重大变故、 自然或社会意外等刺激性事件的学生;(2)因身边同学出 现危机状况而受到较大影响的学生。3既往有自杀未遂史或家族成员有自杀史、精神病史的 学生。4人格方面:(1)性格过于内向、孤僻的学生;(2) 人格有明显缺陷的学生,如长期偏执、多疑、严重缺乏安全 感、易冲动、控制欲极强等。5家庭方面:家庭关系紧张或经济条件较差的学生,如 亲子关系不良、家庭经济贫困、父母离异、单亲、孤儿、家 人常年患病或突发重病等。

13、6学业方面:研究压力较大的学生,如大一出现首门不 及格科目、大二大三出现多门不及格科目、大四不能正常毕 业的学生。7人际方面:人际关系长期失调、近期发生严重人际冲 突、社会支持系统不良的学生。8情感方面:个人情感受挫的学生,如失恋或长期单相 思被拒的学生。9成瘾行为:(1)长期网络成瘾,正常研究、生活受 到严重干扰的学生;(2)酒精或违禁药物的使用过量的学 生。10新生心理普测筛查出的学生。第九条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作为紧急心理危机 干预对象,给予紧急干预:1近期有自杀意念(如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 式、表露过自杀计划、突然把个人有重要价值的物品送人) 或有自我伤害行为的学生。2近期

14、有明显精神病理性表现(如妄想、幻觉、严重躁 狂、持续抑郁)或存在明显的行为紊乱以及无法解释的古怪 行为的学生。3存在明显的暴力倾向、攻击性行为或其它可能对自 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的学生。4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尚未治愈,且对人、对己存 在危险性或危害性的学生。5患有严重躯体疾病、社会功能受损且个人主观体验极 其痛苦的学生。第五章早期预警第十条 定期普测排查。1学生工作处(部)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每年对全校 新生进行一次心理健康普测,根据测评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 高危个体,与学院辅导员一起做好这些学生的危机预防和干 预工作。2学院每年3月和9月对全体学生进行心理危机排查。 排查结束后,学院把紧急

15、心理危机干预对象的情况上报学生 工作处(部)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第十一条多渠道信息上报。1班级心理委员要随时掌握全班同学的心理动态,发现 同学中有一般或紧急心理危机情况,及时向辅导员汇报。2学院心理健康联络员和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通过 班级心理委员、学生干部和学生党员等学生群体,及时了解 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并将掌握的一般或紧急心理危机干预 对象的情况及时向学院负责学生工作的领导汇报。3学院发现存在紧急心理危机的学生,将其情况迅速上 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及学生工作处(部)主管领导,并 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该生详细情况上报心理健康教育 服务中心。4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教师或校医院医生在

16、工作中 发现存在紧急心理危机的学生,应将相关信息记录清楚、并 上报学生工作处(部)主管领导。5对于存在紧急心理危机的学生的处理情况、突发的心 理危机事件及其处理情况,学生工作处(部)应及时向心理 危机干预领导小组汇报。第十二条 及时评估。对于学院、校医院、心理教师等 上报的存在紧急心理危机的学生,危机评估小组及时进行心 理危机评估。对于评估结果不确定或评估困难的,可邀请校 外专家协助进行评估。第十三条 建档、动态管理。各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服 务中心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要及时建档,填写并及时更新 大学心理危机学生心理档案(该档案不放入学生档案之 中),实施动态管理。各学院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之

17、间 要及时沟通相关学生的最新信息。第六章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措施第十四条疑似精神障碍和具有自杀意念的学生的干 预措施。1学院监护、初步了解情况。发现存在紧急心理危机的 学生(详见第四章第九条),学院立即将其转移到安全的环 境,并成立监护小组,对该生实施24小时全程监护,确保 其人身安全。同时,学院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向相关 人员初步了解该生的情况,并将汇报给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 心。2危机评估小组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出具处理建议。危 机评估小组约谈当事人及其周围关系密切的同学,了解当事 人的现实情况和心理状态,初步判断其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 度。心理问题较轻,属于心理咨询范畴者,由危机评估小组 协助

18、处理;心理问题较重,疑似精神障碍或存在明显自杀征 兆者,危机评估小组向学院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对当事人问 题性质和严重程度的判断以及初步的处理建议等内容。3确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学院参考危机评估小组对于心 理危机当事人的书面报告,制定具体的处理方案,并与家长 沟通。对于危机评估小组的处理建议,学生家长假设无异议, 那么直接办理休学、请假或陪读等相关手续,治疗费用报销的 相关问题参照我校关于做好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 保险工作的通知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就医注 意事项等相关通知和文件。学生家长假设有异议,那么家长必 须带当事人去学校指定的专科医院就诊,并将专科医院出具 的明确的诊断证明交给

19、学院和危机评估小组。危机评估小组 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提出进一步的处理建议,学院参考此处 理建议对学生作出具体的处理决定。4休学/请假治疗的学生: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和学生 的实际情况,由辅导员陪同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在学校相关部 门办理请假或休学手续,学生必须在学院的监督下如实填写 请假或休学的原因。请假/休学治疗期间,家长自行做好该 生的监护工作。5在校边研究边治疗的学生:家长自行做好该生的监护 工作,而且必须陪读至其病情“痊愈”/“明显好转”(以 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为依据),或自杀意念完全消失,方可 离开;其间,辅导员和危机评估小组成员定期与该生会谈, 及时掌握其情况的变化。第十五条 紧急自我伤

20、害事件的处理措施。1求救、上报、通知家长。学生正在实施自我伤害行为、 已实施自我伤害行为(含既成和未遂)的第一目击者或知情 人,迅速拨打110, 120 求救,并尽快将情况报告给心 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的相关成员。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立 即启动校心理危机紧急救助系统,统一部署,迅速开展工作。 学生所在学院的相关人员,尽快与学生家长联系,请家长立 即赶到学校配合下一步工作。2各相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学校心理危机紧急 救助系统中,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的分工,做好相关工作:(1)学生工作处(部)负责现场的总体指挥协调工作;(2)保卫处负责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协助有关 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做好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工作;(3)校医院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配合相关人 员护送当事人转至校外医院救治;(4)学院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中心教师负责收 集、提供与当事人有关的信息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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