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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技术学院货物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和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 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精神,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规范 各部门的货物采购行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暂行)。第一章采购立项第一条 货物按用途一般可分为实训、办公耗材、教育、 教学器材、教学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生产、生活设施所属 零配件等;按政府采购法规定,可分为纳入政府集中采 购目录的通用类货物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非通用 类货物。教学、办公设备、办公耗材等一般都属于通用类货 物(详见关于贯彻执行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 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第二条 各部门必须根据本部门实际需要及时向学院 提出货物采
2、购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采购金额达到限额(由 学院另行规定)以上的,报主管领导审核,院长办公会议讨 论、审批采购申请。第三条10万元以上的货物采购,实行集中采购。由提 出采购申请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填报级政府采购立项申请 书和政府采购立项报批清单。填报好级政府采购立 项申请书和政府采购立项报批清单后,交学院采购管 理职能部门专人报送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第四条 达到和超过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采 购,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第五条 达不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用类货物 采购,实行定点采购。第六条 超过10万元,但达不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 准的非通用类货物采购,实行部门集
3、中采购。委托集中采购 机构代理采购或自行组织招标采购。采购方式通常采用询价 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第七条 数额较小且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 的采购,一般实行分散采购。第二章招标采购第八条 应当集中采购的采购项目,实行招标采购,适 用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招标采购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 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 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由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邀请招 标通常只适用于工程招标;一般情况下不实行单一来源采购。第十条 集中采购的项目应将招标及评审结果及时予 以公告。第十一条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由学院采购管理职能 部门配合政府采购中心完成采购活动。第十
4、二条 实行定点采购的,由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按 照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公布的协议定点采购的供货代理商名 录,根据相应的品牌代理资格咨询供货价格。同一品牌供货 代理商不止一家时,应尽可能咨询多家的报价,再按品质、 服务、价格优先的顺序确定供货商。第十三条 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根据采购项目特点, 按以下方法组织采购:(一)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提出采购申 请的部门配合采购代理机构完成采购活动。(-)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由学院采购管理职能部门 组织招标和主持评审活动。由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派出2-3 名专业人员,和纪检监察处随机抽取的1-2名教师代表,共 同组成评审小组参加招标评审工作。第十四条 实
5、行分散采购的,有条件的要根据采购数额 和货物特点通过自行组织招标建立相对稳定的供货渠道,有 条件的要订立供货协议。(一)每学期实训、办公耗材采购需求大,一般由各部 门在上一学期结束前申报需求计划,由学院采购管理职能部 门专人汇总计划,学院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及相关处室会同审 核并报院领导审批后实施采购。(二)非实训|、办公耗材,或计划外补充采购的实训、 办公耗材,由采购申请部门专人负责采购。第十五条由纪检监察处对所有采购活动实行有效监 督,所有采购活动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接受监督。(一)政府集中采购和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采购人代表中应有纪检监察处派员列席。(二)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纪检监
6、察处除派员列 席外,还应在接到学院采购管理职能部门通知前随机抽取 1-2名教师代表参加招标评审。参加招标评审的教师代表适 用回避制度。(三)各部门所属的设备采购工作小组成员,对本部门 的所有采购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第十六条招标采购活动应有完整的纪录,采购活动的 当事人都应对评审结果负责。招标评审结果生效后,委托集 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由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和中标供 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自行组织招标采购的, 由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向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和中标供应商 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第三章订立合同和验收付款第十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以及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的采购成交项目由学院采购管理职
7、能部门代表学院与中标 供应商磋商草拟合同文本,再按学校有关规定正式订立合同。 其他采购成交项目皆由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代表学院与供 应商磋商草拟合同,再按学校有关规定正式订立合同。第十八条 所有采购项目都应由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 组织专家与采购管理职能部门组成验收组(必要时邀请纪检 监察处派员到场)进行项目验收。验收活动应依据双方订立 的合同、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等进行,不得人为刁难。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采购部门应按合同约定及 时办理支付,不得向供应商暗示索要好处或故意拖延办理付 款手续。第二十条 提出采购申请的部门要时刻注意跟踪项目 进展情况,并及时向采购管理职能部门反馈意见。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暂行)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或相关管理规范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相关管 理规范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暂行)相关解释权在总务基 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