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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黄山市户外广告右招牌微置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管理,美化城 市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 牌的设置及其管理活动。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和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本方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以下载体,以安装、 悬挂、张贴、放送、投映等方式设置文字、图像、电子光影 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二)道路、广场、公交站牌、候车亭等市政设施;(三)绿
2、地、水域等公共空间;(四)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或者飞艇、气球等升空器具;(五)其他载体形式。(二)占用城市道路、绿化带等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 (三)在沿街建筑立面、橱窗外直接书写、悬挂、粘贴 的。第二十四条 设置户外招牌设施的,应当向辖区城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辖区城管部门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意见书;对不符合要 求的,不予备案,应当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五条 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 被注销的,应当自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 起7日内自行撤除原设置的招牌。第五章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 招牌设施运行管理
3、的责任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进行日常检查和安全检测,建立完善台账记录,及时发现、 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美观、牢固、 安全。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当履行以下 维护责任:(一)出现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或者设施破损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及时修缮、更新。(二)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三)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的,保持画面 显示完整。(四)定期进行检查,在气候环境突变时,必须加强对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发 现有安全隐患的,立即自行整改。(五)按照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
4、检测。(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内,应每年进行安 全检测。户外招牌设施在设置期内,宜每年进行安全检测。 当发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 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的,应立即撤除或 整改,整改后应重新进行安全检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达 到设计工作年限的,应予以撤除或更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 城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除,并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 款:(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罚款;(二)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要求的,处以200元 以上1000元以下的
5、罚款。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户外广告和招 牌设施,由城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有关单 位和个人限期改造或者撤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撤除的,依 照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强 制撤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因设置和使用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倒塌、 坠落、漏电等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设置人应当依法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 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分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城管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 公布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或者发 现城市管理行政执
6、法人员违法执法行为的,可以向城管部门 举报。城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 人。第三十三条 城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管理机制,对违反 本方法规定受到行政处分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记入信 用档案。第三十四条城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六章附那么第三十五条本方法自年 月 日起施行,2004年 10月18日市政府发布的黄山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施设 置管理暂行方法(市政府令第号)同时废止。本方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 筑物及附属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标识、字号的标牌、 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
7、为。第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划和技 术规范,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 和周边环境相协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牢固、安全,不得影响建(构) 筑物本身的功能及相邻建(构)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妨 碍交通和消防安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鼓励户 外广告和招牌设施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市城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划、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 门(以下简称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依法做好本区域户 外
8、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 输、林业和园林、财政等部门和负责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的 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相关工 作。乡镇人民政府、政府派出的办事机构、社区公共服务中 心应当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施设置监督管理的工作。第二章设置规划与规范第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包括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市城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那么编制本市户外广告设 置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 划,编制本区域的户外广
9、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区县人民政府 或者高新区管委会同意后,报市城管部门并公布实施。编制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 城市容貌标准,划定严格限制区、适度控制区和重点展示区。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的设置地点、 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第六条 市城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市户外广 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 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编制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 置技术规范并公布实施。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影响市政公共设
10、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三)阻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四)在幼儿园、学校、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 胜风景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五)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六)利用住宅建筑或者综合建筑住宅局部的;(七)利用人行天桥、铁路立交桥、公路立交桥等各类 桥梁的;(A)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化、影响绿化景观的;(九)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 险房屋的;(十)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优秀近现代 建筑、纪念性建筑物与古建筑、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十一)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禁止设 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11、(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设置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禁止设置以下形式的户外广告:(一)高立柱广告、过街广告;(二)利用沿街建筑立面采用张贴、喷绘、涂写等方式 设置广告;(三)采用手持标牌等方式流动展示广告。第九条 利用公共载体(含空间,下同)设置经营性户 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拍卖方案经城管 部门审定后,由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 委托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法拍卖。拍卖方案应当要求发布一 定数量的公益广告。通过拍卖取得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买受人,凭 成交确认书与区县(高新区)城管部门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签 订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合同。需要建设户外广告设施的, 买受人应当
12、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建设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商品和服务的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管部门提出申请, 并提供以下资料:(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二)非公共载体使用权证书;(三)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 准的决定;需要联合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公安、市 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办理的,不得超过45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用于宣传自身商品和服 务的其他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管部门取得 设置技术要求。城管部门应当依据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在10 个工作日内提出设置技术要求。第十
13、二条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经审查批准或者通过 拍卖取得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市城管部门应当颁发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应当载明 设置位置、形式、规格、期限、设施到期的处理方式等事项。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户 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十三条利用机动车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的户外广告, 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相关技术规范,不得影响安全驾驶。第十四条主次干道沿街新建建筑或者立面改建,需要 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在规划设 计中预留户外广告位。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批沿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外 立面设计方案,涉及预留户外广告位置的,应当符
14、合户外广 告设置规划,并征得城管部门同意。第十四条 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应当 符合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技术规范,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并向城管部门申请领取户 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第十五条 招聘、培训、启事、声明等内容的零星印刷 品广告,应当张贴在公共广告张贴栏内。公共广告张贴栏由 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 居民区、小街小巷选择适当位置设置。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一)国家、省或者市统一安排的主题宣传、重要会展 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利
15、用规范设立的建设工程围挡设施介绍本建设工程的。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城管部门 取得设置技术要求。市城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 设置技术要求。第十七条 主题宣传、重要会展、重大活动设置的临时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活动截止日期。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施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期限 不得超过工程建设期。第十八条 拍卖公共载体使用权收入,为政府非税收入, 应当全额上交财政,用于支付拍卖本钱、城市公共设施建设、 城市管理、公益广告等。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拍卖和建造户外 广告设施情况安排费用。第十九条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遵守公益广告管理有 关规定,按照要求发布公益广告,履行公益广告备案
16、义务。户外广告设施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不得少于30日或 者广告设置总量的百分之十。利用建设工程围挡设施设置临 时户外广告的,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少于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设置公益广告,招商内容 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 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第二十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 照批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广告经营者应当在经同意和审批设置后90日内,自行 或者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应施工技术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完成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 门可以注销该广告设施设置。广告经营者设置户外广
17、告设施,应当按照广告设施设置 管理部门同意的户外广告设施设计方案、施工图实施,不得 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征得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部门的 同意。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人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 内向城管部门备案。户外广告设施空置超过30日的,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应当到城管部门办理 转让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设置期限 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撤除的,城管部门 应当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人 限期撤除,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第二十二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不得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间距;(二)不得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 用;(三)与建筑物的建筑风格相统一,与市容景观和周围 环境相协调;(四)按照规定配置照明;(五)同一建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应当统一设计要求; 一个主体一般只能设置一个招牌,位于沿街转角处、两侧均 开设店(门)面且属于同一设置人的,可以在两侧店(门) 面分别设置;(六)内容限于名称、字号、标识,不得利用招牌推介 商品、发布经营服务信息。第二十三条禁止设置以下情形的招牌:(一)利用建筑物顶部以及超出顶部轮廓线的;