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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施 办法第一条根据机构改革方案,原由民政局部门承担的医 疗救助职能划转到医保部门。医疗救助职能主要包括城乡困 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建档 立卡贫困人员、农村困难群众医疗兜底保障医疗救助工作。 为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简化城乡医疗救助审批 程序,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结合 我县实际,将原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工作实 施办法进行修订。第二条 救助对象。持有常驻户口,已参加城乡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因病发生住院费用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 (含中心敬老园、养老护理中心集中供养的特困对象)。第三条 救助方式
2、:将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纳入“基本 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系统,予以直 接救助。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人民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 医院、红十字会医院。第五条救助标准。救助对象住院治疗,经基本医疗保 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对剩余的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按以 下比例予以救助(一)城乡低保对象的救助比例为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 用的70%,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10000元。(-)特困供养对象救助比例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的 70%,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20000元。第六条操作程序(一)县民政局每月将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名单及 变更信息提交县医疗保障局和各定点医疗机构,县医疗保障 局及定点医疗机构
3、据此建立和更新数据库,作为定点医疗机 构核实救助对象身份的依据。(二)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凭身份证、社保卡、城 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特困人员供养 证进行住院登记。定点医疗机构登录城乡医疗救助信息 管理系统对救助对象信息资料进行核实、确认和登记。救 助对象住院必须是在民政局认定后发生的住院费用才能进 行医疗救助。(三)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出院时,首先进行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结算,其次进行城乡医疗救助结算, 最后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即可出院。定点医疗机构打印医疗救 助结算单一式三份(一份报县医保局、一份医院自存、一份 救助对象保存),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医保 局每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救助资金。(四)当出现定点医疗机构无法医治需转诊的特殊病例 时,定点医疗机构不提供“一站式”医疗救助服务,待患者 转诊治疗结束后,由县医保局参照医疗救助“一站式”标准 给予救助。第七条本办法由县医保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