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以案学法: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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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以案学法: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 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即使 案涉土地系集体所有,与当事人享有该块土地使用权并不矛 盾,集体经济组织以其享有土地所有权为由主张当事人排除 妨害,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案例:周某、周尚某系邓州市孟楼镇人。上世纪七十年 代,还是人民公社时,林扒公社在林扒村邓孟公路西大桥北 侧建一面粉厂,当时高某是该面粉厂负责人,后该厂因各种 原因倒闭。到2004-2005年间,高某把该厂里的厂房办理了 房权证,登记在高某及妻子王某名下,到2006年,该场院的 土地也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为高某,登 记

2、证上显示使用面积为2768. 68平方米。到2013年的7月高 某给政府交纳土地开垦费56992元。到2013年9月,高某与 被告周某签订一买卖协议,协议内容为“现有高某西大桥(原 予龙面粉厂)卖给周某,价格壹佰伍拾万元整(1500000)。 包括厂房厂地(合土地证房产证)和全套设备。高某原来的 一切债务于周某无关周某在2013年9月18日到信用社 代偿了高某在信用社的贷款本息1438808元。高某把面粉厂 的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交付给周某。后周某一直利用该厂院 从事粮食收购生意。2017年8-9月份,周某又给村民李飞、 宋功会各签一份租赁土地合同,在紧挨原面粉厂的西侧利用 租来的土地上建了简易

3、棚用于生产经营。2013年10月A组进 行土地确权,确权林扒社区西南4. 15公顷土地归农民集体所 有,周某购得的厂院面积2768. 68平方米含在该4.15公顷之 内。在2013年至2020年期间双方一直没有纠纷。2021年9 月,A组以被告经营使用的厂院土地归村民小组所有,被告非 法侵占小组土地,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审判: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系土地所有权与 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共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 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 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之外,属于农民集 体所有。故原告邓州市A组通过确权,确认林扒社区西南4. 15 公顷

4、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符合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同时也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 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故此可以看出个人 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获得土地使用权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即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并不 矛盾,可以共存。本案中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案外人高某办 理过土地使用证,获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被告周某又从高 某处购得了厂院的房产,同时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虽然 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尚某未变更到周某名下,但周某通过合 同使用该厂院不违反法律。故对原告要求排除阻碍,赔偿损 失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辩称被告持有的土地使用 证、房权证无效问题

5、,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一审法院对 原告该辩称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还诉称被告实际使用的土地 面积超过土地使用证上2768.68平方米范围,超出局部构成 侵权。针对该问题,法庭屡次到现场进行观察,除二被告与 另外两村民签订的租赁协议租赁的土地外,原厂院保持原貌, 没见超出2768.68平方米的地方。法庭又 通知原告派人 到现场指认哪些地方是超出的局部,但原告方不派人到现场 指认,故对原告该诉称理由也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三百二十四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6、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 院判决:驳回原告邓州市A组的诉讼请求。A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周尚某、 周某撤除搭建在A组土地上的简易棚等障碍物,并赔偿损失 62400元或发回重审,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周尚某、周某承 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 争议焦点为:A组申请周尚某、周某排除妨害的诉讼请求应否 得到支持;土地租赁费的损失应否得到支持及如何计算相关 损失。案涉土地虽是于2013确权给A组集体所有,但该土地 于2006年即由高某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并由高某实际占有 使用,之后又由高某转让给周尚某、周某使用。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

7、集体所有 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的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可以确定给个人使用,故即使案涉 土地被确权给A组集体所有,也与周尚某、周某享有该块土 地使用权并不矛盾,A组以其享有土地所有权为由主张周尚 某、周某排除妨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周尚某、周 某提交的与高某的买卖协议书、银行还款凭证等证据能够证 明其通过与高某之间的合同而获得该块土地使用权,A组上诉 称周尚某、周某与高某之间的土地流转是否合法待查,这仅 属其单方的质疑,尚某不能构成对周尚某、周某已取得权利 的否认。A组上诉称周尚某、周某与李飞、宋功会的土

8、地租赁 合同无效,但所提交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其主张,A组即使系该 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并不能以此否认他人在该土地上依法享 有的使用权,故A组的该条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A组上诉称周尚某、周某超出土地使用权证面积占用土地,一 审法院屡次到现场进行勘察,除周尚某、周某向李飞、宋功 会租赁的土地外,原厂院保持原貌,A组在一审法院现场勘察 时不派人到现场指认,现又以单方面测量结果主张周尚某、 周某多占土地,所提交的林扒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中并不显示 周尚某、周某实际占用土地的面积,林扒社区居委会的该条 上诉理由证据缺乏,本院不予支持。土地A组虽提起行政诉 讼,但周尚某、周某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证尚某未

9、被撤销, 该行政诉讼并非本案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A组以此为由申请 中止本案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用益物 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 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四条:“国家所 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 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 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第十条 国 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 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 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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